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认识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认识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本文通过对股东抽逃出资概念的界定,分析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及认定要素,从法律角度提出相应的规制措施。

关键词:股东抽逃出资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1)08-0244-01

一、对股东抽逃出资概念的界定

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概念,一般认为是指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即向公司交付了货币、实物或转移了财产权,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在这里如何理解“抽逃”呢?笔者认为,这是一个相对抽象的概念,因此对其概念的外延的理解,应该相对宽泛,包括各种形式的不当地减少公司资本的行为,以更好地维护交易安全。

目前,理论上普遍认为所谓“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个人所有的行为,其具体表现为:在公司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当日足额存于公司,后又以撤回、转移、混同、冲抵等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股东个人所有的行为。

二、股东抽逃出资的构成

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如何认定“抽逃出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主体:该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出资者,即股东;

2、主观方面:是看公司股东有无“抽逃出资”的故意,如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借贷关系或其他依据,不支付任何代价而长期占用股东出资不还的话,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资;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果抽逃的数额巨大、造成的后果严重,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罪。

另外,在认定股东抽逃出资时还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必须是股东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

(2)股东侵占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是偷偷进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进行恰当的帐务处理;

(3)股东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

笔者认为,以上的一些认定依据,其认定的标准有些模糊。比如关于主观方面:对于是否具有“抽逃出资”的故意,在审判实务上,很难判断,法庭在这个问题上应该适用推定,及结合其所作出的特定行为进行推定,那么根据上述一般观点,只要具备“正常的业务往来、借贷关系或其他依据”,就不认为该行为属于“抽逃出资”,这无疑将公司债券人的利益置于危险的境地,直接损害交易安全。

三、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

在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二是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三是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四是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五是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股东抽逃出资在财务上主要表现为:第一,在公司的财务记账凭证上,借方以“银行存款”记录,而贷方以“其它应收款”记载出资的“移转”。这种抽逃出资的行为在《资产负债表》上记载的表现形式就是公司在 “资产”项下始终以 “其它应收款”方式长期挂账,以达到资产账面上的平衡,而事实上股东并未与公司发生实际的、正常的业务往来。

第二,在公司财务记账凭证上,借方以“银行存款”记载,贷方则以“长期投资”反映股东出资的“移转”。这种财务记账形式就是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项下以公司对外“长期投资”的形式将其出资转到股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之中,从而实现出资的抽逃。

第三,在公司财务上不记账,即公司“银行存款”项下账面上的公司注册资金并未减少,而实际资金已被划转给股东,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项下“流动资产”科目中“银行存款”只是一个虚假的夸大数字。

认定股东抽逃出资的关键是对股东出资资金(或相应的资产)的所有权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移转”时,股东是否向公司支付了公正合理的对价,即股东是否向公司支付了等值的资产或权益。而判断是否支付了公正合理的对价,其主要依据是公司的相关财务资料,比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资产损益表、利润分配表、记账凭证、长期投资账册及银行对账单等。

参考文献:

[1]赵旭东.企业与公司法纵论[M].法律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