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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行民事及刑事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漏洞造成现下广为流传的“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本文针对该现象从刑事及民事法律两方面进行成本—效益的法经济学分析,探究该种说法的法经济学成因,并提出解决路径,以形成对此类二次碾压行为的有效约束机制。
关键词:交通肇事;法经济学
2006年4月,在四川省新津县,一名69岁的老人抱着年仅7个月的孙女准备穿过街道时,被一辆急速行来的桑塔纳轿车撞到,事故发生后司机并未停车下来探视伤者情况,反而倒车将仍在路上挣扎的老人活活碾死。在该案例发生之后,类似交通肇事后司机反复碾压的案例时有发生,引发了导致肇事司机做出此类反复碾压行为的法律和道德成因的探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法律的遵守、规避或者抵制行为,从根本上说,就是取决于他们对法律权利义务及其蕴含利益的评价,取决于这种法定利益与其自身利益诉求之间差距的大小。理性的犯罪分子常常对其犯罪收益与购买犯罪的价格(刑罚)进行得失比较,只有在犯罪收益大于成本时,他们才会选择犯罪。因此,对反复碾压行为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是必不可少的,对此类行为的分析将结合刑事责任成本与民事责任成本两部分进行分析。法律主要通过实施刑罚产生威慑力从而预防犯罪,因此从法经济学角度分析,当刑罚的严厉程度增加时,犯罪的概率和数量便会降低。对于一个潜在的违法者来说,预期的惩罚成本相当于惩罚严厉程度与惩罚概率的乘积。当后续行为即二次碾压行为的惩罚严厉程度和惩罚概率不会大幅增加,但犯罪成本降低时,二次碾压行为则自然成为一个理性犯罪人的最终选择。
一、刑事责任成本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第1款,在没有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或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情况下,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通常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二次碾压这种行为,如果从刑法要件分析,客观上有杀人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在实务中,由于肇事者通常会以“不知撞到人继续前进才造成二次碾压”这样的借口来掩盖其杀人故意,造成主观要件难以证明,仅能将此类行为定性为“交通肇事二次过失”,在量刑上并不能产生过大区别。这就造成交通肇事者追加犯罪的边际惩罚成本近趋于零。同时,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撞死也将一定程度降低犯罪被发现的概率。尤其是在缺乏道路监控设施的农村及城市偏远街道,被害人便成为最为关键的犯罪目击者,从交通肇事者的角度来看,在缺乏第三人目击和监控设施的情况下,被害人的存活无疑将成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否会受到法律惩罚的决定性因素,那么交通肇事之后对被害人实施二次碾压致使其死亡便将大幅降低惩罚概率。综合以上两点,交通肇事者的二次碾压行为在现行制度下将降低其惩罚概率且惩罚严厉程度的小幅增加相对与民事惩罚成本的大幅降低而言是可以接受的,其惩罚边际成本近趋于零。
二、民事责任成本分析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出台的各种费用的计算办法,在被撞者伤情比较严重并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假定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的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相同,那么司机在撞伤人后是及时救助还是二次碾压撞死,主要比较的是伤者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品费、交通费、住宿费与死者的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假设如果被害人死亡,肇事者需承担上述第三项中的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费用,这些费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根据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或人均费用支出确定,在数额的确定上基本都有一定的标准和限额,赔偿数额的大体范围是可以进行预估的。反观被害者仅受重伤并未致死的情况,肇事者需赔偿上述第一项医疗费等费用,在致残的情况下还需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的康复、继续治疗费用,在现行的医疗体制下,后续治疗费和治疗期限和康复期限难以预估,这轻则几十万重则百万的后续费用,对于一个普通家庭而言实则难以承受。有学者曾以北京市为样本做过相关案例实证研究,得出结论撞死人赔偿额不超过40万元,而撞伤人则可能赔偿数百万元。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明显发现由于现行人身伤害赔偿制度的疏漏导致的撞伤后撞死的民事责任成本大幅降低决定了司机进行二次碾压成为一个经济人的理性权衡之下的选择。
三、制度改进出路与建议
针对“撞伤不如撞死”现象产生的刑事和民事两方面成因,需从源头上改变法律的消极激励。首先,在司法认定中应改变“反复碾压”的犯罪心理都为过失,需从轻量刑的惯性心理,在量刑过程中应考虑到此类行为的主观恶性程度,对于犯罪后反复碾压者应当予以从重量刑,而对于撞伤后及时救助者应予以积极地减轻刑事责任,并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纳入量刑的考量范围。其次,民事赔偿金的数额应充分考虑肇事者的收入及家庭情况,使后续的医疗费、康复费等赔偿金额与其具体赔付能力挂钩,以此避免肇事者因产生“避免连累家庭”的想法而做出反复碾压行为。
作者:吴思宇 单位:云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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