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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土地开发建设用地复垦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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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整体推进2009年度我县土地开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在总结分析上年度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经验,并借鉴兄弟县市做法的基础上,制定我县2009年度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工作若干意见

一、立项条件

(一)土地开发项目

(1)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宜垦造成耕地的荒山、荒坡、荒草地、有效的河滩地;(2)坡度25度以下;(3)水田垦造项目面积在15亩以上、单片垦造面积在4.5亩以上;(4)旱地垦造项目面积在45亩以上、单片垦造面积在15亩以上。

(二)建设用地复垦

(1)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本县建制镇规划区外,适宜复垦成耕地的农村各类闲置废弃农村居民点(宅基地)用地和分散在农村的废弃工矿、砖瓦窑、交通、水利用地及关停搬迁企业用地等;(2)坡度25度以下;(3)面积在5亩以上、单片面积0.5亩;(4)实行下山脱贫、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的村。

二、工作程序

(一)确定年度项目计划

1、项目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对照土地开发、建设用地复垦立项条件,认真分析政策处理可能性的基础上,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立项申请。其中涉及林业、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的,须同时附林业、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审批意见。

2、实地踏勘。县国土资源局收到土地开发立项申请后,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论证,初步确定项目实施区域,拍摄项目选址现状照片。

3、确定计划。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本年度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计划方案,提交县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领导小组会议确定,并由县人民政府下达年度项目计划。

4、呈报材料。根据县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领导小组预审确定的项目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1)村级组织立项申请书;

(2)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实施土地开发或建设用地复垦决议》或纪要;

(3)提交项目涉及农户意见;

(4)村级和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5)其他项目需要的《呈报表》及资料。

5、批准立项。县国土资源局按照项目立项要求组织相关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并按规定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组织实施

1、项目测量和设计。由县国土资源局明确具体项目的测量深度、质量要求和设计质量要求,按规定通过委托或招投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测量和设计;测量设计单位根据业主对项目区的实施要求及时间要求,对项目区进行测量设计,并做出工程预算编制。

2、做好政策处理。村级组织是政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认真做好政策处理的宣传、调查摸底以及按政策公开公平兑现政策处理费用。

3、确定项目施工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乡镇政府根据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项目设计要求和标底价,选择在县或乡镇招投标中心组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其中,土地开发项目2009年亩均工程综合价统一确定为15500元/亩(包括连接开发地块的机耕路),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

4、签定施工合同。招投标结果公示期满后,施工单位向县国土资源局交纳项目工程款10%的项目履约金后,与业主单位签订项目施工合同。

5、实施项目。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组织项目实施。

(三)加强项目监理

县国土资源局统一聘请项目监理单位,严格按照监理规定和项目设计要求,对项目进度、质量等进行监理,发现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同时完善监理相关材料。作为业主单位的乡镇政府要明确专人,根据项目设计要求,加强项目质量的监管。作为业务指导单位的县国土资源局应提供技术服务,同时加大力量,开展巡查,对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四)竣工验收

(1)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会同业主单位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验申请;

(2)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预验,预验合格后提交县领导小组初验;

(3)初验合格后,出具初验报告报市国土资源局复验,然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复核认定。

三、项目质量要求

(一)项目实施质量要求

(1)开发或复垦成水田的耕作层厚度在30厘米以上,且无石块或树根;隔水层自然紧密或压实,其厚度在15厘米以上,无漏水现象,田面平整,高差在10厘米以内。

(2)开发或复垦成旱地的耕作层厚度在30厘米以上,且无石块或树根;地面平整,高差在15厘米以内,宽度超过2.5米,内侧坡底有排水沟。

(3)田坎要求:①水田开发或复垦项目必须采用块石砌筑田坎;②旱地开发或复垦项目田坎必须采用块石田坎。砌坎高度要求耕作面高程一致,砌坎的上口厚度不少于0.4米。要求达到坎面结实、平整确保不产生水土流失。

(4)水利标准:位于河流岸边的土地开发项目,有堤防建设内容的,应符合所在流域相应的防洪标准。

(5)水利设施:对水田垦造项目应符合农田灌溉、排涝要求,旱地垦造项目须具备常年灌溉的水源。

(7)符合项目建设其他要求。

(二)项目测量、设计要求

(1)项目测量应反映地块现状的基本情况,包括界至、等高线、地面附着物、水源、田坎、测量比例等基本内容,以能提供设计参考为前提。

(2)项目设计应具体反映项目地块在施工过程中完成的标准、质量,测算项目实施的挖方、填方量,并提供相应项目的大样图件。

四、职责分工

(一)县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领导小组。县政府成立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负责协调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工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对项目进行预审、监督和检查;组织对项目竣工初验等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为土地开发项目业主,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具体做好以下工作。(1)辖区内土地开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选点并提出立项申请。(2)开发涉及林地、水利的项目,负责做好上报林业、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资料报批工作。(3)指导村级组织做好政策处理。(4)组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对项目工程的进度、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组织竣工项目自验及申请竣工验收和竣工资料报送审计;(5)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管理;(6)调处项目建设中引发的矛盾纠纷和问题,维护社会稳定;(7)负责土地开发后三年内地力培养;(8)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廉政合同。

(三)国土资源局。(1)编制年度计划任务。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各乡镇入库项目政策处理情况,编制年度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计划任务。(2)负责项目的定点、规划、设计、编制、预算、立项审批,初核项目新增耕地面积。(3)负责项目的质量监督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项目工程进度;(4)组织项目的预验和上报县、市、省初验、复验及复核认定。

(四)工程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等要求,组织项目施工,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并提供项目验收用的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施工前、中、后对比照片,及其它验收必须的材料。

(五)其他成员单位

监察局:负责工程项目招投标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农办、新村建设指挥部:负责做好整村搬迁村建设用地复垦的衔接工作。

统计局:负责做好年度耕地面积变化情况的统计工作;

公安局:负责项目建设使用民爆物品的审批监管,依法查处涉及项目建设案件;

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监管;

农业局:负责项目质量监管、开发后地力培育的技术指导和验收工作;

林业局:负责涉林项目开发预审及防护林栽培技术指导和使用林地报批;

水利局:负责项目水利设施技术指导,编制废弃山塘水库利用规划及实施计划等工作;

审计局:负责项目的审计和监督;

安监局:负责监督项目的安全生产等工作。

五、政策处理补助标准

1、土地开发政策处理费每亩补助300元;

2、建设用地复垦政策处理费每亩补助3000元;拆迁房屋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0元,简易房减半补助(未同步进行建设用地复垦的地质灾害搬迁或下山脱贫村不享受)。

六、资金筹集与管理

(一)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资金来源。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收入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占补平衡及建设用地复垦耕地指标有偿调剂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等。

(二)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土地开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资金纳入基本建设预算管理,由县财政局设立改田造地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筹集的资金进入该专户,所需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资金支出由专户拨付。具体用于项目的勘测、规划、设计、工程监理、工作经费、地力培养费、工程直接费和补助、奖励资金等。

(三)项目资金拨付方式。项目正式开工后,县国土资源局按政策处理费用的50%拨付到乡镇,由乡镇拨付到村后,发放到户;其余50%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实际足额拨付到位。

项目建设工程款按实际开发面积计算,通过业主单位,经初步验收合格后,拨付总工程款的40%,同时退还项目保证金;通过上级验收后,拨付总工程款的50%。

预留总工程款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一年后经复查无质量问题后兑付。

七、激励政策

项目竣工并经上级验收合格后,分别对乡镇、村、土地整理中心及相关单位进行奖励或工作经费补助。其中:

乡镇:按项目实际验收面积,土地开发每亩奖励400元;建设用地复垦每亩奖励4000元。在奖励给乡镇的经费中,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40%以内可用于党政正职、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的奖励,其余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清偿债务、项目建设、改善民生和办公条件。

村级:按项目实际验收面积,土地开发每亩奖励200元;建设用地复垦每亩奖励2000元。

县国土资源局:按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后新增耕地面积,土地开发每亩补助工作经费500元;建设用地复垦每亩补助工作经费2500元。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年终一次性予以奖励。

八、加强开发、复垦土地地力培养

乡镇政府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创新方式,加强对开发、复垦土地的地力培养;县农业部门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加强业务指导。县政府今年开始将把开发、复垦土地的地力培养工作列入乡镇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内容之一,并在培养经费上予以补助,连补三年,每年每亩100元,经县农业部门验收合格后兑现。

九、加强廉政建设

为切实保证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工程质量,保证项目资金安全、合理、有效地使用,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在土地开发和复垦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方、施工单位与县监察局三方签订廉政合同,与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相关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禁止以下行为的发生:

(一)严禁兴办与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有关的经营性经济实体,不能以任何名义参与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工程建设。

(二)严禁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个人经营的公司,承担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的工程建设。

(三)严禁工作人员变相参与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或投资入股、参与分红。

(四)严禁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收受服务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严禁在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合同单位任职、兼职、领取报酬。

发生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严禁土地非法转让和流转行为

实施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土地开发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之名,利用非法手段,进行土地非法转让和流转行为。在乡镇政府指导下的土地流转,必须坚持有序、自愿的原则,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凡以非法手段、非群众自愿、违反法律法规的土地转让和流转均为无效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影响项目实施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意见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原政策有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