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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村残疾人低保现状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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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体制尚不健全情况下,对农村残疾入施以最低生活保障是较切合农村实际、成本低,受益广、效率高的制度安排。由于农村低保实施时间相对较短,保障水平及保障范围有限,农村残疾人低保不可避免地存在问题,需研究对策。

一、建国以来农村残疾人保障回顾

建国初期,在百废待兴的短缺经济时代,政府对不同的社会成员实行有差别的城乡分治保障原则。在农村主要依托“五保”供养制,对残疾人亦主要参照“五保”供养办法进行补助和救济。1956年颁布的《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中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寡、残疾社员在生产和生活上给予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吃、穿和烧材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这说明在当时,残疾人还没有作为特殊群体制定专门政策加以保障。

农村集体经济趋于稳定后,残疾人照顾方式有了新变化,对无任何劳动能力的重残人由家庭照顾,集体给予家庭一定补助;对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安排较为轻度的活计,与其他社员记同样工分,分配粮款亦与其他社员享受同等待遇。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五保供养费用由承包户分摊。特别是取消农业税后,“五保”政策大打折扣,残疾人及家庭贫富差距拉大。为此国家于2006年1月修改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除继续将残疾人纳入五保供养外,还着重强化了政府责任。

近几年,随着低保制度的建立,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的照顾,除“五保”外,又多了生活保障线。2006年4月,河南省政府下发《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将保障对象首先界定在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农村居民,重点照顾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以农村残疾人为重要保障对象的低保制度在全省农村正式推开。

二、河南农村残疾人低保现状

实践证明,低保制度确实是解决农村贫困群体基本生活问题高效、便捷的救助方式。截至2009年12月,全省农村低保人数363.95万人,月人均补差50元,其中残疾人占12.8%,约46万人。

通过分类施保、提标扩面,使残疾人感受到社会救助的温暖。以郑州为例,依据农村低保家庭主要成员经济收入、身体状况和劳动能力,把低保对象分为A、B、C三类,分别按照农村低保80%、60%、40%的标准核定补差。洛阳市西工区三类标准分别为7D元。50元和30元。北京做法是以有无劳动能力来判定享受保障类别:无劳动能力重残人上调15%。老残一体,先扣去低保收A标准的80%,余下再计财产收入施以低保,即所谓的“收入豁免”。浙江、福建、安徽对低保对象的重残人每月救助30元至50元。这样做避免了制度的“一刀切”。

三、河南农村残疾人保障问题

河南省总人口接近一亿,其中残痰人707万,占全省总人口的7.2%,高于全国平均水平0.86个百分点,涉及家庭人口近3000万,其中农村残疾人H623万人,占98.13%,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3个百分点。农村残疾人总量太、分布广、贫困化程度较高,目前生活保障问题主要有:

1.生活水平明显低于社会平均水平。2009年度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纯收入为3330元,仅占全省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4806.95元)的69.3%,农村残疾人家庭恩格尔系数为45.6%,比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36.0%)高9.6%。一户多残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生活最为困难,虽已大部分纳入低保,但生活依然十分贫困。

2.农村残疾人权利意识朴素,对保障政策了解甚少。许多残疾人没有意识到,目前政府开展的救助已不是传统意义的慈善,而是制度化的人权意识的体现,他们对各项服务与救助不了解,不知道如何申报,很容易导致低保政策在农村太打折扣,一些本应享受低保的残疾人没有享受低保。

3.新农合对残疾人的医疗保障效果不佳。2009年度,河南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为510元,是全省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的4倍。2009年农村残疾1人参加新农合率为91.5%,参打新农保率为11%,由于新农合报销比例过低、报销范凰过窄,不能真正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看病就医问题。目前新农合报销模式仍是注重大病。重病以及住院,门诊几乎是自掏腰包。一些地方在新农合医疗项目内也设立了医疗救助政策,但还不能把脑瘫、聋儿语训、孤独症儿童康复等纳入报销范围,于是导致了部分残疾人大病看不起,小病不吃药,小病养成爱的病,大病拖成重病。

4.集中托养机构亟待建立。现时家庭供养老年人尤其是病残老年人的负担越来越重。为此,社会化养老模式应作为老年残疾人养老的主要模式。现实情况是,河南现有托养机构匮乏,远远满足不了残疾人托养需求。出于经济及管理考虑,一些农村供养机构对特殊护理、丧葬概不负责,导致病残老A产生很大后顾之忧。

5.农村残疾人低保情况不容乐观。由于现行低保制度一些硬性规定,很多应享低保残疾人没有纳入低保范围。低保以家庭为计算单位,许多已丧象劳动能力、完全靠家庭成员抚养的残疾人,在计算家庭人均收入时,因为高于低保标准而不能享受低保。

四、农村残疾人保障问题对策

1.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制定农村贫困残疾人特别救助办法,将重度残疾人单独核算收入,单独施保;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0%家庭中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垒额发放补助金,并享受其他社会救勘政策;救助因病、因灾残疾人家庭;在应保尽保基础上,对重残、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家庭提高救助标准;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通过纳入低保或“一助一”、“结对予”形式,实现基本生活保障到位;挟持残疾人从事种养殖业、家庭副业和手工业及个体经营;适当放宽残疾人享受五保供养条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低保提供资助,建立多形式的扶助救助体系。

2.完善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险救助政策。加大残疾人参保险支持力度,将农村残疾人纳入新农台与新农保障范围。将白内障复明、辅助器具适配、肢残儿童矫治手术、听力残疾儿童学前康复等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单病种报销;逐步将精神病患者治疗,脑瘫儿童康复训练,孤独症、智障和偏瘫、截瘫、截肢等肢体残疾者康复训练、听力语言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等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台报销范围。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医疗救助基金代缴;其医疗费用在新农合报销后,仍有较大负担的,由各级民政根据实际给予二次救助。

3.要给予持证残疾人更多“特惠”政策。赋予“残疾人证”新的内涵,给予持证残疾人更多救助,比如办理新农合、新农保业务时,持“残疾人证”,可免交个人应缴部分,家电下乡补贴方面,持“残疾人证”可享受更高补贴。

4.加快托养机构建设。采取“新建、整台社会闲置资源改建、扩建”形式,加快建立重度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庇护体系,扩大托养范围,降低托养门槛;为托养人员办理新农台,新农保、商业保险;托养机构负责人应由乡镇民政与劳动保障所或残联工作人员兼任;大力发展院办经济,搞好“以副补院”。

5.缩小城乡差距,最终实现城乡统一。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立法进程中,应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农村低保政策基础上尽快制定城乡统一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加太农村残疾人事业的投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