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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农业税利弊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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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取消农业税,必要性,意义,负面效应,对策研究

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明年全国全部取消农业税。这标志着中国农民将彻底告别千年“皇粮国税”,“以农养政”时代宣告结束,一个“后农业税时代”正在到来,但正如总理指出的:取消农业税只是“改革的第一步,巩固改革成果还要付出更大的努力,走更长的路。”

一、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的必要性

1.农民是我国低收入群体,取消农业税是公平原则的要求。农业税是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税种,同时具有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性质。然而,和其它职业劳动所交纳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相比,农业税存在明显不公平现象。首先是和增值税相比。农业税征收对象为农业收入,农业收入中包含农民的生产投入,农民要缴纳占农业收入8。4%的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如果把农业税的税额改增值税,就要扣除农民的生产投入。目前,我国的农民生产投入要达到收入的80%左右,折合成增值税,其税率在40%以上,是其它劳动者所交17%的增值税税率的2.5倍;其次是和个人所得税相比。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劳动者月收入扣除800元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据国家统计局资料表明,2003年农民人均收入2622元,月收入仅200多元,远远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却要交8.4%的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这显然是不公正的。

2.以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出发,取消农业税势在必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难点都在农村。我国农村拥有全国2/3以上的人口,如果没有农村的小康,就根本谈不上全面小康。以保护农业、发展农业、减轻农民负担、缩小农民与其它劳动者收入差距、缩小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贫富差距角度出发,取消农业税势在必行。我国已在浙江,广东等发达地区宣布取消农业税,但这些地方农民根本不缺钱,取消农业税对他们意义不大。真正要取消农业税的是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只有这样才能逐步缩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差距,才有望实现我国全面小康。

3.取消农业税是适应加入WTO后农产品竞争的需要。在世贸组织成员内,各主要农产品生产国,不仅不向农民征税,而且给农民大量补贴,增强其它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力。而我国人多地少,农民的农业生产平均土地占有量十分有限,在结构转换中农产品生产成本上升压力本身就较大,征收农税无形中又提高了农民的生产成本。如江苏省从2004年起农业税税率从7%统一调整为4%,计税常年产量和计税价格不变,农业税附加按调整后农业税税额的20%计征,税率调低后农业税及附加综合征收率为4.8%。如江苏盐城市楼王镇的农业税亩平均负担由2003年的75.768元降为43.296元。为平均减负32.472元,大幅减轻了农民负担过重。显而易见,如果完全取消农业税,可直接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提高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竞争力。

二、全面取消农业税意义重大

2.1有利于增加农民的收入,发展农村经济

近年来,由于多种原因,农民收入低且增长缓慢。虽然从表面上看税收绝对数额不高,但对低收入的农民来说,负担并不算小,农民负担不断增加。过重的负担挤占了农民家庭消费,直接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生活。在农业增收难度加大的情况下,减负也是增收,逐步取消农业税就是间接增加农民收入。同时,取消农业税,对农民实施“零负担”政策后也将拆除一些地方政府借农业税“搭车收费”的平台,有利于农民保护自身利益,也有利于农民负担监督工作有效开展,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2.2有利于缓轻农村社会矛盾

由于农业税的特定征收对象和现行农村的治理特点,只要农业税存在下去,基层政府与农业税的征收行为始终会难解难分的纠结在一起,而且某些基层政府把农业税的征收演化成了竭泽而渔式的恶性“收、养”机制,造成了农村干群关系长期以来的不可调解。农业税的取消无形地剥离了基层政府不规范权力的又一依仗,基层政府的行为将会逐步得到规范,有利于改善农村干群关系,缓轻社会矛盾。

2.3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谐调发展的基础上的。“三农”问题作为社会发展的一个薄弱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因此,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解决“三农”问题。而农业税的全面取消有利于增加农民的收入、发展农村经济、缩小城乡差距和缓和农村社会矛盾等,从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全面取消农业税的负面效应

3.1减少地方财政收入,制约农村基层政府功能发挥

农业税是地方收地方用,尤其是在农业主产区,农业税仍然是乡镇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基层政府的重要财力保障。因此,取消农业税使得乡镇政府的收入锐减,给贫困和欠发达地区带来了财政困难。而当前县级财政又普遍困难,难以挤出财力安排对乡镇、村转移支付。这样,乡镇一级政府受到财力约束,从而制约了农村基层政权功能的发挥。

3.2农村公益事业难以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都是以农业税作为资金保障的。全面取消农业税造成了乡镇财政收入的严重减少,没有足够的资金来履行社会公共职能,直接影响到农村公益事业的长足发展。如没有乡镇财政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就无法新建和管理维护、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就难以实施等。

3.3农业新品种和技术服务推广更加困难

我国农村的新品种和技术服务推广一直以来都是举步维艰。一方面是由于新品种和技术推广一般都有很高的技术含量,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而我国农民收入较低,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投资;另一方面,我国农民自古以来都是思想保守,不愿接受新事物,唯恐一旦尝试失败会造成经济损失。通常地方政府都是通过地方财政直接补贴或建立赔偿制度来缓解这些问题,而如今全面取消农业税,地方财政收入锐减,农业新品种和技术服务推广将更加困难。

3.4农村义务教育和职业培训面临困境

农业税是农村义务教育的主要资金来源,农民是义务教育的主要投入者。取消农业税后,农村义务教育虽然由县、乡财政拨付,但县、乡财政缺口较大,拖欠教师工资的事时常发生,而县、乡拨付费用也难以及时到位。另外,许多县、乡为适应农村结构调整,引导农民致富,多次为农民举办各类职业技术培训班,向农民传授种植、养殖、栽培等多种生产技术,深受农民欢迎。现在资金来源中断,使得各类培训班无法继续开展下去,农民生产技能无法进一步提高,不利于农业长期高效发展。

四、对策研究

全面取消农业税意义重大,但取消农业税带来的负面效应我们也不能忽视。因此,在取消农业税的同时,我们要加快乡镇机构、农村教育和县乡财政体制等以上层建筑为主的综合配套改革。

4.1转变基层政府职能,适应改革需要

目前乡镇政府职能仍然以经济管理为主体,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相对较少。免征农业税后,县乡两级政府空闲出大量精力,正好可以腾出手来着力促进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基层政府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把财力物力等公共资源更多地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倾斜,把领导精力更多地放在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上,切实履行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4.2加快县乡财政体制改革

建立社会公共财政体制,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县、乡镇财政收入新增部分要提高对农村投入的比重,增加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的财政投入,向农村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不断改革和完善县乡财政体制,科学界定县与乡镇政府之间的支出责任范围和收入来源,使财权财力承担的职能相当,以财权划定事权,从制度上规范县乡财力分配。在财政体制调整时,要充分考虑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财力需求,在初次分配与再分配时向农民倾斜,真正将农村纳入公共财政框架之内,同时加大对困难乡镇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保障基层政权机构正常运转。

4.3创新农村基础设施的筹资和管理机制

缺少了地方财政的支持,农村基础设施的资金只能通过多元化筹资渠道解决:一是充分利用国家各项支农政策,积极向上争取部分资金;二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在广泛征求群众意愿基础上按照“谁出钱,谁受益”的原则和方式,鼓励农民、个体或企业以独资或股分制度投资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三是县、乡镇地方政府通过减压其它支出,挤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四是通过申请补贴或申请银行贷款的方式筹集部分资金。对于基础设施的管理可以引入竞争机制,推行市场化管理,具体做法为:对已建成的农村基础设施的产权进行卖断,所变卖资金由村委会集中起来就地专门用于农村公益基础设施建设,使其滚动发展;对容易管护或维修的基础设施有偿承包,由承包人定期对管护的基础设施进行维修,村委会按照目标责任管理合同书规定支付其劳动报酬。版权所有

4.4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

进行农村义务教育是政府的公共职能之一,理应由政府出资解决。在新一轮改革中,要进一步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切实把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以主要由农民承担转到主要由政府承担,把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以乡镇为主转到以县为主,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

4.5开征农民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

不征农业税是当今各国的普遍做法,但是取消农业税并不意味着免除农民纳税义务。而是在贯彻税收公平原则的前提下,比照城镇居民开征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这一税种的潜力会越来越大,它将成为地方政府财力增长、合理布局和发展区域经济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