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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央1号文件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由此,从国家顶层设计到农村微观经营主体,家庭农场正在兴起,并有可能成为带动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新的核心增长动力。发展家庭农场,让“能耕者有其田”,通过租赁、土地流转等形式把耕地集中到一些种田大户手上,是提高农业集约化水平的一个有效路径。
国外家庭农场的金融扶持模式
家庭农场的模式在国外早已流行,不但种类多样,而且在国家层面的金融政策扶持下,有的还实现了信息化、科技化和品牌化,值得尚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式家庭农场借鉴。
美国把全国分为10个农业生产区域,每个区域主要生产1-2种农产品。美国大半农产品出自仅占2%的大型农场。政府的帮助主要来源于农业部推广局的技术帮助和农场主家计管理局的金融信贷支持,而且对农场的贷款利率及私人贷款担保等都有优惠。
由于农业生产具有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政府向农场主提供低息贷款。每年经国会批准后,由农业部负责发放,贷款对象是中小规模的农场主,不支持大农场和大公司。农场主只有在两次申请商业贷款遭到拒绝后,才能向农业部门申请低息贷款。
日本政府鼓励农田租赁和作业委托等形式的协作生产,支持家庭农场的发展,以避开土地集中的困难和分散的土地占有给农业发展带来的障碍。政府对扩大经营在资金方面给予援助,除了提供无息贷款、延长贷款偿还时间外,每扩大10公顷发给2万日元补贴,如果是废弃耕地再耕的加2至3万日元。日本农业保险(放心保)采取强制性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凡是生产数量超过规定数额的农民和农场都必须参加保险。
法国政府规定,凡符合政府要求和国家规划发展的项目,都可以获得优惠贷款,它与市场利率之差额由国家负担。优惠贷款主要用于防止各种自然灾害、进行农场结构调整、实现农场现代化、进行土地整治等。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即是一个典型例子,它的中央机构国家农业信贷银行是国家金融机构,资金由法兰西银行提供和国家预算拨款获得,而其下属的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和地方农业互助信贷合作社均为合作性质,实行自治,有自己的管理审批机构和专门的权力机构,不是国家农业信贷银行在各级的执行机构。
巴西政府推行护农政策,不仅增加农业低息贷款,而且不断增加对中小农场的补贴。政府强化农业保护和增加资金投入,有助于提高农业比较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稳定市场供应,为顺利推进农业产业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更使家庭农场不断发展壮大。
要为家庭农场创造良好金融支持
家庭农场作为农村一种新型的经营组织,是我国农村生产力不断发展的产物,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需齐心协力,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促进家庭农场的发展。
一是家庭农场的金融支持创新。要研究制定扶持家庭农场的信贷政策,出台家庭农场的信贷管理办法。明确家庭农场可获得的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组织家庭农场的信用评定和培植,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家庭农场的信贷投放力度。应该以农信社等农村金融机构为主体,鼓励引导农发行、农业银行,并推动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共同对家庭农场提供金融支持。要多渠道推动金融产品创新,根据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特点,通过引进、嫁接、拓展等渠道实现金融产品创新。除了土地产权抵押之外,涉农抵押担保还有进一步的创新空间,包括农机具抵押、林权抵押、应收账款质押、大额订单质押、土地滩涂使用权抵押等方面,为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农村生产经营主体融资创造有效平台。
二是促进财政和金融资源结合创新。国外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向特定的贷款对象和用途提供资金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中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国家应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作用,统筹安排财政支农资金与农发行信贷计划,形成国家财政资金与农发行贷款的支农合力,并通过国家财政专项拨款、建立农业基金等多种形式充实农发行资金来源,扩大农发行业务范围,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对家庭农场的支持作用。同时,要通过国家优惠政策和货币政策“诱导”商业银行积极支持家庭农场的发展。可建立财政贴息基金,对家庭农场等贷款进行利息贴补,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切实减轻家庭农场贷款利息负担。政府对成本高、收益低的农村金融业务给予财政奖励,充分调动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的积极性。并借鉴国外合作金融经验,通过减免营业税及所得税、少提存款准备金、在贷款大于存款时给予适量的再贷款等途径进行必要的扶持。
三是推进农业保险制度创新。农业是高风险的弱质产业,没有相应的保险系统,大部分风险势必转嫁到为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身上。应该建立一种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和商业性农业保险相结合的格局。所以要将农业保险纳入农业总体发展规划,加强农业保险立法,改革现行的农业保险体制,成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逐步建立农业保险专项风险基金,分担家庭农场信贷风险。要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加农业保险险种,加大农业保险理赔力度,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农业保护方面的作用。同时运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段支持和促进农业保险发展。
四是强化配套体系创新。尽快确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法律地位,构建金融支持家庭农场的政策扶持体系,为金融服务有效介入提供政策保障。要健全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建立起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多种形式的农村贷款担保体系。各类担保机构要不断完善担保运作机制,探索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等担保形式,解决农民抵押、担保难的问题。引导担保公司拓展县域担保、再担保业务。要继续完善中介及配套服务体系,推动建立以土地、山林、水域等承包经营权为对象的县、乡级产权评估、交易服务中心,规范并降低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扎实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