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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公共图书馆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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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对英国、捷克斯洛伐克、丹麦、芬兰、挪威、日本、澳大利亚等7国公共图书馆立法情况进行梳理,比较发现七国图书馆立法的侧重点和现实性,总结发现这些国家图书馆法的特色和先进性,为我国公共图书馆立法提供借鉴与思考。

【关键词】发达国家公共图书馆;公共图书馆立法比较;公共图书馆立法思考

当前发达国家公共图书馆立法已具有比较完备的体系,而我国公共图书馆立法酝酿正酣,通过发达国家公共图书馆立法比较研究有助于为我国公共图书馆立法提供多视角、多方位、多层次的指导,能够通过借鉴域外国家公共图书馆立法,为提升我国公共图书馆立法的质量和效果做参考。

一、发达国家公共图书馆立法概况

发达国家公共图书馆立法大都经历先制定公共图书馆专门法,然后逐渐构建完备的公共图书馆法律体系。

英国第一部《1708教区公共图书馆法》(Parochial Libraries Act 1708)颁布200多年,是世界上较早的公共图书馆立法,由于历史原因从未发生过法律效力。其后,经过图书馆事业的快速发展,英国于1850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国家图书馆法《公共图书馆法》,历经修订逐步形成了英国国家公共图书馆法律体系。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于1919年颁布公共图书馆法,在当时具有相当的先进性,适用于“整个公共图书馆系统中不同等级的馆”。 [①]捷克斯洛伐克公共图书馆法具体规定了“所有市镇和人口300人以上的居民点都必须设立公共图书馆,其经费由地方政府予以保证。”充分显示出国家对公共图书馆的重视和支持力度。 [②]更为详细的规定还有包括不应收藏马克思主义和阶级斗争的书籍等内容的条款,捷克斯洛伐克构建的是显著的政府主导型公共图书馆体系。

丹麦于1920年颁布了第一部公共图书馆法,确立了公共图书馆的法律地位,规定了公共图书馆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内容,经历1964年、1978年和1994年3次修订。最新颁布的公共图书馆法是2000年颁布的《图书馆服务法》,详细规定了图书馆服务“所有公民”的基本要求。

芬兰于1928年颁布实施了公共图书馆法,并于1962年修订。现行的芬兰公共图书馆法是1999年芬兰图书馆法,特别强调公共图书馆活动电脑化和公共图书馆合作。具体规定法条有第一章第二条(图书馆应促进虚拟和互动形式的网络服务、图书馆教育及文化发展。)、第三章第四条(公共图书馆必须与包括研究型图书馆和教育机构的图书馆在内的其他图书馆共同合作……)。

挪威于1935年制定了图书馆法,构建了两个图书馆体系。一个为面向公众服务的共同图书馆体系,另一个是面向学术研究而设置的专业型图书馆系统,从全球范围来讲,这是挪威特色的图书馆体系。

日本作为亚洲图书馆事业快速发展的国家,于1950年颁布《日本图书馆法》,经17次修订。现行的日本图书馆法是2008年6月新修订的《修订社会教育法等

部分法律案》的组成部分,主要明确了公共图书馆的服务事项、强调了构建“知识循环型社会”的载体媒介要求,规定了图书资料收集、图书馆馆员任职资格、图书馆运营管理等事项,是现代较为完备的图书馆法律。

澳大利亚于1960年颁布了第一部图书馆专门法《澳大利亚图书馆法》,明确规定了澳大利亚图书馆是国家保存和收集澳大利亚所有出版物的机构,享有接受缴送本的“权利”。 [③]澳图是公认的收藏亚洲文献最丰富的图书馆,尤其对于中国太平天国原始文献的研究在全球屈指可数。

二、发达国家图书馆立法特色比较

通过对英国、捷克斯洛伐克、丹麦、芬兰、挪威、日本、澳大利亚等7国公共图书馆立法情况进行梳理,比较发现七国图书馆立法的侧重点和现实性,总结发现这些国家图书馆法的特色和先进性。

1、英国:法定缴存出版物制度。

英国《2003年法定缴存图书馆法》将法定缴存制度法律化,扩大了法定缴存对出版物的范围要求,涵盖了非印刷载体出版物,包括各类离线出版物、在线出版物和其他非印刷体资料。法定缴存制度加强了国家对重要出版物的保存力度,并且就缴存义务主体、缴存时间和方式、缴存出版物质量、缴存出版物种类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④]

英国的法定缴存制度具有加强舆论监督和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意义,也具有强化国家文化遗产工作的突出目的。

2、丹麦:先进的馆际互借系统。

丹麦《图书馆服务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政府鼓励图书馆界的合作并将努力保证读者通过公共图书馆获得研究图书馆的资料。在这里,研究图书馆主要是指国家图书馆、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图书馆以及专业图书馆三大组成部分。通过馆际互相系统的建立,丹麦更大程度的调集了图书资源的有效性配置,实现了图书资源有效使用的最大满足;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激活了研究图书馆的图书流通效率,促进了公民对与研究的需要、激发了公民研究的动机、推进了公民参与研究的进程。

3、日本:图书馆作为构建“知识循环型社会”的重要媒介。

日本推行全民终身学习理念,积极构建“知识循环型社会”。日本政府在法律层面高度重视社会教育,打包修订社会教育法案,把图书馆作为构建“知识循环型社会”的重要场所和媒介,将图书馆活动植入更层次意义的“终身学习”理念。凭借宏观导向下的“知识循环型社会”构建,日本图书馆事业飞速发展,也具备了更多的规范性和目标性,日本文部科学省还曾《公立图书馆设置及运营方面的期望标准》,全面推动图书馆作为媒介和载体的创建工作。 [⑤]

4、澳大利亚:图书馆理事会。

澳大利亚设有全国性的图书馆理事会,负责制定方针、督导和评价图书馆事务管理。澳国家图书馆法详细规定了关于图书馆理事会设置的条款,根据该法律规定,理事会由一名常务主管、一名由参议院选定的议员、一名由众议院选定的代表和一名由总督指定的成员共四人组成,负责在宏观上指导性的、方针性的工作,不参与具体业务、事务实践与管理,评价图书馆工作而非奖惩,图书馆理事会始终于图书馆保持一定距离,维护各自独立性,每年年终图书馆理事会将作出一份年度报告提交给图书馆隶属的长官——通讯、信息技术与艺术部部长。 [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