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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妙应对信用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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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某地宾发陶瓷器具制造公司(A公司)于2004年底与美国特拉华陶瓷制品营销集团公司(B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意欲开发一批高档陶瓷工艺品,销往北欧数国。协议规定,该开发项目的总投资额为400万人民币,中美双方各投资200万人民币,平均分四期投入,并由美方负责设备的采购和全部产品的销售。

A公司是在2002年的一次国际展览会上结识B公司的,B公司自称是实力雄厚的大集团,旗下有数十家分公司,注册资金高达100万美元,曾为数家美国陶瓷制造商成功设计过营销方案。但因陶瓷市场一直处于疲软状态,两公司在此后除了进行了两次小额的交易外并无其他联系。2004年10月中旬,B公司突然来函说目前北欧陶瓷市场开始活跃,凭其多年的营销经验以及对北欧市场的熟悉程度可预测某类高档陶瓷工艺品的利润回报率将高达50%,并表达了合作意愿。正遇资金瓶颈的A公司得知后十分高兴,表示愿意就合作事宜进一步商讨。随即,A公司派出两名人员去B公司实地考察。在看到B公司老板家的富丽堂皇后便推测该公司实力雄厚。而且此前的两笔交易,B公司都按时偿付了货款,又加上“集团”二字,所以A公司便完全消除了对B公司资信的担心。于是在B公司积极推进下,经近两个月的磋商,于当年底达成协议。

2005年2月上旬该项目开始启动,初期投资100万,双方各出资50%,一切运行正常。但到第二期出资时,B公司则称因资金占压无法立即筹集到资金,请A公司先为垫付,并承诺将按现行利率支付该笔款项的利息,所以A 公司支付了第二期的全部投入资金。由于A公司过多资金占用导致流动资金不足,被迫停止了原国内业务。第三期出资时,B公司解释说资金仍未回笼,再需一些时日,而此时的A公司资金也很紧张,于是B公司建议利用政府的引进外资的优惠政策以产品销售利润为担保获取项目融资贷款。A公司见状也无它法,于是向当地政府申请了200万人民币的项目融资贷款,随后B公司持款称去日本采购相关设备。可是3个月过去了,B公司杳无音讯。A 公司感觉不对劲,立即打电话到美国B公司的办公室,无人接听,B公司赴日采购人员的手机也处于关机状态。随后,A公司便进一步组织人员调查B公司的资信情况,了解到B公司在15天之前被其他债权人因货款逾期告上法庭,于是B公司私自挪用200万的项目融资贷款清偿债权人。A公司得知后十分愤怒,指责说B公司必须10日内归还200万人民币的贷款并连本带息还清陶瓷项目中所欠资金,否则将诉诸法律。B公司无奈便威胁说,如果A公司要执意通过法律途径强制还款则将主动办理破产手续。A公司分析,B公司目前的资产可能只够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行政费,这意味着A公司需要支付大笔律师费和法庭费,却不能保证能追回欠款。而且如果B公司宣布破产,欠款能收回的几率几乎是零。所以只好让步推迟还款期,在律师的帮助下起草了一份20年的还款协议。最后到底能收回多少欠款,无人知晓。后来,A公司调查后发现,此时北欧陶瓷工艺品市场并未像B公司预测的那样强劲。因此把该开发项目转让给国内实力相对强大的C公司,获得100万人民币余款。

分析

资信调查的重要性

概括地说,交易中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来自主观和客观两方面。主观上,因某些品质差的“皮包”公司恶意诈骗而导致;客观上,因某些公司对市场的把握失误而损失惨重从而最终被迫扔下烂摊子一走了之或宣布破产。因此,公司在对交易对方作资信调查时务必小心谨慎,力求准确、全面,尽量用标准的资信报告,通过调查注册情况、法律性质、公司的历史可确定被调查公司的性质、背景;通过财务报告、付款记录、抵押记录可以确定被调查公司的规模和偿债能力;通过涉诉记录和付款记录可确定信誉状况;最后通过资信评价,可得到专业机构的全面评估。

公司注册知识

因为各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法律环境不同,所以在公司设立、经营方式等方面的标准也有很大不同,因此不能按我国的注册标准和商业习惯去衡量国外公司。如此案例中,B公司自称是一个集团,实力非常强大。A公司按我国对公司的规模所需资金的要求,认为公司的抬头冠以集团相称的肯定是大公司。但殊不知很多国家对公司的名称并没有限定,不论大小公司都可以叫集团公司或跨国公司。因此,在与外商进行交易或合作之前最好对对方国家的相关法律有一定的了解。

招商引资中的陷阱

目前,因为缺少完善的金融体制和资本市场,资金问题是我国很多公司发展过程中最大的制约瓶颈。很多企业和政府都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峻性。随着我国加入WTO逐步与国际并轨,金融资本市场逐步全面放开,政府出台各种优惠政策吸引外资。在此过程中滋生了许多不良思想和作风,如政府不管资金的利用率,只求“多多益善”;企业认为只要和外资打交道就可以得到政府支持,于是见到外资就眉开眼笑,早把资信调查丢到九霄云外。因此,本案例中,处于资金瓶颈中的A公司见到“强大外资”的B公司就难舍难分,在自己没作任何市场调查的前提下就同意巨额投资,并大意让对方全权负责设备的采购和全部产品的销售。这就为B公司挪用项目融资贷款埋下伏笔。

直面“破产”威胁

债权公司逼账,债务公司就破产。这是我国出口外贸公司近年来面临的一个头疼的问题。一旦债权公司发出最后通牒,债务公司就亮出“杀手锏”:如果对方要继续逼账,就主动申请倒闭,让债权公司拿不到货款。而如果债权公司答应延长还款期限则债务人很可能会以此为借口无期限地拖延下去。在上述案例中,A公司就面临着这种抉择两难的困境。最后A公司被迫妥协,与B公司签订了长期还款协议,实还款尚无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