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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中瑕疵、缺陷和举证责任倒置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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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是与缺陷相对应的产品质量问题。这种质量问题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如果存在不合理危险就是缺陷;同时这种质量问题并未使产品丧失原有的使用价值,如果丧失了原有使用价值就从根本上改变了产品属性,不再是这种产品。产品瑕疵的第一种表现是,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第二种表现是,虽然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使用起来不正常;第三种表现是,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第四种表现是,不符合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存在瑕疵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产品是可以销售的,但是必须以“处理品”、“次品”等形式注明,并告知消费者哪方面有瑕疵,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可以免除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担保责任,事先未明确告知消费者的瑕疵经营者要承担产品质量担保责任。产品瑕疵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承担修理、更换、退货或违约赔偿等责任。如果将有瑕疵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则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要承担惩罚性赔偿等法律责任。

产品存在缺陷是不能销售的,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人身、财产的伤害,经营者应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经营者在出厂销售以后发现其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等措施。如果经营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经营者还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把本来应该由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合理分配给经营者,突破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对于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意义重大。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的“维权难”首先是举证难,由于举证难使很多消费者不得不忍气吞声,不得不放弃维权。为了破解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法律推定一些科技含量较高的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等技术性较强、结构程序复杂的服务在六个月以内不应出现瑕疵,出现瑕疵后经营者要自证清白,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经营者要自证清白,必须从提升产品(包括服务,下同)品质、规范自身行为入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实守信,程序规范,手续完备,有据可查。概括起来,自消费者接受商品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经营者应从下列方面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一)有证据证明,产品具备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二)有证据证明,产品具备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使用正常;

(三)有证据证明,产品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四)有证据证明,产品符合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五)有证据证明,在销售产品时已告知消费者存在哪些瑕疵,消费者签字确认同意购买的;

(六)有证据证明,存在的瑕疵是因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的;

(七)有证据证明,存在的瑕疵是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保养、修理产品而造成的;

(八)有证据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产生瑕疵的;

(九)有证据证明,存在的瑕疵属于产品的正常损耗的;

(十)有证据证明,在销售产品时已告知消费者易损耗零部件的瑕疵担保期限少于六个月,消费者签字确认的;

(十一)有证据证明,存在的瑕疵是不可抗力造成的;

(十二)有证据证明,产品瑕疵在交付消费者之前不存在的。

经营者的举证证据包括: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质量保证卡、宣传广告、产品标准、书面合同、三包承诺、维修记录、检测报告、专家鉴定意见、实物样品、音像证据等。

当然,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免除消费者的全部举证责任。消费者应当举证证明其向经营者购买了产生争议的上述耐用商品或相关服务,且该产品存在不能正常使用等质量瑕疵;除了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经营者举证的情形外,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出现瑕疵,仍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消费者一定要增强证据意识,在消费过程中注意搜集和保存证据,以便事后能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