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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宏观调控,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1]56号),努力提升对中小企业、“三农”、创业就业等经济社会薄弱环节的金融服务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展
1、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运作机制,市财政从2011年起每年安排3000万元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凡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和担保代偿损失,市财政给予损失额1%的补偿。
2、对市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的小企业、微型企业贷款,省、市和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财政按其当年季末平均增加额的3‰给予奖励。
3、依法合规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季末在保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加且担保放大倍数4倍以上的,市本级财政对其季末在保贷款平均余额放大4-10倍部分,按2‰的比例(单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奖励。
4、依法合规经营且担保放大倍数3倍以上、年化综合担保费率低于2%的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省、市和县财政按融资担保费收入的30%给予担保费补贴(单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对改制成功且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上市后备中小企业,省、市和县区(经开区)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的补助;上市成功的,省、市和县区(经开区)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的奖励。
6、中小企业培育上市期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因上市利润调整而增加的税收,属于地方留成部分由企业所在县区(经开区)财政全额返还;属于省财政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返还;属于中央财政部分由市财政暂借给县区(经开区)财政,由县区(经开区)财政全额暂借企业,待企业上市后,由企业还县区(经开区)财政,年终通过结算归还市财政。除不可预测因素外,企业如自行中止上市,按“第14届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纪要”规定处理。
7、对上市中小企业成功实施再融资的,省、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的奖励。
8、凤台县、潘集区和毛集综合实验区每培育1家上市中小企业,市财政给予企业所在地政府50万元奖励。
9、对成功发行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集合票据的中小企业,省、市和县区(经开区)财政分别给予发行费用15%、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二、支持加强“三农”金融服务
10、继续开展大宗农作物和重要畜禽产品保险试点,扩大试点品种和范围,将大棚蔬菜、油菜及规模家禽养殖场纳入保险范围,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防范和化解农业生产风险,增加农民收入。
11、新设的县域涉农融资性担保公司1年内担保放大倍数1倍以上、农业项目担保额占比50%以上的,省、市和县财政给予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5%、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对新设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省、市和县区(经开区)财政给予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5%、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鼓励和支持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域增设分支机构。对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新设的分支机构,省、市财政分别按每个30万元予以补助。
14、鼓励和支持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市辖区增设分支机构。对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新设的分支机构,市财政按每个30万元予以补助。
15、支持农村信用社改组改制,对成功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省、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6、完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季度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以上的部分,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按1%、0.5%、0.5%、0.5%给予奖励。
17、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央财政按其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奖励。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占新增存款的比例达到40%以上的,市和县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
18、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省、市和县区(经开区)财政按其当年季末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平均余额的7.5‰给予奖励。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担保业务,市和县区(经开区)按其当年季末农业保险保单质押担保贷款平均余额的7.5‰给予奖励。
19、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县域小额贷款公司,县级财政按其实际缴库营业税的50%返还;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所得税前扣除,分别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相关政策执行。
20、对年度考核合格、服务“三农”、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2倍的县域小额贷款公司,县级财政按其涉农贷款、工业企业贷款季末平均余额的3‰给予奖励。
三、支持创业促进就业
21、对从事微利项目的个人或者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其借入的小额担保贷款,认真落实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贴息的政策。
22、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中央和市、县区(经开区)财政分别按照基准贷款利率的25%、25%、10%给予财政贴息。
23、鼓励和支持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小额贷款担保基金500万元,凤台县财政每年安排小额贷款担保基金300万元;加强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监管,用好用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24、对担保基金担保的小额担保贷款且免收担保费的,由同级财政按照2%年化费率给予经办担保机构补助。
25、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中小企业、“三农”和个人创业的金融创新产品。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金融创新产品评奖活动,对获奖的金融机构给予10-50万元奖励。
四、支持金融体系建设
26、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对在我市设立总部性或者区域总部性金融机构的,省、市财政结合其注册资本规模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的,分别补助500万元、300万元;注册资本5-10亿元的(不含5亿元),分别补助300万元、200万元;注册资本1-5亿元的,分别补助200万元、100万元。
27、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市级以上分支机构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个新设机构50万元的补助,并给予5000万元存款支持,营业满一年后按照《市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参与考核。
28、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建立政府性资金与商业银行对我市贡献挂钩激励机制,将纳税规模、贷款规模、行风评议指标纳入考核范围,每年分两次考核评分,以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我市信贷资金的支持力度。
29、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增加行业资本实力,促进市场竞争;2012年市本级财政将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壮大担保机构实力,促使其注册资本达到3.5亿元。
30、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风险控制制度,支持市担保投资公司加强银保合作,采取联保、再担保等方式,积极发挥市担保协会作用,加快推进全市担保体系建设。
五、有关要求
31、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成立组织(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周密安排,稳步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各金融监管机构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市政府将建立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判形势,加强协作,促进发展。
32、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要会同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等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考核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33、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响应,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措施,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调整业务结构,创新产品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34、本实施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暂定2年。
35、凡与本实施意见相抵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