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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生价值观的核心内容是对“人的价值”的评价。一个人的价值,取决于他能否满足主体需要及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这个主体,包括自己和他人。满足的主体越多,满足需要的程度越大,人的价值就越大。一个人在满足自己需要的同时,不能伤害别人的利益,否则,人生价值就大打折扣甚至变成负价值。大学生作为未来社会建设的主力军,如果形成了这种人生价值观并用其规划自己的人生、约束自己的行为,那么和谐社会关系的构建就不会是一句空话。
[关键词]和谐社会;大学生;人的价值;人生价值观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712(2014)34-0001-04
一、引言
和谐,指的是矛盾双方相同相成、相辅相成、相反相成,互助合作、互利互惠、互促互补,共同发展的一种关系状态。这种关系既包括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也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谐社会关系形成的前提条件是:每个人在为人处事时,必须遵循“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原则。也就是说,在自己求生存的同时,不能危及他人、社会、自然的生存;在自己求发展的同时,也要给他人、社会、自然留下发展的空间,最终达到双赢甚至多赢的状态。
人生价值观是一个人行为的“指挥棒”。一个人怎么样看待“人的价值”,直接决定着他将以什么样的方式度过自己的一生,将以怎样的态度对待他人、自然和社会。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否和谐,关键在于人们拥有的人生价值观是否有益于和谐社会关系的形成。大学生是未来社会建设的主力军,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他们,大学阶段又是一个人人生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从这个意义上说,探讨和谐社会需要构建什么样的“人的价值”理论,落脚点在我们应以什么样的人生价值观引导和教育大学生,使其树立有益于和谐社会构建的人生价值观,这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人的价值”到底是什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学界主流的观点是:把人的价值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人作为价值关系的客体,因其言行满足了他人或社会的需要而有价值,这种价值被称作“人的社会价值”;二是人作为主体,因他人的言行或社会的举措满足了自己的某种需要,这种满足对作为主体的人是有价值的,这种价值被称作“人的自我价值”。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为避免陷入重视其一而忽视另一个的形而上学错误,往往强调人的社会价值和人的自我价值的统一。也就是说,一个人的价值,取决于两方面:一是自己能否给社会带来益处;二是社会能否给自己带来益处。这样的观点看起来是体现了“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公平、和谐理念,但还是有问题。比如:在“人的价值”是由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两部分组成的假设前提下,当社会价值一定时,一个人向社会索取越多,自我价值越大,他的人生是否就更有价值?如果这个答案是肯定的,势必加剧自私自利、重视索取、轻视奉献的社会风气。此观点的另外一个缺陷是:若他人的言行或社会的举措满足了主体的某种需要,按照价值的定义来说,这只是体现了他人或社会对这个主体的价值,是他人或社会的价值表现,不能称之为主体的“自我价值”,否则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
很显然,现有的主流的“人的价值”理论体系有比较明显的缺陷和不足,因此,对旧的理论进行发展和完善,构建一种新的、更完善的人生价值理论体系,不仅仅是理论创新的需要,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
二、关于“人的价值”的重新界定
价值是反映主、客体关系的“关系性”范畴。事物是否有价值及价值的大小取决于它能否满足主体需要及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个人的价值取决于他能否满足主体需要及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这个主体,可以是个人、群体(集体),也可以是社会。也就是说,一个人有没有价值,取决于他的思想、言语、精神、行动能否给个人、群体(集体)、社会带来益处,或满足个人、群体(集体)、社会的物质需要或精神需要。学界把这种关于“人的价值”的观点称为“效用论”或“客体论”。
有学者认为,人不同于一般的物,一般的物只能作为客体,作为人认识或改造的对象而存在。而人不同,人在社会关系当中,既可以作为实践的客体,也可以作为认识活动和改造活动的主体。关于“人的价值”的“客体论”似乎只强调了个人作为价值关系的客体存在,而否定了个人作为价值关系的主体存在(这也是该理论被称为“客体论”的原因),是有缺陷的。其实,该理论被称为“效用论”还情有可原,但被称为“客体论”却不是很恰当。因为,在“个人的价值取决于他能否满足主体需要及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这个概念界定中,包含着人在社会中的双重角色,即价值主体和价值客体,或自己的需要被满足,或满足别人的需要。人是社会的人,人在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中总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相互作用。在复杂的社会价值关系中,个人既可以是价值关系的主体,也可以是价值关系的客体。例如:张三的言行因为满足了李四的需要而体现出自身的价值,在这个价值关系中,张三是价值关系的客体,李四是价值关系的主体。反过来,李四也会因为自己的言行满足了张三的需要而体现出自身的价值,在这一价值关系中,张三成为价值关系的主体,而李四是价值关系的客体。所以,从整个社会、整个人类群体的角度来看,价值“效用论”并没有否定人在价值关系中的主体性。
一个人在判断一件事情要不要去做的时候,一般情况是:首先判断此事对自身是否有价值和意义,而不是看此事对他人是否有价值和意义。也就是说,大多数人在选择“要不要去做”“要用多大的气力去做”的时候,往往是先看此事对自身是否有价值,有多大价值。对自身有价值或价值大,就花大气力去做;对自身没价值或价值小,就不做或花一点儿气力去做。一个人若因为自己的言行而获得精神或物质上的满足,这个人既是价值关系中的主体,也是价值关系中的客体。此时,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是统一于一体的。
综上所述,“个人的价值取决于他能否满足主体需要及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这个主体,包括自己和他人。可以用一个简单的等式表达这个关系:个人的价值=自己需要被满足的程度+他人需要被满足的程度。在这个等式中,若需要被满足,就是正价值;若需要被损害,就是负价值。如果一个人的言行在满足自身需要的同时损害了他人的利益,那么正价值和负价值相互抵消,结果是此人的人生价值大打折扣。损害他人的程度越深,损害的对象越多,人生的负价值就越大。有些人可能会提出疑问:“如果一个人掏钱帮助了穷人,穷人的需要得到满足了,但此人的利益损害了。按照以上的等式,此人的人生价值不也大打折扣了吗?”事实不是这样的。如前文所述,一个人之所以能自愿做一件事,是因为此事对自身有正价值,或满足物质上的需要,或满足精神上的需要。一个人掏钱帮助穷人时,物质上看起来受到了损失,但精神上却得到了满足,或得到“赠人玫瑰,手有余香”的满足感,或得到社会成员对自己的赞誉和肯定。所以,“掏钱帮助穷人”的行为带来了双重的正价值:既满足了自己的需要,又满足了别人的需要。这种“既利己,又利人”的行为,创建的是“双赢”的人际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有些人可能还会提出这种疑问:“如果一个人的言行仅仅满足了他人的需要,而对满足自己的需要来说没有任何意义,按照以上等式,此人的价值只包含满足别人需要的部分,满足自己需要的价值部分为零,这对个人的价值总量评价来说,不是有损害吗?若真的有损害,我们怎么还提倡‘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精神呢?”对此疑问,笔者的回答是:首先,如果一件事情对自身没有任何精神上或物质上的意义,那么人们就不会去做,所以,以上的假设是不存在的;其次,那些看起来“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人,其实也是满足了自己的“私利”的,这种“私利”就是“追求自己的信仰,实现自己的理想”,是一种精神上的满足。
按照以上论述,一件事情,即使对他人有价值,但如果对自身没有任何价值或意义,人们是不会自愿做的。但不愿做,并不等于不去做,也许迫于外界的压力,最终被逼无奈地做了。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评价这个人的人生价值?笔者以为,评价一个人的价值,应注重行为的结果。不管行为的动机是否出于个体意愿,只要结果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主体需要,这个行为就是有价值的,这个人的价值也得到了体现。
综上所述,个人的价值在于通过自己的言行满足主体(包括自己和他人)的需要,满足需要的程度越高,人生价值越大,反之越小。
三、对“人的价值”相关问题的探讨
(一)对需要的界定
人的需要是复杂的,甚至有些人的需要是相互冲突的。在这种情况下,应怎样评价“人的价值”?
供奉在日本靖国神社里的14个二战甲级战犯,对虔诚祭拜他们的人来说,这些战犯是民族英雄,而对遭受过日本侵略的受害国人民来说,这些战犯是杀人恶魔。面对如此复杂的需要,我们应怎样评价人的价值?标准只有一个,即此人的需要是合理、合法、正当、健康和人道的,不损害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符合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世界发展的潮流,符合人们求真、向善、爱美的天性。一个人若能满足主体的以上需要,他的人生就有价值,否则,就没有价值。
(二)不能以人创造的价值来衡量“人的价值”
人创造的价值有大有小,“人的价值”能以人创造价值的大小来衡量吗?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劳动。也就是说,一个商品,其上凝结的抽象劳动越多,则商品的价值越大。一个人的劳动生产率越高,他在单位时间内创造的价值总量就越大;一个人的劳动复杂程度越高,其在单位时间内创造的价值总量也会越大。如果以一个人创造的价值总量来衡量社会成员的人生价值,虽对那些贡献大的人有激励作用,对其他的社会成员也有一定的导向作用,但此种价值判断对社会的良性运转来说不利。如:一个农民,一辈子兢兢业业地种庄稼,他生产的粮食很有限,他的人生价值和袁隆平比起来,是否就一文不值了呢?一个身患重症的人,他和疾病作斗争,花费了很多社会医疗资源,由于身体的原因,他为社会创造的价值还极其有限,这是否说明他的人生价值就很微小呢?
如果以人创造的物质价值量的大小来衡量人生价值,其弊有二:一是过分重视物质,忽视了精神,助长社会的“物质化”风气。我们可以说袁隆平创造的价值远远大于平凡的农民,但不能说袁隆平的人生价值就大于一个农民。这个农民创造的物质价值虽小,但其任劳任怨的品格、积极的生活态度、踏实不浮躁的作风对社会来说,也是一种精神价值。身患重症的人虽然没有能力为社会创造物质价值,但其热爱生活、珍惜生命,面对挫折顽强抗争的精神也为社会传递着正能量。二是助长社会短视、功利的倾向。例如:一个长期默默无闻从事科学研究的人,他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假设、实验,再假设、再实验,虽然殚精竭虑、呕心沥血,但仍无重大发现、发明或创造,既没有主持过任何重大项目,又没有发表相关的高质量学术论文,这是否可以说明,他的人生价值很小呢?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还有谁原意踏踏实实地做一些对人类有重大意义,却不能在短期内取得研究成果的科学探索呢?
(三)个人的价值与满足需要的人数呈正比
一个人的言行,对有些人来说可能很有价值,而对另外一些人来说可能毫无意义。如果一个人的言行可以满足更多人的需要,那么这个人的价值就相应更大一些。反之,如果一个人的言行损害了更多人的利益,那么,这个人的价值就更小。当一件事情对一部分人有益,而对另外一部分人有害时,这件事情该不该做呢?抉择的原则应该是:当受益人数多于受害人数时,此事可做,反之不可做。
例如:一个人大吃大喝、奢侈浪费,极大地满足了自己对物质的需求和虚荣心,但同时浪费了社会的大量资源,损害了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如前文所述,他的人生价值=正价值1(满足了一个人的需要,正价值只有一个)+负价值1+负价值2+负价值3+……(损害了很多社会成员的利益,所以负价值很多),此人的人生价值评价结果可想而知。
又如:一个造纸厂厂长,他既为社会创造价值和使用价值,又能满足自己的需要,这些都属人生正价值,看起来两全其美。但如果他未能有效保护环境,肆意砍伐林木、肆意排污,破坏了周边居民的居住环境,损害了他们的身体健康,那么他的人生价值=正价值1+正价值2+正价值3+……(满足自己和他人需要而呈现出的正价值)+负价值1+负价值2+负价值3+……(损害社会成员利益而呈现出的负价值)。
(四)影响个人价值的因素有四个
人和一般的物不同。一般的物只能充当价值关系中的客体,而人在价值关系中,既可以客体的身份存在,又可以主体的身份存在。这是因为人是有意识的,有主观能动性,能在意识的指导下认识和改造社会。人既然和一般的物有根本的区别,关于“人的价值”界定和“物的价值”界定就应该有区别。“物的价值”以能否满足主体需要及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为标准,它看重的是物的属性、结构是否和主体的需要相契合及契合的程度。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价值”应该界定为“是否有意愿、有行动、有能力满足主体需要及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所以,一个人有无价值、有多大价值关键要看对以下四个问题的回答,即有无满足主体需要的意愿?有无满足主体需要的行动?有无满足主体需要的能力?自己的言行对满足主体的需要来说是否产生了实际的积极作用?对以上问题的回答,只要有一个是肯定的,那就说明这个人的人生有价值,肯定回答越多,这个人的价值越大。
四、小结
一个人怎么样看待“人的价值”,直接决定着他将以什么样的方式度过自己的一生,将以怎样的态度对待他人、自然和社会,将对社会产生积极的意义还是消极的影响。所以,追问“人的价值”到底是什么,构建科学、合理的“人的价值”理论体系,并以之引导和教育大学生,对和谐社会关系的形成来说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个人的价值取决于他能否满足主体需要及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这个主体,包括自己和他人。满足的主体越多,满足需要的程度越大,“人的价值”就越大。一个人在满足自己需要的同时不能伤害他人的利益,否则,人生价值就大打折扣甚至变成负价值。用两句话概括“人的价值”之真谛,即利他利己,才有意义;为己为他,幸福大家。大学生作为未来社会建设的主力军,如果都能自觉地用这种价值观来规划自己的人生、约束自己的行为,和谐社会关系的构建就不会成为一句空话。
参考文献:
[1]《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编写组.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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