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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何以频繁遭遇公共信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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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听证会制度不仅逐步成为我国公共生活中一道风景,更是一度被人们视为公共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制度创新,即由原来政府在公共决策过程中“独唱”,转向政府、专家、大众在决策过程中的“合唱”。应当承认,听证制度的引入和发展,是我国公共行政决策体制的一个重要改革措施,体现了公共生活领域由权力集中化的“管理”模式向鼓励多元利益参与的“公共治理”模式转换这一时代精神。

但在听证会制度的实践中,我们已观察到这一制度正面临着明显的尴尬,那就是一方面,政府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对各种形式的听证会,表现出持续的、高涨的“热情”,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各样的听证会“你方唱罢我登场”;另一方面,公众对听证会制度却表现出越来越明显的不信任,认为听证会不过是“昂贵的表演”、“做秀”。听证会制度正面临严重的公共信任危机。

听证会所遭遇公共信任危机,根源在于听证会制度的“异化”。作为一种制度创新的听证会,原本是为了鼓励多方参与者真诚地进行表达、交涉、协商,来实现决策过程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从而进一步为公共决策提供更强的可接受性。但在实践中,一些听证会成了精心裁剪的时髦而华丽的外衣,被用来打扮、包装政府部门的决定。当然,公众并不是可以随意捉弄的,套上听证会“马甲”的公共决策并不能让公众信服,而只能使他们质疑听证会的意义和政府部门的诚意。假如看不到诚意,就无法奢望信任。因此,我们看到伴随许多听证会活动的公众心理情绪,大多是怀疑、焦虑、不安乃至厌倦。

这些对听证会活动怀疑和焦虑的社会心理情绪,在漫游费降价听证会的前后再次表现得淋漓尽致。公众的质疑和焦虑,主要集中于听证会组织和展开的各项程序行动。例如,听证会代表是如何遴选的?这些代表到底“代表”谁的利益?听证会代表名单为什么迟迟不予公布?听证会讨论方案如何产生?为什么听证会只能在两套备选方案中做“选择题”?公众为什么不能参与听证会议题的设定?等等。我们注意到,来自公众的这些质疑,在听证会组织过程中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回应,其结果是助长了公众的焦虑和悲观情绪,一些消费者甚至悲观地预测:“这次听证会注定了是一场做秀。”

其实,公众对听证会组织及其程序所提出这些疑问,都指向一个核心问题,那就是:听证会组织者和决策部门是否有诚意公平地听取和吸纳各方意见?如果公众看不到诚意,如何指望他们认同和相信听证会的意义?如果要想真正展现出诚意,如何才能证明诚意?

诚意只有通过听证会活动的程序规则和活动才能展现,也才能为公众所信服。因为诚意并不能仅仅靠听证组织者的自我标榜,而必须通过程序化的活动方能得以证明;诚意不仅需要实际上存在,而且需要人们相信它的存在。因此,公平的游戏规则、公开的活动过程,是展现听证活动中各方诚意的核心程序框架。脱离了公平、公开的程序框架,就无法展现诚意,更谈不上寻求共识、重建公信。

听证会制度中诚意的匮乏,未必全是组织听证的政府部门有意为之,而有其制度层面的原因。现行的价格听证会制度存在三个方面的突出问题。第一是功能上的名不副实。一方面,价格听证制度虽然以“听证”之名出现,但从价格法的规定看,其功能实际上是“咨询”和“论证”;另一方面,虽然价格听证是一种论证咨询活动,制度设计者又想使其看起来具有决策民主化和结果正当化功能,好像是由听证会代表进行“决策”。第二是听证参与者存在比较严重的角色错位。最明显的一个表现是:政府是价格决策的主体,听证会是为政府决策进行论证,那么听证备选方案理应由政府而不是由申请人提出。在这里,政府表面上退到“幕后”,处在一个比较“超脱”的角色,但实际上掩盖了其独享价格决策权这一基本事实。第三是程序规则试图在听证会程序的“封闭性”和论证会程序的“开放性”之间进行调和。例如,听证会代表有一些遴选、名额分配等原则性规定,程序的进行和展开也有一定的规则,这些都有模仿正式听证会程序的痕迹;但同时,这些程序又是粗放式的,比如,听证会代表资格并没有严格界定,听证会记录对决策也没有程序性的约束力等。这些制度上的问题,不仅会促使公众对听证会的过程和结果产生不信任,而且也会使组织听证的政府部门左右为难。

让听证会制度展现诚意,重建公信,已到了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的时候了。无视公众对听证会制度的不信任而自娱自乐,结果只能是自欺欺人。从短期来看,改进听证会程序规则,以规范代表遴选的公正性、代表性,保障代表的话语权、强化政府对听证会代表意见的回应义务,提升听证过程的透明度,将是必要而紧迫的。从长期来看,听证会制度的改进,需要通过充实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打破政府在话语权和决策权方面的垄断格局,构建一种公众和政府相互倾听、相互学习、相互信任的公共治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