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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立法划清教育惩戒与体罚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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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南塘桥小学一名一年级学生两次被教师“捆绑示众”体罚,一次长达六小时,另一次则是在操场上当着众师生的面。此举给当事学生造成了巨大的心理阴影:现在很怕上学。日前,教育局作出处理决定,将涉事的代课教师解聘,校长书面检查,同时安排心理保健教师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2013年12月17日《扬子晚报》)

就学生被捆绑示众的现象,教育专家认为:“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但是惩戒绝不是体罚,更不是人格侮辱。这种简单粗暴的体罚只会增加学生内心的恐惧、愤怒、怨恨,用错误的方式去惩罚犯错的学生,这个学生不会心服口服,也无法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教育专家眼中,比捆绑示众本身更令人担心的是,“同样的事情发生两次,学生都看见了,教师、校长却集体无视,到底是对学生冷漠,还是对这种行为已经见怪不怪?”

其实,正是因为“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是教师理念中无形的共识,才导致对学生的一般惩戒既无集体决策,也无正当程序,只能任由当事老师个人把握尺度与实施,所以在这种事情发生之后,其他教师和校长往往选择了集体无视。与此同时的另一种现象,就是因为缺乏教育惩戒与体罚的界限,导致部分教师为了避免纠纷,从而在面对学生错误时,不敢理直气壮地教育学生,甚至是不愿教育批评学生,从而不利于孩子成长。

曾经,教育体罚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但经过《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立法禁止,以及这些年的宣传和师德建设,体罚学生的现象已经大大减少。但与此同时,更应该引起重视的,恰恰是惩戒教育日益成了稀缺品,网上就有段子“忠告”老师:不知道学习的学生一定不要管,任其坠落就是了;不听话的学生一定不要惹,任其发展就是了;和老师作对的学生一定不要理,任其嚣张就是了;成绩上不去一定不要生气,有工资领就是了……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基本上是有共识的。但不同的是,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划清教育惩戒体罚界限,从而保证学生受到完整的教育而又不被体罚。比如,韩国的《教育处罚法》就准许教师使用长度不超过100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的戒尺,如对女生打小腿5下,打男生小腿10下;日本法律规定对学生的惩戒必须通过监督机关;法国规定依法对学生的惩戒必须由校长、教务长和该班所有任课老师组成的班级理事会决定;美国、瑞士对学生未尽学习的义务还可以提出诉讼。

实际上,我国也是承认教育惩戒有存在必要性的,我国现行的《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都包含了教育惩戒的内容,但这些内容往往都是原则性的表述,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我国很有必要像韩国一样,制定专门的《教育惩戒法》,明确教师惩戒权的种类,细化惩戒的范畴,规范惩戒学生的程序与监督,从而划清教育惩戒与体罚的界限,不再让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无所适从。

我们坚决地反对任何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像捆绑学生示众长达6个小时的行为,仅仅解聘还是不够的,甚至应该考虑追究其非法拘禁罪的责任。但是,我们也应坚决地承认惩戒的教育合理性与合法性,呼吁通过立法加以规制,这不仅为学校和教师科学育人提供依据和保障,而且也是在更好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避免惩戒沦为体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