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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比较网络伦理与传统伦理之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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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是近几十年迅速发展起来的一个虚拟社会,它在以其技术的巨大优势为人类提供了一个崭新的生存空间和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对现实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同时作为其伴生物的网络伦理,对传统伦理也存在一定的挑战。

一、传统伦理与网络伦理的不同之处

1.产生的基础不周。中国传统规范伦理产生于现实社会,为现实社会服务。网络伦理源于虚拟空间,以规范网上人群的行为。网络社会最大的特点即:以技术为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又能满足人们的生活兴趣、关系、幻想和交易等需要;由计算机网络形成了人类交流信息、体验情感的虚拟时空、微缩世界、克隆社会。在网络空间,人们的交往都是符号化、信息化了的,不同于以往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交往。传统社会中由于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交往而形成的“熟人社会”,其道德规范对现实社会的人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这一点已无需论证。

2.伦理体系的发展速度不同。网络伦理产生了20世纪90年代,但由于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社会对于自己的道德要求也是呈“指数”速度上升,因而网络伦理虽然是一个新生事物,但现实却要求它必须有比较大的包容性和前瞻性。在人类文明业已成熟的今天,发端于网络社会的网络伦理可以遍采精华为其所用,避免犯同样的错误。网络伦理作为应对网络社会而产生的伦理体系,它是伴随着网络社会的产生而产生的。

3.网络实体的行动起点不同。中国传统伦理所适用的现实社会。每个人都有其既定的地位和角色,处于不同地位就要遵循不同的道德规范。网络伦理首先是一个虚拟空间,进入这个空间,所有的人都剥离了原有的身份,都处在同一起跑线上,只是在“旅程”中,由于技术和经验的差别,有了“长”、“幼”之别。在网络社会中,不存在不同级别的道德规范,对于任何人,在任何位置,都是一视同仁,这种“虚拟社会的平等”是现实社会无法比拟的。

4.约束机制和力度不同。在现实社会中,传统伦理对人约束是依靠“熟人社会”人与人联系的密切性来完成的。这是由于在“熟人社会”中,其他人对于个人的道德评价有时更甚于法律制裁。网络社会是出于人们资源共享的需要而自发地逐步形成的,具有自治的传统。同时也由于在网络社会中,由于人们剥离“熟人社会”中的身份、地位的制约,以符号为代表与他人进行交流。在这样一个隐蔽的环境下,人似乎从约束中解放出来,“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我就是我”等等此类声音泛滥于网络社会。

5.适用范围不同。中国传统规范伦理一般来讲比较适用于中国人,而网络伦理则适用于所有网民。由于网络无国界、地域的限制,网民可以是任何人,网络伦理早已超越了一国、一民族的狭隘范围,它试图建立的是一种普世的伦理体系。惟如此,才可以适用于拥有不同民族、信仰的网民。这就造成了网络伦理多为一般性原则,而缺少具体规范的特点。

6.关注重点不同。传统规范伦理注重人与人的关系,以调节人际关系为主要内容。这反映在中国传统社会以至现代社会中,就是人们仍不长于把争端诉诸于法律而采用私了的方式解决。这与其“熟人社会”有极大的关系。而网络伦理注重规则的建立,以规范网民行为为主。这是由于在冰冷的物理空间中,人们以符号化的方式存在,因此其游戏规则就无需带有过多的人情味,颇有“公事公办”的意思。按规矩办事,简化了人际关系的成本,把它放到现代社会,最大的优点莫过于节约了时间成本。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传统规范伦理与网络伦理确有许多不同之处,而不同正是相互借鉴和学习的前提,有不同才有进步。同时任何两种伦理体系,无论其有多么大的不同,终究都会有联系之处。

二、传统伦理与网络伦理的相同之处

1.伦理实体相同。所谓伦理实体相同是指伦理规范的制订者,伦理规范作用的对象而言的。技术产生于人类的需要。作为人类的一项伟大发明,因特网已越来越深层次地融人到现实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网络由于技术所营造的“虚拟空间”毕竟不同于现实社会,而为了维持其正常运作,减少其弊端,使用网络的“网民”们便自发地制定若干种网络规范,直接干预网民的各种行为。在现实社会中,传统规范伦理的制定者也是希望能够借此维护现实社会的秩序,种种规范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日常生活中的每一个人,而这些人中有越来越多的人正在成为网民,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相互之间的影响也会越来越大。

2.基本原则相同。无论是网络伦理的建设还是中国传统规范伦理的延续,它们都认同和遵循这样一些基本原则:都坚持公正以及人道主义的精神,都有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对于一切伦理体系而言,公正和平等的根本要义在于其所制定的伦理规范可以适用于所有人群,而网络伦理和中国传统规范伦理体系,至少它们的初衷均是如此。基于人道主义精神则体现了对制定者自身抑或主体的关怀。在这里还有必要讨论一下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规定,这应该说是各伦理体系在制定时都应遵守的基本规则。网络社会是基于技术的支撑而存在的,其“虚拟”的特性消除了“熟人社会”中的诸种特权,进入其中的“网民”均以一个全新的自我出现,遵循着同样的规定,也正是由于技术的冰冷才造就了权利与义务的平等。

3.伦理体系的层递性质相同。所谓层递性主要是针对人的需求而言的。根据马斯洛五层次需要理论,人的需要分为五个层次,它们分别是生存的需要、安全的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自尊的需要以及自我实现和满足的需要。不同层次的需要引发不同层次的行为,行为必然有对与错、正义与非正义之分,约束不同层次的行为就需要不同层次的规范。无论是网络伦理的制定还是传统规范伦理的确定,它们都需要关照和满足人类不同层次的需要,也约束不同层次的行为。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由于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社会的变化常常会超出我们的想象力之外,其正功能有多大,其负功能也有多大。这种魔力不仅仅是许多文艺工作者的幻想,更可能是一种现实,因此我们在享受网络带给我们便捷的同时,也需要运用人类的智慧把它置于人类的控制之下。

三、启示与建设

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到网络伦理与中国传统规范伦理有许多不同之处,但也有共同点。网络伦理的建构实际上就是解决虚拟社会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如何调适、转换和兼容的问题,关键就在于寻找两者之间的契合点。而传统伦理在现代社会的重构必须借鉴和吸收产生于当代社会的各种新型的文化和伦理规范。通过比较,笔者认为在两者的发展方面,有以下几点值得借鉴。

首先,应当坚持传统伦理为核心,但必须适应时代的变化,有所扬弃。传统文化也需要从网络伦理中吸取其优点,以促成自身的发展。网络伦理建立于“人人在事实上平等”的基础之上,而传统文化建立于“人人在法律上平等”的基础之上。究其根源,传统文化中对于人的要求不尽相同,有一种不平等的阶级观念存在。相形之下,网络伦理所体现的更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当然这也源于其“网络空间”的种种特点,平等、公平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其次,网络伦理的建设必须借鉴和吸收中国传统规范伦理的精华。网络伦理作为一个新兴的应用型伦理体系,它发端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由于互联网技术强大的生命力以及无法完全预见的未来,网络伦理也有其可观的发展前景。同时,互联网的发展,其每一个环节都与其创造者和使用者息息相关。作为现实社会伦理规范和虚拟社会伦理规范的双重承受者,不难看出网络伦理与现实社会伦理规范的密切联系。因此只有充分借鉴和吸收社会伦理规范之精华,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网络伦理的发展并最终与现实社会的伦理体系相契合。而作为具有五千年积淀与传承的传统伦理,全球文化的组成部分,其精华也是值得网络伦理借鉴与吸收的。

传统伦理和网络伦理作为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均有其精华所在。新生者借助长者的智慧将会走得更快更稳,长者若拥有年轻的心态运用业已成熟的知识将会更好地适应快速变化的现代社会并做出更大的贡献。任何事物都不可能独立存在,只有在与其他事物的冲突与融合中才能够成长。中国传统规范伦理和网络伦理亦然。

(作者单位:陕西省西安市西北大学 300#信箱,710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