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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裂与重构:社区矫正青少年的社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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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以充分利用个人社会支持网络为主旨的非监禁行刑方式,社区矫正应该对预防青少年重新犯罪和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具有重要作用,而通过对上海市J区的问卷调查发现,社区矫正青少年在物质生活、求职就业和精神需求满足三个方面得到了来自家人的极大支持,但来自社区居民、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等方面的资源却远未如社区矫正体系所设计的那样充分发挥作用。基于此,应建立由立法支持、政策支持、社区支持和专业技术支持等四项构成的社区矫正青少年社会支持网络,以期为矫正青少年提供有效资源供给,也有助于矫正青少年的增能与复健。

关键词:社区矫正;青少年;社会支持;断裂重构

中图分类号:C913;DF4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5833(2012)09006507

作者简介:井世洁,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上海201620)

一、 研究缘起

在中国,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持续转型,剧烈变革所带来的深层次社会问题逐渐凸显,与原有的社会问题相互交织,导致许多问题呈加速度、大范围爆发,特别是利益分化所造成的矛盾冲突迭出,使得各种类型犯罪都呈上升态势,其中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据相关调查显示,青少年犯罪总数已占到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①,这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以及青少年犯罪人自身发展产生了极大的不良影响,因此,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改造就显得尤为必要和关键。

社区矫正在帮助青少年犯罪人矫正行为恶习、避免监狱内的交叉感染、节约司法成本、犯罪预防方面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从社区矫正的发展史来看,最早的缓刑和社区矫正均是从青少年犯罪,尤其是未成年犯开始,而当前国际司法界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处理方式也以社区矫正为主。我国在借鉴国外先进的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改造经验的基础上,于2003年开始尝试改变传统的行刑体制,将已满14周岁、不满25周岁(以公安机关对青少年犯罪的统计口径)青少年犯中属于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放在社区中,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青少年社区矫正的主旨是“充分调动所有可能的资源”,包括执法部门、家庭、社区、志愿人员及其他社会机构,“以便促进他们的幸福,减少根据法律进行干预的必要,并在他们触犯法律时对他们加以有效、公平及合乎人道的处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青年议题。来源:http://wwwunorg /chinese/ esa/social/youth/beijinghtm。而“充分调动所有可能资源”的本质即是利用青少年犯罪者的社会支持网络。而事实上,由于多方面的条件限制,“可能的资源”远未如原初所设想的那样被“充分”调动起来,矫正青少年的社会支持网络还处于非常脆弱的状态,这直接影响到对青少年犯罪者的充权和顺利回归社会。

为深入探究社区矫正青少年的社会支持状况,笔者采用整群取样的方法对上海市J区正在接受矫正的231名犯罪青少年进行问卷调查,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对社区矫正青少年的社会支持网络特征及其修复进行深入剖析,以期对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效果提出有价值的参考框架。

二、 理念与现实的张力:社区矫正青少年的社会支持状况分析

每个社会成员都生活在一个以自己为中心的社会关系组成的社会网络中。从这一层面上讲,社会支持就是个体(被支持者)与其所嵌入的社会网络中的他人(支持者)通过交往活动(支持性活动)所获得的各种帮助。在由被支持者、支持者和支持性活动所构成的系统中,能够使个体从中获得各种资源的社会关系就是社会支持网络,通常来说,社会支持网络中既有正式社会支持也有非正式社会支持。正式社会支持包括来自于各级政府组织、企业和社会组织;非正式社会支持主要是来自父母、兄弟姐妹、亲戚、同事、邻里、朋友等出于自愿,且不寻求经济回报的支持与帮助。作为进入社区矫正项目中服刑的犯罪青少年,其原有社会支持网络本来就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错位和断裂,当他们回到原生环境中接受监管和矫治,除了要面临原有社会支持网络的问题外,回归社会的新需求以及“犯罪人”身份所带来的新问题会使他们面临更大的压力,对社会支持网络的要求更高,同时也会面对更为严峻的社会支持危机。这里主要从经济支持、求职支持和精神支持三个角度加以论述。

(一)经济支持

经济支持是一个人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质保证,它不仅直接影响着矫正青少年的一般生活质量,而且也是保持社会稳定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基本因素。社区矫正青少年的收入处于较低水平:在231名受访者中有111名没有工作和工资来源,占总人数的48.1%。在报告目前有工作的120名受访者中,月收入在500元以下的占4.3%,月收入在500-999元的占17.2%,月收入在1000-1499元的占61.2%,在1500-1999元的占12.1%,在2000-2499元之间的占3.4%,2500元以上的仅占1.7%。约有82.8%的矫正青少年的收入在1500元以下,这与上海市最新公布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的标准相比显然具有巨大差距。对于在物价指数和消费水平都比较高的上海,几乎所有的社区矫正青少年的物质生活都显得较为困难。

表1社区矫正青少年所获得的经济援助来源(%)

12父母12兄弟姐妹12配偶(或恋人)12亲戚12朋友12原工作单位12各级政府及街道12社会组织经济支持129631283.11282.11264.01218.5127.91222.31212.2当面对经济困难时必然要发出求助行为,从所获得的经济支持的来源上看,社区矫正青少年报告自己在遇到经济困难时得到的帮助来源包括父母、兄弟姐妹、配偶(或恋人)、亲戚、同事、工作单位、街道及各级政府、社会组织。由表1可见,社区矫正青少年在寻求经济支持时,求助次数最多的是以父母和兄弟姐妹为代表的血缘关系,其次是来自包括配偶(或恋人)和亲戚的亲缘关系的支持,最后才是业缘关系。在血缘关系中,父母和兄弟姐妹是寻求经济支持时最重要的支持来源。来自工作单位的支持最少,其次是社会组织和各级政府组织,而这三个支持来源都是正式社会支持网络。所以说,矫正青少年的经济支持是以血缘和亲缘等非正式社会网络来源占主导为特征。这种经济支持结构使得社区矫正青少年难以摆脱较低经济状况的窘境,进而产生对经济收入水平(=2.97)和总体生活满意度(=3.04)的较低评价,滋生不公平感和被排斥心态。

(二)就业支持

就业对于社区矫正青少年来说是关乎生存和价值实现的重要事件,也是他们回归社会后所面临的最主要问题曾守锤:《服务对象眼中的社区矫正社工及其服务:以上海为案例的调查研究》,《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但回到社区接受矫治的犯罪青少年在求职过程中却会遭到来自各个方面的社会排斥,已有研究表明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状况极不乐观,且通常体现为低技能岗位、工作待遇低和流动性大等特点骆群:《社区矫正对象在劳动力市场的社会排斥: 对上海市的实证研究》,《青年研究》2008年第5期;莫瑞丽、金国华:《对刑释人员回归社会中的社会排斥分析》,《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3期。,而即使是这样的工作机会也主要来自于家庭成员的努力和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帮助。

5当被问及就业过程中得到过哪些部门和个人的就业帮助(包括安排工作、介绍工作和提供就业信息)时,调查结果显示求职过程中的社会支持来源趋于多元化(详见表2)。来自非正式支持网络的支持是最首要支持,其中父母的支持高达87.2%,其次是来自配偶(恋人)的支持,为82.4%,来自兄弟姐妹的支持也较高,为67.8%。通常来说,来自家庭成员的支持意愿较为强烈,但由于仅仅求助于与自己境遇相同的亲人,社会网络的平均规模较小且呈差序格局,网络信息和资源的交换极不充分,因此会失去获得就业机会更多元化的信息来源以及获得这些机会的方法。社区矫正青少年还从社区和社会工作组织为代表的正式社会网络中获得一定程度的支持,来自居委会的就业支持为53.8%,来自社工站的支持为34.5%。但值得一提的是他们基本处于“被组织”状态,更多是依靠居委会工作人员、社工等外界力量帮助他们找工作。而社区和社会组织由于承担大量社会事务,相较于其他一些工作内容(低保对象、残疾人、下岗职工、老年人)而言,对社区矫正对象就业支持远没有做到常态化,也没能形成长效机制。亲戚、朋友和原工作单位对社区矫正青少年所提供的支持程度较低,仅为15.6%、12.1%和4.3%,这一方面反映了社会上存在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偏见和歧视,同时也是社区矫正青少年主动脱离以前的交往圈、缩小交往范围的结果。就业支持网络的现状和社区矫正青少年的低教育程度、低技能等特征相叠加的结果必然使他们的求职之路充满艰辛和苦涩。

(三)精神支持

社区矫正强调不使犯罪人与社会隔离,充分利用社区生态环境中的各种资源,特别是来自家庭、社区居民、专业工作者、志愿者等方面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使他们消除精神的孤寂状态,尽快回归社会。而实际上,回归社区后,由于他们的特殊身份,社区矫正青少年会被贴上负面标签,遭受到来自公众的社会歧视和社会隔离。当问及“遇到烦恼和困惑时,曾经得到谁的安慰和关心”时,以家庭为核心的非正式社会支持的力度最大,其中来自父母的支持高达94.7%,其次是配偶(或恋人)的支持为84.2%,来自兄弟姐妹的支持程度也较高,为81.3%,最后是来自亲戚的支持,为58.4%。来自正式社会支持体系的精神支持和安慰比重不高,各级政府和街道的支持度为27.9%,社会组织为21.1%。

仅次于对“经济收入水平”的不满。因此,狭窄的人际交往圈子和来自社会的排斥与歧视使社区矫正青少年的社会交往需求和更为多元化的精神需求难以得到充分满足,进而使他们形成了倾诉无门、求助无望的消极心态和被动忍耐的行为方式,在被问及遇到烦恼时是否会倾诉时,11.1%的受访者表示从不向任何人倾诉,约58.3%向关系极为密切的1-2人倾诉,19.4%的受访者报告“如果朋友主动询问会讲”,只有11.1%的人主动倾诉自己的烦恼以获得理解和支持。在遇到困难时的求助模式上,10.3%的矫正青少年表示完全依靠自己,绝不向他人求助,表示很少求助的占24.2%,有时求助的占39.5%,经常求助的仅有26%。以抑郁和焦虑作为社区矫正青少年的精神健康的评定指标,本研究根据常用的±1σ的统计学标准筛选出高焦虑型矫正青少年46人和高抑郁型矫正青少年34人,阳性检出率分别为20.4%和15.1%,这远远高于同龄大学生样本马莹华、金钰、唐一源:《工科大学生焦虑及中介系统的结构方程建模》,《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7年第11期。。

综合而言,社区矫正青少年在物质生活、求职就业和精神需求满足这三个方面都得到了来自家人的极大支持,但来自社区居民、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等方面的资源却远未如社区矫正体系所设计的那样发挥充分的作用,实际上,社区矫正青少年的社会支持系统处于非正式支持网络和正式支持网络之间联系断裂、作用失衡的状态之中,这不但不会促进犯罪青少年尽快回归社会,反而会造成新的社会问题。这可能就是所谓的“纠错困境”。

三、社区矫正青少年社会支持网络的系统建构

社区矫正青少年的社会支持网络处于断裂的状态,这种社会网络的断裂持续积累和沉淀在矫正青少年身上,便会内化为他们指导自己认识世界、评判事物以及怎样行动的解释模式井世洁:《社区矫正青少年的社会支持及其与精神健康的关系:基于上海市J区的实证分析》,《华东理工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这就是布迪厄所言的“惯习”的形成过程,也是“场域”与“惯习”的互构过程。由于社会支持这一“社会现实”是“双重存在”,“既在事物中,也在心智中;既在场域中,也在惯习中;既在行动者之外,又在行动者之内”[法]布迪厄、[美]华康德:《实践与反思》,李猛、李康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172页。,所以,有效的社会支持应该是“互构”性的,是通过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而实现的,具体到社区矫正青少年社会支持网络的系统建构方面,不但要使支持提供方以多种方式对社区矫正青少年的资源进行有效供给,也要加强矫正青少年意识自觉与能动性培养,使他们能够具备主动寻求和开发社会支持的意愿与能力。社区矫正青少年在经济、就业和精神健康等方面的脆弱性显示了这一群体需求的多样性和突出的弱势群体特征,因此,社会支持网络的重建应该是一个群体、社区、政府等多重系统共同努力的过程,也即一个多主体合作的系统结构。

(一) 立法支持:加快有关社区矫正的制度建设

社区矫正青少年群体因社区矫正制度的诞生而出现,且由于他们身份的特殊性,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及矫治工作主要由司法机关进行。随着社区矫正的深入进行,现行法律制度滞后的问题表现得越来越突出,因此非常有必要对社区矫正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系统性构建,对一系列重要问题明确加以界定,这样才能使对社区矫正青少年在社区中的监督管理、矫治服务等工作能够有序开展。

首先,社区矫正的实施不仅需要公、检、法、司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和制约,还需要依托专门的管理机构,形成一套常规工作机制。应尽快通过立法形式进一步对社区矫正工作刑事执行权予以明确,使目前正在从事相关工作的司法行政人员具有合法的工作身份,这有利于解决一直以来执法主体与管理主体分离的尴尬局面,使对社区矫正青少年的监管与矫治、教育与帮助效果得以有效提升。其次,应设置适合犯罪青少年罪错类型、身心特点和社会系统特征的非监禁刑种和量刑、行刑措施,以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从西方的经验看,针对未成年人和青少年社区矫正的项目较为多元化,如美国伊利诺伊州就对犯罪青少年根据他们的危险性进行分类采用适当项目进行矫正。而我国现行法律中缺乏针对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的专门规定,一些散见于相关法律中的法律条款过于原则化、缺乏程序保证,因此应该设立更多不同于成年人的矫正项目与管理制度,以确保他们得到适合的对待。第三,社区矫正作为开放性的行刑方式,需要刑事法律与相关法律及社会政策的配套建设,所以在加快社区矫正立法的同时还应该加强它与《未成年人保障法》及社会保障政策、就业政策、扶贫减困政策、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等的衔接。

(二)政策支持:变“全能”政府为“有限责任”政府

从权力角度而言,刑罚权是国家动用刑罚处罚罪犯的权力,应属于公权的范畴。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重刑主义”依然是社会主导价值观的国家,尽管社区矫正作为新型的刑罚方式已经开始广泛推广并深入开展,但政府依然在其中发挥着统治性作用,这与作为社区矫正核心理念的注重“公众参与”之间形成了巨大冲突,这也是社区矫正制度虽在,但工作效果却大打折扣的重要原因。社区矫正青少年由于社会排斥和自身缺乏交换资源,其社会支持来源以家人、亲友等人际互动网络为主,社会支持网络规模小、同质性强,而本应发挥作用的正式组织却不能发挥有效支持作用正是这一冲突的重要体现。而这一冲突的妥善解决有赖于政府从传统的一元化权力格局的“政府本位”向鼓励并扩大市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社会本位”转变。

政府转变职能,变全能政府为有限责任政府的意蕴首先体现在政府应通过一系列政策设计调整配置资源,如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医疗保健、就业促进等,满足社区矫正青少年的基本生存需要,并进一步向满足其发展需求扩展,这无疑会对社区矫正青少年的复健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因为社会政策是“针对弱势群体的主要社会支持手段,其效果十分明显”郑杭生:《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发展研究报告2002:弱势群体与社会支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页。。同时,加大各级政府针对社区矫正青少年就业、救助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力度,以使各项行动能够顺利开展起来。社区矫正的实现客观上要求政府部门实现从原来监督者、控制者的角色转变为具有公共精神的服务政府,通过鼓励社团自主运作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使专业化、科学化的力量得以真正投入到罪犯矫治中来,不但使社会工作机构成为社区矫正青少年的有效社会支持来源,走出以往政府主管的“行政化”怪圈,还使政府从繁琐的社会事务中抽身而出,把精力放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政府转变职能不仅体现为政府适度放权,它更应该体现在政府对公民社会的积极培育上。社区是社会生活的基本点,是连接家庭和社会的纽带,它的支持直接关系着社区矫正青少年能否顺利回归社会,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迫切需要社区居民能够拥有对矫正对象持平等和接纳的态度。政府应鼓励社区居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支持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发展和社区居民的自治。

(三)社区支持:社区社会资本的积极培育

我国民众的社会网络以“缘”、“情”、“伦”构成的三位一体的人际关系为主翟学伟:《中国人人际关系模式——人情、面子和权力再生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0页。,中国社会中的个体天然地生活在一个他自己不能选择的网络之中翟学伟:《 是“关系”,还是社会资本?》,《社会》2009年第1期。,而且我国社区建设起步较晚,主要是“政府主导下的行政性社区”,社区居民之间的关系冷漠,对公共事务的参与意识差,这显然不能形成对社区矫正青少年提供有效支持的社会网络,因此,提升以情感为粘合剂的关系网络和社区居民之间共同的价值观念、规范和身份认同等为核心的社会资本存量就显得尤为重要。具体来说,应该积极开展社区活动,把社区居民最大限度地组织起来,进而形成社区内的自治组织;要健全、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积极拓宽社区居民参与的渠道和途径,建立起社区居民社区参与的有效机制,还要通过宣传教育,加强社区居民对社区的认知感,使居民增强对社区的认同感,提高参与社区事务的动机和行动能力。“当人们不作为陌生人,而是在某种程度上作为朋友共同参与社会事务,采取合作方式来互相联系时,会加强人们之间的信任,提升社会资本的存量”[美]诺曼·厄普霍夫:《理解社会资本:学习参与分析及参与经验》,载《社会资本:一个多角度的观点》,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第287页。,基于人与人之间平等互助为前提的社区矫正的帮扶工作才能得以顺利开展。

还要认清的一个关键点在于,与在社区服刑的矫正青少年接触并提供帮助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社区参与,由于民众的重刑思想较严重,对服刑人员存在较强的戒备和对立感,会给他们参与社区矫正带来主观上的障碍,这都需要在社区中开展社区矫正理念、社区矫正发展现状、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矫正的意义及参与社区矫正的方法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当社区居民具有了对社区矫正的参与意愿与参与行动,能够为社区矫正青少年提供社会资源的制度化关系网络才能够最终形成,这有助于增进矫正青少年参与社会生活的信心,使他们通过正面的经验感受自身力量并激发内在动力;同时社区社会资本还可以发挥“桥梁作用”连接其他社区的资源,为矫正青少年提供多样化的社会支持的功能,这不但具有物质保障意义,更对精神健康的促进具有重要价值。

(四)专业技术支持:社区矫正青少年的“能力”建设

社区矫正青少年的社会支持网络断裂会造成他们自身社会功能的受损,这对于他们顺利回归主流社会极为不利,而社会工作的专业介入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一个不可替代的技术平台,也为社区矫正青少年各种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技术指导和专业服务支持,它已经成为西方国家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的中坚力量。

社会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帮助人们在其一生中满足自己的需求,承担自己的责任”,对社区矫正青少年来说,社工的任务一方面是通过运用科学方法弥合他们因生理—心理—社会系统的紊乱所造成的适应不良,以“授人以渔”方式提升其适应能力,促使其能力的全面提升;另一方面,帮助他们找出自己的优势或整合各方面资源,改善他们对可用资源的利用能力。这两方面的契合方可使社区矫正青少年改变因长期遭受歧视和排斥形成的消极心态和被动忍耐的行为方式,更为积极主动地寻求社会支持以应对困境。本文发现社区矫正青少年在面临各种困境时更多依靠自己克服困难解决问题,向社会工作者求助的意愿和行动较少,究其原因在于上海从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司法社工机构不是像西方国家那样以“内生性”方式自发生成,而是以“问题导向,增量嵌入”方式由政府主导而成张昱:《中国本土社会工作实务的实践逻辑及其反思》,《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这导致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工作效能普遍较低,因此,当务之急在于系统地搭建社会工作机构介入社区矫正青少年群体问题的制度性运作模式和操作平台,通过职业制度建设改变社会工作者专业能力差、专业认同度低的局面,只有这样,才能为社区矫正青少年提供专业、稳定而持久的服务,从而使社会工作者成为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要力量。

以人为本、重视人的发展是一个时代命题,这对于青少年显得更为迫切和重要。以系统影响理论为指引,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的多个环节入手,完善社区矫正青少年的社会支持网络,使不同来源的社会支持不断成长、相互配合,这不但为矫正青少年提供了丰富的资源供给,也有助于矫正青少年自身能力的增强,使他们与整个社会大环境形成一种个人—组织—国家—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网络及其各组成部分之间的良性互动,进而真正实现社区矫正青少年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