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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才是“恶意竞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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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一直在玩味“恶意竞争者”(badcompetitor)这个称谓。分类广告网站Craigslist的创始人Craig Newmark就可以被称作一位“恶意竞争者”。在哈佛商学院看来,“恶意竞争者”就是那些以更低的利润提供更好的服务的人,或者可以称为“反常竞争者”。既然Craig根本就不在乎任何利润,他很适合被冠以这个头衔。

据伦敦的《星期日时报》报道,Newmark开着一辆混合动力车Prius,以便节省汽油。Craigslist的CEO Buckmaster则从未有过私家车。现在,这二位都在早上乘坐公交车上班。对于他们来说,互联网是一个至高无上的事业,比牟取私利更为重要。在“.com风潮”来袭之前,很多人也曾抱有这样的理想。但是,Craigslist的同辈们却一个接一个地陷入了竞争的漩涡,利用eBay和Google摇身成为亿万富翁。而据分类情报(Classified Intelligence)机构的数据显示,在Craigslist效应的冲击下,旧金山的主流报纸在2004年损失了5千万美元的分类广告收入。如果接受并购,Craigslist二人组也可以跃上“.com富人榜”的名单,但这个想法却一直被他们所唾弃。

在企业级IT服务的战场,也存在着“恶意竞争者”。看看那些企业级软件提供商,他们正在把其他竞争者的核心业务转变为大众商品。比如,SAP正在通过推进开源的MySQL把数据库变成稀松平常的商品;Oracle也通过提供开源选项将中间件日常化;IBM在高高兴兴地把一些应用日常化的同时,用“商用处理自动化”(business process automation)业务给自己留了条后路。总体看来,这场有趣的运动好像把一切日常化的工作都加速了。

你也可以在音乐工业中看到这种迹象。Yahoo Music是我最喜欢的网络服务之一。每月我只需花5美元,就可以随时随地―甚至从朋友的电脑上―得到一系列最棒的音乐,所以你再也不必使用iTunes,当然也不会花20美元买张CD。

看看那些硅谷VC投资的“拷贝”网站,单单聚合网站就已经成立了120家,后来者还络绎不绝。谁又数得清现在有多少家Wiki网站?每个被称作Web2.0的新概念都可以在几周之内被复制和日常化。

外包业务也是被“恶意竞争者”驱动的。海外的IT服务商比美国本地的要价低得多。为了赢得更大的市场,他们放弃了索要更高的报酬。

微软的顶级博客Robert Scoble为他的雇主带来了价值数百万美元的公关价值。以投资回报率来衡量,微软的公关Waggoner Edstrom是无法跟Scoble先生匹敌的。

那么,这种趋势将走向何方?为了赢得市场份额而放弃利润是违法的吗?因为“愚蠢”的决定而破坏了整个市场是违法的吗?那些小公司需要受道德或伦理的约束,来提高收益,从而雇佣更多的员工以便为社区提供更多的服务吗?用非常盈利的业务支撑不太盈利的业务,算是恶意竞争吗?比如,惠普曾经为IT部门提供津贴;而某些通讯运营商和有线电视台一直在阻止来自互联网的威胁,以防止网络公司提供廉价的日常服务,来避免接踵而至的大规模裁员―他们这样做就算是善意竞争了吗?

现在看来,这种“恶意竞争者”所掀起的潮流将会愈演愈烈,不可阻挡。

(内容略有删节,博客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