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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林市开发区征地及被征地农民情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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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征地农民的总体情况

1.分配补偿安置费用及形式

为从根本上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及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海林市委市政府进行了深入研究,成立了由开发区、海林镇人民政府以及国土资源局、民政局、劳动社会保障局等单位组成的被征地农民安置领导小组,并成立了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安置理财小组办公室。在反复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依据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海林的实际情况,以人为本创新制定出台了海林市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办法:一是采取补偿资金入股经营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使农民变为股民,实现了发展与农民成果共享。2009年1月1日以后被征收土地农户的所得以旱田地基准地价14.53元/平方米为参数,每1000平方米的农户所得土地安置补偿费为一股, 2009年度每股年固定收益率为8.5%,之后每年度固定收益率上浮0.1%,每股固定收益率达到10%为止。2008年12月末前被征地的农户入股,需将农户领取的征收土地安置补偿费(含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金)上交海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每1000平方米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偿金为一股,由被征收土地农户持征地协议办理入股手续,每股年度固定收益为1448元。入股农民分红额度超过城市最低生活标准10%,而且逐年递增。若每股固定收益率超过10%的为上述定额收益;每股固定收益率未达到10%的,之后每年固定收益率上浮0.1%,每股固定收益率达到10%为止。采取农户入股自由退股自由,入股的农户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资金,可以随时退股或变更参股额度。二是对开发区区域内100%失地农户、失地病困户、失地农民(男60岁、女55岁),按核定的实际情况协调办理农村低保。由海林镇政府负责,被征地村推荐,上报民政局审核批准,保证了办理低保的农民生活水平不低于被征地前的生活水平。

2.大部分被征地农民不等不靠,自己主动找出路改善生活

调查情况看,被征地的农民特别是完全失地的农民其身份性质基本上处于城镇居民和农民之间。由于完全失去土地和户口农转非,他们已经不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鉴于城镇就业压力过大,部分农民没有被纳入城镇就业安置渠道,即使被纳入城镇就业安置渠道的部分农民,由于就业技能较差,也无法真正就业。因此,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不等不靠,自己主动找出路谋生计,以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

3.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扶持被征地农民帮助找出路

许多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了劳务输出站,及时掌握劳务用工信息,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外出务工。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老弱病残被征地农民,开发区在征地时就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补贴。一些村级组织不仅从村财务中为其代缴劳动积累等费用,还拿出部分资金资助衣食住行。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办第三产业,吸纳部分剩余劳动力。

4.政府采取措施扶持被征地农民

一是加强与劳务市场的信息联系,为具备条件的农民多渠道选择就业途径。二是进入开发区企业用工,优先选择具备上岗条件的失地农民。开发区负责就业前分期分批地送到学校、职业学校进行对口短期培训。三是为进入经商行业的失地农民办理“绿卡”,免收一切税费。通过以上三种途径安置失地农民1800余人。

二、解决被征地农民生活及征地工作的建议

1.抓好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落实

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用地报件,安置措施不到位,难以落实的,应该严把审批关。用地报件退回原单位,不得报批用地。对已经批准的用地,而且没有按照批准文件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应当限期纠正。征地补偿费用必须先缴到国土资源部门,再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批准后划拨到乡镇财政专户。补偿安置费用必须依法按时发放,全额到位,不得拖欠。补偿的各项费用,乡管村(组)应该设立专户进行管理,收取、支出、用途等情况均应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在当前乡镇财政薄弱,村民自治组织管理水平较低的情况下,要明确一个监管部门(机构),专门监督乡镇、村,对安置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对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费用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要认真实行征地“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2.严格规范政府行为,谨慎使用征地权

征地范围过宽是我国征地制度缺陷之一,要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非公共利益目的征地侵犯了农民土地财产权,应该逐步摒弃。在处理好“保红线、保发展、维权利”三者关系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征地面积,尽可能少征地。除国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基础设施用地外,严格控制其他项目用地。真正实现保证经济发展用地,保证公共利益用地。

3.确认农民集体土地的财产权利,按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征地补偿

农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行土地权属登记和建档。要健全农民集体土地证书的检查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征地补偿除了要考虑土地被征前的价值外,还应该考虑土地的区位、土地市场供求情况、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及政府的宏观政策等因素。

4.建立公开公正的征地程序,积极维护赋予农民合法权利

在国家特别重视“保红线、保发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呼声越来越高的情形下,严格履行正常的征地程序尤为重要。政府部门及涉及征地的单位都要严格遵守和履行征地程序,确保征地中的每个环节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尤其是“两公告、一公开”,“征地听证会”等环节,要确保真实、公开、公正、公平,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利得到有效落实。

5.大力度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全力完善征地相关配套制度

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立进程,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主体和各项权能。加快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并以法律的形式来体现对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的尊重,赋予集体土地产权应有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