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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推进和扶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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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金融业发展,提升金融支撑经济发展的能力,全面发挥市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中心带动”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金融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和总体目标

(一)重要意义。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的发达程度是一个城市现代经济和服务业发达的重要标志。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市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金融业发展面临良好的政策和发展机遇,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打好金融服务“五大攻坚战”总体要求,大力发展金融业对推动我市经济发展、优化经济结构、增强经济活力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全市实现率先跨越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目标。紧紧围绕打好金融服务“五大攻坚战”这一中心,坚持市场化推进与政府引导相结合,以健全金融机构体系、强化金融支撑经济发展能力、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等五个方面为重点,全力推进金融业加快发展。到“十二五”末,金融业对全市GDP和第三产业的贡献率分别达到4%和8%,保险深度和密度分别达到4%和1650元/人,新增上市公司3-5家,市场化融资水平不断提高,金融业整体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薄弱领域融资难问题明显缓解,实现金融与地方经济互动繁荣发展。

二、完善金融机构体系

(三)推动金融业集聚发展。在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中合理布局建设金融聚集功能区,在城区不断完善金融服务功能,为各类金融机构聚集发展创造条件。大力引导和鼓励国内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和基金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入驻,提升我市金融业综合竞争力。

(四)鼓励和支持地方银行做大做强。大力推进银行实现跨区域发展,优化经营结构,实现速度与质量、规模与效益相统一。进一步加大对银行的支持力度,协调解决制约发展的瓶颈障碍,着重解决好影响和制约银行上市的问题,不断壮大银行的规模和实力。

(五)积极发展新型金融组织。发展壮大小额贷款公司规模,力争年批准设立的小贷公司达到100家;鼓励小贷公司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依托行业协会平台,探索“联合贷款”等新型金融产品,提高盈利水平和经营规模;扩大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规模。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资本、产业资本以及民营资本在有条件的县区设立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

(六)规范和完善信用担保市场。进一步整合规范现有担保机构,引导和鼓励各级各类担保公司发展,努力形成功能互补、运行高效、分担有序的担保体系。各县、区至少要组建1家政府扶持、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广泛开展信用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和风险承担比例,建立可持续发展机制。以担保放大倍数、“三农”和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额等指标为重点,制定担保机构考核奖惩办法,加强对担保机构的考核。

(七)加快发展各类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多样化的需求,积极引进和发展一批与金融核心业务密切相关的专业性强、信誉度高、有竞争能力的会计、审计、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加强券商、会计、法律、银行等机构的协作,不断提高中介服务水平。

(八)规范投融资平台稳步发展。紧紧把握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围绕“再造”战略的深入实施,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有效整合政府资产、资源、资金和资本,积极稳妥推进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组建进程;在对现有平台公司加强管理和规范运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投融资平台的监管机制和运营风险防范,形成“借、用、还、管”的良性循环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政府融资平台的作用,提升直接融资水平和能力,促进重大项目与金融机构的有效对接。

(九)积极稳妥发展期货市场。吸引省外期货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增强我市期货机构实力。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的作用,为企业提供套期保值服务。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29号),省市联动协调证监会等部门和机构,稳妥推进有色金属期货市场建设。

三、强化金融支撑经济发展能力

(十)突出金融业对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继续深化银政企长效合作,创新信用增进合作机制,制定各类产业金融重点支持的项目名录,组织开展银团贷款、产业链融资和银企项目资金对接活动,加大金融机构对“3+8”园区板块、多元支柱产业、园区经济、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项目的信贷投放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国家财政政策,扩大对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舍改造、乡镇科技文化站所建设的信贷投放。充分发挥就业创业小额贷款的政策优势,满足农民工返乡创业、妇女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信贷资金需求,促进全民创业。

(十一)加强金融业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做好解决中小微企业贷款抵押难、担保难的金融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不断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积极性。

(十二)加大金融服务“三农”力度。加大银行信贷资金向农业领域投资力度,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各级政府加大对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力度,鼓励各类商业性、合作性金融组织向农村延伸网点和机构。支持扩大农村动产和不动产有效担保物范围,完善和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覆盖面,逐步提高财政补贴比例,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

四、拓宽投融资渠道

(十三)积极推动优质企业上市。不断完善充实拟上市企业储备库,加大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力度,形成“储备一批、培育一批、申报一批、发行一批”的拟上市企业梯队;积极探索开展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工作,支持高新区申报“新三板”试点;鼓励上市公司提高公司管理水平、资产质量和经济效益,进行再融资扩大企业规模。

(十四)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积极推动市城司、市国司和各县区、新区融资平台等优势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造条件申请发行次级债和金融债。在重点领域和行业积极探索运用BT、BOT、TOT和PPP等融资方式以及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中期票据等投融资工具,加大直接融资力度。

(十五)发展和引进各类投资基金。引进鼓励创业投资、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产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资金投入我市经济建设领域,增强各类金融资源服务我市经济建设的能力。积极吸引各类基金公司在我市设立分部,对高管人员“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给予一定比例返还。

(十六)积极吸引保险资金。积极组织开展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项目对接活动,为保险资金投资创造有利条件。加强与保险公司合作,引导保险资金参与我市重点项目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各类基金,参与企业增资扩股、重组和改制上市。增强保险公司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鼓励购买地方债券。

五、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十七)设立市市长金融奖。制定出台《市市长金融奖奖励办法(暂行)》,每年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新入驻的金融机构、上市企业、发债企业考核后给予奖励。

(十八)优化行政资源配置。建立完善信贷投放与财政性存款挂钩、行政资源向贡献大、发展快的金融机构倾斜的机制,对政府掌控各类资金、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兼顾相关金融机构利益,优先考虑对地方经济发展支持力度大的金融企业。创新财政资金扶持的方式方法,重视发挥政府资金对银行、企业、社会资本的引导、放大作用。

(十九)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县区两级通过财政贴息、设立风险补偿金等方式,加大对农业信贷投放、政策性保险的补贴以及贷款信用担保风险的补偿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

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二十)改善服务金融发展环境。推进政府公共信息透明化,营造有利于优化信贷结构、增加有效信贷投放的良好政务环境。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创新、抵押担保方式创新、技术手段创新,形成创新合力和创新氛围,切实增强核心竞争力。

(二十一)全面推进诚信建设。探索和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银行与工商、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的信用资源整合共享,强化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逐步推进企业和个人信用评级工作。

(二十二)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吸引鼓励省内外各类高层次金融人才到发展,对引进的高层次金融人才按《市引进急需紧缺人才优惠政策》在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惠。加大对金融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提高金融从业人员队伍的专业素质。

(二十三)规范引导民间融资行为。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督和管理,防止不法分子以民间融资名义开展非法金融活动,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非法金融活动,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有序。

(二十四)切实提高全民金融素质。加强金融知识宣传,向社会公众提供准确的金融信息,增强公众现代金融意识,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正确理解。加强新闻宣传,营造金融业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七、加强金融业发展的协调服务

(二十五)强化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服务。完善各级政府金融工作组织体系,各县、区要成立金融工作部门,强化工作职责,合理调整并赋予地方金融机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融资平台的监管权限,协调指导开展资本市场运作,切实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服务。

(二十六)进一步完善金融工作合作联系机制。完善市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保持政府与金融业界的密切联系,畅通信息渠道,协调服务金融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