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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行政问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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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落实各县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责任,确保全州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54号)的规定,结合我州节能减排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节能减排行政问责工作由州监察局、州经委、州环保局具体负责。

第三条州经委、州环保局、州监察局会同州统计局、州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组成考核领导小组,按照《**州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和《**州“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文政办发〔2007〕133号)的有关规定,对各县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评估和综合考核;“十一五”期末,对各县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总体情况进行评估和综合考核。

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州统计局核定的各县和有关行业能耗指标进行核定;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和核查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第四条经评估和综合考核,由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专题报告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和州级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程序。

第五条对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和州级有关部门,由其主要负责人向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州人民政府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条对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和州级有关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公务员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依据考核结果,按照规定程序当年不得晋升行政职务以及提拔任用。具体由州监察局、州经委、州环保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对连续二年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和州级有关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公务员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依据考核结果,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具体由州监察局、州经委、州环保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本实施意见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