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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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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响和制约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主要因素

第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体系有待于进一步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化建设起步较晚,在提出“有法可依”的初期,以“立法宜粗、不宜细;以原则化、概括化”为指导思想,致使一部法律通过以后,需要国务院或其有关职能部门或地方立法机关制定一系列的条例、细则、办法,随之而产生了行政立法替代人大立法的倾向,不符合法治的精神。而行政立法更多体现在部门立法基础上,有“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另外大量的安全生产标准通过部门规章性质颁发,造成标准的支离破碎,从执法效力上看也是不易操作,大打折扣。同时,我国法律制定后,由于不能及时修订,造成法律执行效率的低下。

第二,监管机构责任划分不清,体制运转不畅,多方管理,职能交叉。我国现行的煤矿安全生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监管本格局中,国家监察限于自身力量薄弱和执法权限的不完整性,需要政府政府及地方煤矿监管部门通力协作和配合,需要突出企业主体责任,需要矿工强有力的参与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煤矿企业安全基础薄弱,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据统计,70%国有煤炭企业经过数十年的开采历史,大都进入深部开采,普遍存在着井深已延深至300米以上,部分煤矿甚至达到千米以上,瓦斯、地温、冲击地压时刻危及着矿井的安全生产,在621个国有重点井工矿井中,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298个,占48%;低瓦斯矿井323个,占52%;具有自然发火危险的有555个,占88.1%。据对45处国有重点煤矿和125处地方国有煤矿的调查测算,中国仅国有煤矿在安全工程、装备和设施方面的欠账就约505亿元,而大多数小型煤矿则根本不具备国家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或差距较大。使得全国煤矿实现安全生产在客观上难度较大,技术要求高,在开采过程中稍有不慎,便可能引发重大事故。

第四,社会组织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具体体现在:(1)工会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作为安全生产中独立个体的职工,在市场化的劳动关系中,在劳资双方的博弈中一直处于极弱势的地位。(2)新闻媒体机构舆论监督作用还有待于进一步发挥。安全工作贯穿于安全生产的自始至终,舆论监督也应贯穿于安全生产的自始至终。强化舆论监督,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使事故隐患无处遁形,使违法乱纪暴露于光天华日之下,是搞好安全的重要举措。

二、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对策

(一)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应当采取的措施

1.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应进一步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完善相配套的法规、标准,尤其是各种操作规程、设备的安全标准、工作环境安全条件的具体要求要上升到法律角度;尽快修订煤炭产业政策,完善办矿审核制度,严格准入标准,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推动煤炭产业升级。加快修订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同时修改《安全生产法》、《煤炭法》中有关事故罚款的条款,提高量刑标准和罚款金额,制定有关法律,把真正的业主和矿长同罪并罚,让藏在幕后的隐形“杀手”与在前台替罪的煤矿法人代表一同受到法律的制裁。

2.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法

法之有威,在于“法之必行”。在我国处罚措施太轻是造成许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有的矿主重复犯一种错误,或者一个重大隐患经多次指出就是不改,直到酿成重大事故。但是法律规定处罚太轻,使得有的业主感到违法成本很低。

3.加大投入,采用先进的安全预防装备

要想获得安全的产出必须确保足够的安全投入,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齐全、到位,这是安全生产的物质基础。尤其对于事故高发的煤矿企业而言,先进设备设施的采用可大大提升煤炭生产的安全性,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4.强化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事实证明完善的培训不仅可以大大提升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减少伤亡事故,而且有利于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实现。近年来,我国政府逐渐加大了对煤矿培训的重视力度,但仍有许多不到位的地方。对此,一是需要国家建立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通过国家政策补贴以及煤矿筹集资金的办法对煤矿从业人员进行免费的培训,培训后统一向煤矿劳务输出,建立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机制,督促企业农民工缴纳三金,稳定从业人员队伍,提高人员的素质,这是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的根本出路。二是建立通过政策的倾斜和引导,加快对于煤矿专业人员的培养工作,增加生源供给;三是企业自身应注重对于人员素质的培养和提高,通过多种形式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各方面的能力和素养,确保严格知章、守章,避免三违。

(三)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安全治理中的作用

1.发挥工会作用

工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组织职工群众参与监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维护职工群众安全生产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建设企业安全文化,推动煤矿企业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和方法,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发挥舆论媒体的监督作用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全民安全意识,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完善新闻媒体对重大隐患及事故公布、曝光的舆论监督机制。各新闻媒体要主动构建安全信息传递和公示、曝光平台,根据政府和安检部门提供的执法检查情况,对本地区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予以及时或定期公布,组织专家对典型案例进行点评和深层次分析。同时,要做好安全专题的深度报道和连续报道,特别是对那些久拖不改,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隐患,要进行跟踪报道,必要时,可在上一级主流媒体上进行曝光。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也要协助、配合新闻媒体采访,支持、帮助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要通过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引起社会各界对安全工作的高度关注,促进隐患的整改,督促煤矿企业增强责任主体意识,自觉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摘要】我国作为煤炭产量居世界第一的产煤大国,煤炭行业迅速发展,在蓬勃发展的背后,煤炭工业也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煤炭经济增长方式粗放,产业结构不合理,生产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等。其中,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问题尤为突出。2005年,我国煤炭产量约占全球的37%,事故死亡人数则占全球近80%,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约为美国的70倍、南非的17倍、波兰的10倍、俄罗斯和印度的7倍。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问题,就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借鉴先进国家的管理理念,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综合治理,才能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当前,综合治理已成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煤炭安全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