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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人刺未除净,后患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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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老伯到医院就诊,双方形成事实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有责任根据当时的医疗水平全力为刘老伯治病。本案,医方在为刘老伯治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

秋日的傍晚,家住辽宁某村的刘老伯从承包田回家的路上,经过一家村民花圃地时,见路边沟中有被人扔掉的花苗,刘老伯下到沟中去拣拾,因天黑不慎右脚赤脚踩在一个半大的仙人球上,多个球剌扎入其脚掌中,随后到当地县医院治疗。经医生清除球刺后,进行了皮肤清创缝合术,住院7日。

出院后,刘老伯的右脚掌心处一直有疼痛感,走路不敢吃力,两次到治疗的医院询问医生,回答说恢复需要过程,并告诉他注意卧床休息或静养,等彻底康复后方可恢复正常劳动。刘老伯遵从医嘱静养了半个月,再行走路时,疼痛虽有所减轻,但间或有疼痛感。春天,农耕开始后,刘老伯下田劳动后,疼痛感越发明显,在家的督促下,前往一家大医院检查,终于查出了症状所在:缝合的伤口内尚有半根球刺(约二分之一厘米长)未被取出,而且周边已经形成硬结。因球刺长时间埋藏在体内,导致刘老伯右脚神经也受到较为严重的影响,再次手术治疗,花费医疗费6300余元。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刘老伯找到治疗医院要求承担治疗费、误工费、伤残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害赔偿责任被拒绝后,以侵权之诉至人民法院。

法庭审理中,尽管医院强调当时治疗是彻底的,后患是什么原因所致,没有证据证明与医院治疗有关,医方甚至还说体内剌未全部清除也是在所难免,属正常现象,但是,经法庭最后调解,双方达成下列赔偿协议:医方一次性给付刘老伯赔偿金18000元,双方了结纠纷。

法律解答:

人民法院的调解是有法律依据的,体现了公平原则。

刘老伯到该医院就诊,双方形成事实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有责任根据当时的医疗水平全力为刘老伯治病。本案,医方在为刘老伯治疗过程中存在二个方面的明显过错。一是为刘老伯治疗病患不彻底,将半根球刺(约二分之一厘米长)留体内,导致后来较为严重的损害后果;二是刘老伯出院后,因右脚掌不适,两次到该医院询问,而刘老伯的后患与痛苦,依然未能引起医方的“注意义务”,从而引发更为严重的损害后果。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刘老伯并未有任何过错,应由医方承担全部损害后果责任。

至于医方所言“体内剌未全部清除干净在所难免,属正常现象”之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未能全部清除”之物是约二分之一厘米长半根球刺,并非非常微小之物,按照一般的医疗水平,患者病患部位集中、确定,医方在查找、治疗中,只要注意到位是不难发现并予以清除的,可由于医务人员的疏忽大意或缺乏谨慎,责任不到位,导致约二分之一厘米长半根球刺留在刘老伯体内,由此留下严重病患。更何况医务人员属于专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承担高度注意义务,以避免因疏忽而造成对患者不必要的损害。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刘老伯前后两次治疗花费医疗费约8000元,十级伤残的固定赔偿标准约13000余元(计算方法是: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辽宁当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908元)。若加上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不止18000元。因为是调解结案,双方志愿达成和解,基本上体现了公平。

又因刘老伯的损害是医方违反注意义务过失引起,则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刘老伯时,即可选择医疗侵权民事赔偿之诉,也可选择医疗技术服务合同违约纠纷之诉,它们的法律后果和赔偿范围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