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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易经》中的婚俗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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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传统的婚俗文化,《易经》64卦中有较广泛的体现,其中主要反映在妻从夫居、一夫多妻、无婚姻自、婚期婚龄、抢婚习俗、贞节观等六个方面。

关键词:易经;婚俗;妇女

中图分类号:K2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08-0140-02

《易经》涉及内容非常广泛,不仅记录了上古时代的占筮祭祀礼节方面的知识,还反映了当时的社会文化。把《易经》称为“大道之源”一点都不为过,它里面各种思想资料蕴涵丰富,近年来,学术界从各个政治、经济、军事、法学、教育等领域进行了研究,而且成果颇丰。然而,从婚姻习俗方面进行研究的还不是太多。其实《易经》中四百五十多条筮辞中,有将近四十条是关于婚姻习俗方面的内容,对中国传统的婚姻习俗,特别是妇女的社会地位产生了深远而广泛的影响。笔者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妻从夫居

男女两人结婚后,妻子一般随丈夫居住,这种习俗自上古就有。《易经》中就有显示。《易经》每一卦都有一定的含义。比如乾为阳,象征天或男子;坤为阴,象征地或女子。写筮辞的人认为:宇宙就是由阴和阳两种元气构成的。有天地然后有万事万物,有男人和女人才能繁衍后代,男女是构成婚姻主体的两个方面。

至于“妻从夫居”婚姻的形式,《易经》中的卦辞有明显的反应。比如《蒙》九二卦中这样写:“包蒙吉,纳妇吉,子克家。”孔颖达曾经注释:“妇谓配也,故纳此配而得吉也。”“纳”的意思就是现代汉语中的“娶”。

男子“娶”,女子“嫁”,这就是结婚。卦辞中的“纳”字来表示“娶亲”,这样一个解释,说明上古时期婚姻就是女子被男子接纳。《蒙》六三:“勿用娶女”。“取”在这个地方就是“娶”的意思,“娶”为“取”的分化字,“取”字从耳从又,表示以手取耳,其实,这也是有一定原因的,因为在古代战争中,杀死敌人,需割下敌人的左耳以此为凭证进行记功。“取”的意思中,有“获得、得到”的义素,逐渐引申为“获取”一切东西,自然也包含女子。后来,加上“女”特意表示“娶亲”。因此,“娶”与“取”有共同的意思“获得”,也说明结婚后女子将要到男方家居住。

以上这些文字可以证明,上古时代已经是“男性中心”取代了“女性中心”的社会,女性已经成为男性的附属物。

二、一夫多妻

中国婚姻史大致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群婚制、血族婚制、亚血族婚、对偶婚、入赘婚、一夫一妻制。有的专家说,《易经》时代,是一夫一妻制的时代。但是,《易经》中出现了“侄娣”,使得上述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侄娣”,是指一个女子出嫁时有自己的侄女或妹妹陪着,妻子叫做“嫡”,陪嫁的叫“侄”或“娣”,“侄、娣”又被称为“媵”。对此,《公羊传》中也有记载,并记载说男子有九个配偶。是否有几个配偶,不能确定,但是可以至少说明男子有妻媵好几个女子。

在《归妹》初九中也有这样记载:“归妹以娣。”嫁妹以作娣,说明娣确实存在。《归妹》上六:“女承筐无实,士羊无血,无攸利。”《周易全解》:“此女子承筐,但筐中是空的,因为她没有资格参加祭祀,她不是正妻而是娣。”[1]这些资料不仅充分说明了证明“娣‘的存在,而且还证明了丈夫拥有的每个女子地位不相同,妻的地位最高,娣居于其下。

三、无婚姻自由

由于礼节非常多,在那个时代,女子是没有婚姻自由的。其中的《蒙》六三有所显示:“勿用取女,见金夫不有躬,无攸利。”“女”谓六三,即“勿用取之女”,“金夫”谓上九。此六三之女,自往求见“金夫”。唐朝的孔颖达这样注释:“女之为礼,正行待命而嫁,今先求于夫,乃非礼而动。”可见,在婚姻中,女子不能主动向男子求婚,要等待男子来求婚再嫁,或者遵从“父母之命”,否则,就不合礼制,为人们所不能接受。

一个女子按照习俗随着自己的姑姑或者姐姐一起出嫁,对于他们来讲毫无婚姻的自由可言。其中的《归妹》卦可以了解到,初九曰“归妹以娣”,九四曰“归妹衍期,迟归有时”。商代的帝乙嫁他的妹妹,以妹之“娣”陪嫁,但婚期却被帝乙一拖再拖。六三曰“归妹以须,反归以娣”,帝乙本来想以家中的地位卑贱的女子代替“娣”陪嫁,但这个贱女却被送了回来,帝乙最后不得已,还是“娣”作为陪嫁了。六五曰“帝乙归妹,其君之袂,不如其娣之袂良”,在帝乙妹妹出嫁的当天,“妹”的嫁衣还赶不上“娣”的嫁衣漂亮高贵。从这些卦辞我们可以看出,帝乙先是不愿意让她随“妹”陪嫁,于是故意拖延婚期,继而又企图以其他贱女代替陪嫁,可是,终究无法,帝乙只好让“娣”陪嫁,然后置办一套比“妹”的嫁衣更华美的嫁衣,以此来求得心理上的安慰,也表达自己的感情。

四、抢婚习俗

结婚是婚姻习俗的最高潮阶段,故双方都非常重视,和近代一样,结婚当天新郎要亲自去迎娶新娘,至于结婚的形式,在《易经》中也有记载,《咸》是专门说明婚姻关系的卦辞。其组合为上“兑”属阴,下“艮”属阳,画卦的人认为阴阳相互交映,刚柔相济才能有所感情。所以就用“上阴下阳”象征夫妻关系,占得此卦就比较吉利。

怎么样进行迎亲呢,繁文缛节不是太多,《屯》、《贲》、《睽》三卦的部分爻辞中却记述这样一些场面,类似于古时候的抢婚。“屯如皤如,白马翰如”意思就是“一行马队蜂拥而来,远远望去马色斑驳,奔驰、回旋,一派威武壮观景象,乍一看似乎是劫财的强盗,实际上是“匪寇婚媾”。

另外,《睽・上九》也有记述:“匪寇,婚媾,往遇雨则吉。”像“匪寇,婚媾”的记载在《易经》不止出现一次,二十频繁出现,均为古代抢婚习俗的描述。

五、婚期

婚事确定下来后,婚期是如何确定的呢?《归妹》九四:“归妹衍期,迟归有时。”从这句可以看出,女子如果年龄不够,婚期可以往后推迟,等到适当的年龄再出嫁。

男女双方结婚时的长幼情况,一般是男子大于女子更为人们所容易接受,如《大过》九二卦辞中记载:“枯杨生■,老夫得其女妻,无不利。”九五“枯杨生华,老妇得其士夫,无咎无誉。”这两爻辞说的都是男女结为夫妻,九二中男子长于女子,九五中女子长于男子,一个结果没有什么不好的,双重否定加强肯定语气;一个为结果是没有什么过错,但是也没有什么赞扬的。

吕思勉说:“《诗》曰:‘婉兮娈兮季女斯饥。’言季不言孟,古人好少女之证。男子之性,盖无不好少女者。”又说:“古书言昏年者,书传、礼记、公羊、谷梁、周官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墨子、韩非则谓丈夫二十,妇人十五,大戴又谓大古五十而室,三十而娶,中古三十而娶,二十而嫁。”[2]虽然各家说法不一,男子应该大于女子还是被大家所接受的。可见,这种情况在当时已经成为比较普遍的现象。

对于婚期的选择,在以上这两爻爻辞中都出现了杨树的描述,并且用此做比。说明在当时结婚的时间一般定在每年的春天。这种风俗到东周时也没有改变。而“怀春”一词也极有可能由此而来。

六、贞节萌芽

上古时期,婚姻关系的固定长久,已经被人们所重视,如《渐》九三中记载:“鸿渐于陆,夫征不复,妇孕不育,凶。利御寇。”《象曰》:“妇孕不育,失其道也。”意思是说以私情相孕的不能养育。女子怀孕了而不能养育的是因为那不是自己和丈夫的孩子,而这样做,是违背当时社会的伦理道德,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不仅不能生育,而且这个女子还会受到惩罚。可见,当时婚姻强调夫妇关系固定专一,女子不能随便与丈夫以外的男子有私情,更不能和别的男人有孩子,否则,就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唾弃。

另外,终身的婚姻关系也是在《易经》中被强调的。比如《恒》卦中就说夫妇的情义要像日月四时的变化一样恒久,《恒》六五中记载:“恒其德贞,妇人吉,夫子凶。”意思就是要求妻子从一而终,对丈夫则没有这样的要求,如《象传》所说“妇人贞洁从一而终也,夫子制义从妇凶也。”还有《序卦传》中提到:“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恒者,久也。”讲的就是夫妇之间的关系要恒久,终身不变。也就是要求夫妇关系稳定。

总之,关键在一个“恒”字,《易经》中有“恒其贞德,妇人吉”这样的句子,也就是夫妻关系应该长久保持下去,不然的话就要遭到羞辱,为社会和丈夫所不容。由此可以看出,“从一而终”、“不事二夫”的贞洁思想开始萌芽。

曾经有一些人根据《诗经》中的只言片语,认为东周时期,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是自由的,妇女还可以再嫁,没有所谓的“从一而终”的观念,而且到了汉代,还有妇女改嫁的例子,女人从一而终的观念是后来才有的。笔者认为这是不符合实际的,现在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说明:首先,历史上的各个时期都有不合伦理道德的事情。其次,事物发展都有一定的规律,物极必反,否极泰来,在殷商末期,由于商纣王的荒淫无度,不理朝政,社会风气败坏。周武王建立西周后,吸取商朝末年的家训,对社会各个方面严格要求,夫妇之道自然也不例外。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西周本来完善的社会制度,到了东周时期,逐渐被废弃,所以到了东周时期,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相对来说比较自由。再次,春秋时期郑卫、战国赵国中山皆为声色渊薮之地,有现实和历史的原因,即“此地为殷墟文化圈,流风余韵尚在”,“诸侯与周王室远近关系不同,实行周礼的程度也不同”[3]。对于以上这些情况,后代的儒学家是深恶痛绝的,因此他们比较向往西周的政治、伦理、道德制度,孔子就是其中的代表。《论语・八佾》子曰:“周监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中庸》:“吾学周礼,今用之,吾从周。”者说明了在春秋时期,风俗习惯、伦理观念已与西周时期有很大的不同了。其中在婚姻中的“贞节”思想已经淡薄,但是不能就说明在西周时期“贞节”观念已经完全消失。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中国婚姻习俗发生了巨大地变化,而《易经》中的独特的符号结构和广泛深奥的内涵对此发生了重大的作用。其中,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女子跟随丈夫居住:一夫多妻;妻子年龄应该小于丈夫;男女地位不平等,男尊女卑;婚姻不自由;抢婚习俗;贞节观念。

《易经》以其包罗万象的内容,对人类社会可谓一笔巨大的精神财富,虽然几千年过去了,一些观念和习俗至今还为人们所遵从。

参考文献:

[1]金景芳,吕绍纲.周易全解[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89:386.

[2]吕思勉.中国制度史[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213.

[3]王晖.从商代“牝鸡之晨”现象看商周妇女地位的文化差异[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19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