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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孝文化及其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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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数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中,孝文化作为中国古代思想的核心成分之一,在家庭与国家中占有崇高的地位,对中华民族的文化心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在近现代史中,孝文化被认为是维护封建思想的工具而遭到了广泛的批判。在致力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孝文化的弱化与缺失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本文试从孝文化的内涵、产生与发展的过程当中,分析其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从而进一步发掘其现实意义

关键词:孝文化;儒家;合理性;意义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4)02-0000-03

绪论

在中国两千余年的封建社会中,孝文化曾经实现了道德教育、稳定社会,凝聚民族等积极的社会功能。在儒家的思想学说中,孝也具备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在以儒家思想为显学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孝成为了支配人们行动的准则和评判人们德行的标准。它植根于以血缘为基础的宗法社会,因而对中华民族数千年来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孝文化的内涵

通过许慎《说文解字》中提供孝字的小篆写法,我们可以看出:字的上部结构是一个拄着拐杖的老人,儿子的下部是一个年轻人,伸出双手,作出服侍的样子。《说文解字》对孝字的解释是:“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1]这是比较经典的解释,认为“孝”即是要做到善事父母,即对父母的侍奉。《尔雅・释训》中也具备相同的解释:“善父母为孝。”段玉裁注:“《礼记》:‘孝者,畜也。’顺于道,不逆于伦,是之为畜。”段玉裁的解释是赡养,合乎道义,不违背人伦就称之为养,这是在社会道德的层面的解释。

此外,更为广义的孝文化还将包括“孝丧”、“孝祭”、“守孝”、“孝继”和“孝行”。其中“孝丧”、“孝祭”和“守孝”针对的是祖先崇拜意识。“孝继”要求后代立身扬名,以显父母。“孝行”被认为是治国之本,“出则忠,入则孝。” [2]孝的概念由此从推家及国,“忠于君,孝于亲。” [3]从对父母、祖先的善事,进一步延伸到对君主和国家的忠诚。不忠被认为是不孝的一种表现。在这一点上,可以说孝的意识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伦理道德思想的发端和原点精神。孟子提出过“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一级人之幼”[4]的观点,并且进一步指出“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5]和“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太平”[6],认为必须通过维持一种和睦的家庭关系与家族关系,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孔子曾经也表示过与之类似的观点,认为推行孝德即是所谓“为政”。因为子女孝顺父母会导致臣民对国君的忠诚,即“孝慈即忠”。

纵观中国古代,“孝”并非仅仅在家庭与家族中占有崇高的地位,国家与统治阶级同样重视对“孝”的发扬光大。历朝历代都存在一定的制度对老年人给予物质上的供给与精神上的抚慰。具体措施包括免征租税,颁赐物资,封赐爵位、官衔和垂询存问等。[7]

二、孝文化的产生与发展

(一)孝文化产生的原因

由此可见,老年人在古代既享有家庭养老,同时还享有国家养老,其社会地位可见一斑。那么,孝文化是如何从中国古代社会内部产生的呢?

1.符合中国古代生产方式的需要。中国古代社会属于传统农业社会,农业占据着经济的主导地位。农耕作为最基本的经济形式,支撑着中国古代社会的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在传统农业社会中,人的年龄越大,越具备丰富的知识,越能提供有效的农业生产生活经验,也越能引起后辈对具有丰富经验的前辈的崇敬之情。因此,老年人自然会受到社会的尊重。

2.符合家庭与家族的情感需要。《诗经・小雅・蓼莪》:“蓼蓼者莪,匪莪伊蒿,哀哀父母,生我劬劳。”[8]由此可以看出古代的劳动人民生养子女是十分辛苦的。孝敬父母不仅仅是为人子女所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家庭与家族内部情感的交流与循环。父母抚养子女成人,成年的子女反过来赡养父母,这正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报本返祖”思想的来源。《荀子》:“先祖者,类之本也。”[9]

3.符合国家维护阶级统治的需要。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中国古代经济的基本形态。小农经济生产率和剩余财富均相对不足,封建社会难以建立起一种由社会主导的老年人基本生活的保障体系,通过倡导孝文化,设立“三纲五常”规则,不断巩固家庭养老保障,有利于维持当时社会的和谐与稳定。[10]

(二)孝文化的产生

关于孝道,多数学者认为起源于周初。

《诗经・大雅・下武》:“成王之孚,下土之式。永言孝思,孝思维则……昭兹来许,绳其祖武。於万斯年,受天之祜。”[11]认为只有“永言孝思”,才能“受天之祜”。

肖群忠在《孝与中国文化》中指出,孝在初始是从尊祖祭祖的宗教情怀中发展而来的。周人将“孝”这一道德伦理观念寄托在最普遍的宗庙祭祀仪式上,即“孝”这一伦理观念是以祖的宗教祭祀形式存在的。《国语・周语上》:“夫祀,所以昭孝也。”《鲁语上》:“夫祀,昭孝也。各致齐敬于其皇祖,昭孝之至也。”这些文献都是佐证。周人对孝的规定是奉养、恭敬父母和祭祀先祖。[12]

而“孝”真正作为儒家的观念出现是在春秋时期。

为什么会这一时期出现呢?其原因有二:

1.春秋末期是中国历史上奴隶制经济崩溃,封建制经济逐渐成型的时期。面临大变革的社会必然发生剧烈变动,建立在传统宗教基础上的孝道已经随着经济制度的变革产生了严重的动摇,不再能满足当时的社会需要,所以迫切需要重建能够适应新生的社会结构的孝道。

2.从哲学观点来看,孔子思想中最具代表性的“仁”是一个普遍性原则。那么在具体的行为上,必然存在一个特殊性原则去实践“仁”。“孝”这个观念,即是“仁”在道德实践上的表现,是一个特殊原则。

(三)儒家对孝文化的发展

儒家对于孝道思想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儒家认为“敬”是实现“孝”的基础。《论语・为政》:“子游问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13]认为只是“善事”父母之人已不足以被称为孝,因为犬马是同样能够被人饲养的。如果在父母跟前不存有敬畏之心,那么赡养父母和饲养犬马又有什么区别呢?所以单纯在物质条件上去满足父母的需求来实践孝道是不可取的。

2.儒家将“孝”与“礼”有机结合。《论语・为政》:“孟懿子问孝,子曰:‘无违。’樊迟御,子告之曰:‘孟孙问孝于我,我对曰,无违。’樊迟曰:‘何谓也?’子曰:‘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14]认为如果父母健在,应按礼节侍奉他们。父母去世,则应按礼节安葬他们、祭奠他们。这就是行孝。因为既然“敬”是实现“孝”的基础,那么“敬”就需要“礼”来保障。

3.儒家将“孝”与“悌”逐渐融合。《论语・学而》:“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文。”[15]认为身为后辈理应首先做到“孝”与“悌”。悌即是指“兄友弟恭”式的亲情。孟子将这一思想做了进一步的阐述,提出敬兄即是敬长。

魏晋隋唐时期,随着玄学与佛教的一度盛行,儒家文化受到了冲击,出现了“援道入儒”,即强调孝道的自然亲情,并削弱孝道的政治教化功能。宋元明清时期,孝道演变到了登峰造极的状态,除元朝是由于少数民族政权故不十分重视孝道外,元明清统治者都非常重视孝道。

然而在近代,特别是中日甲午战争以后,孝道开始受到人们的非议,出现了激烈的非孝思潮。

三、孝文化中的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

孝文化作为儒家伦理道德重要的内容之一,历经数千年的封建社会得以长期存在,自然因为其具备符合当时中国现实的积极因素。同时,孝文化中的“三纲五常”、“愚忠愚孝”等思想却成为与时期的重点批判对象,又证明其具备一定的时代局限性。所以,只有把孝文化放置于其所处的具体历史条件下,才能进行合理的分析。

(一)孝文化中的积极因素

从孝文化对古代中国社会的积极因素来看,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1.赡养父母。传统中国社会是一个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社会,善事父母是孝之所以为孝的血缘基础。

2.爱亲敬亲。这就不仅仅是传统中国社会对家庭内部关系的要求,而且是任何一种文化所普遍追求的永恒价值。《圣经》中摩西十诫第四诫:“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的土地上得以长久。”“孝”这个字在希伯来文中和“荣耀”是同一个字。换句话说,父母所说的任何话对孩子来说应该是最重要的。这条诫命的前提是父母有对孩子的权柄,所以给他们一个责任,要他们一生供应孩子、引导孩子、责备孩子、也保护、装备孩子。在实际生活中,这也是说父母有时候需要强迫孩子去做某些事。

3.谏诤即孝。《论语・里仁》:“事父母几谏”[16],《孝经・谏诤章》:“子不可以不争于父,臣不可以不争于君”[17]当孔子提出这样的主张后,曾子、子思、孟子各有侧重地继承并发挥了孔子的“谏诤”思想。曾子侧重于“谏亲”,提出了“以义辅亲”(《大戴礼记・曾子本孝》)和“微谏不倦”(《大戴礼记・曾子立孝》)的谏亲原则。子思和孟子则侧重于“谏君”,前者认为“恒称其君之恶者,可谓忠臣矣”(出土竹简《鲁穆公问子思》),后者则阐发了“反复谏”的观点。荀子综合了孔、曾、思、孟的“谏亲”、“谏君”思想,提出“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18](《荀子・子道篇》)的主张,把先秦儒家的“谏诤”思想发展到了顶峰。

4.尊老爱老。前面已经提过,这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传统农业社会中,人的年龄越大,越具备丰富的知识,越能提供有效的农业生产生活经验,也越能引起后辈对具有丰富经验的前辈的崇敬之情。因此,老年人自然会受到社会的尊重。

5.光宗耀祖。这是符合中国人传统文化心理的。为能更好地善事父母,为能给父母提供更多物质上的供给与精神上的抚慰,修身齐家以不丢父母、长辈的颜面,治国平天下以光耀门楣,进而引导出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是孝文化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项卓越贡献。

(二)孝文化中的消极因素

从孝文化的封建时代局限性来看,主要有四个方面:

1.历经数千年的封建社会,孝文化已经由维护封建社会统治的道德伦理力量,转化成维护封建落后思想的意识形态武器,与近现代资产阶级革命与无产阶级革命的民主诉求相违背。康有为在《实理公法全书》中指出:“公法于父母不得责子女以孝,子女不得责父母以慈,人有自主之权焉。”[19]

2.宣扬“以孝感天”、“不孝被雷劈”等封建迷信观念,虽然在当时有利于维护孝文化与封建统治者的权威,却与现代社会所珍视的科学精神是相违背的。

3.宣扬对父母一味“愚孝”的奴性人格而泯灭个体的独立人格。鲁迅说:“例如一个村妇哺乳婴儿的时候,决不想到自己正在施恩。一个农夫娶妻的时候,也决不以为将要放债。”[20]但孝文化认为父母子女之间主恩,按照中国近代非孝思潮的解释,这就将自然之爱异化为一种市利放债行为,把子女变成父母的复制品,失去独立人格,这是报恩主义所致。父母生了子女,子女为父母所有,子女需要通过报恩来还债。鲁迅说:“‘父子间没有什么恩’这一个断语,实是招致‘圣人之徒’面红耳赤的一大原因。他们的误点,便在长者本位与利己思想,权力思想很重,义务思想和责任心却很轻。以为父子关系,只须‘父兮生我’一件事,幼者的全部,便应为长者所有。尤其堕落的,是因此责望报偿,以为幼者的全部,理该做长者的牺牲。”[21]

4.宣扬“父子相隐”,主张父子同罪不同罚,这显然是与现代国家的法治精神相违背的。吴稚晖认为:“然则伦理组织,可常改者也。有如父子之犯罪,依法同科,以适应于法制等等,皆无妨于骨肉天性之爱。”[22]而孝文化不仅主张为亲者讳,还主张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因亲枉法。“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23](《孟子・尽心上》)张荫麟认为,孟子虽然想出的是一个得以兼顾私情与公法的办法,但实质上仍然是将孝道置于法律之上,因为他的办法使人在违反法律的同时却获得了一种满足道德的。此外,孝道与法治的冲突具备另一种形式即是为亲复仇,严复曾对此做出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