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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坦白,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2011 年2 月《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从宽”正式写入我国刑法。坦白从宽从刑事审案政策上升到具体法律规定,对实现司法公平公正、提高办案效率,发挥刑法的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功能,具有重大的作用。文章将浅析其设立的依据。
【关键词】坦白从宽;法理依据;心理依据
中国进入21世纪后,社会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提高,人们不只是满足于物质生活的丰富,越来越关注自己的权利得到保护的状态,注重民生,保护人民的权利的呼声此起彼伏。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中国的法律制度不断改革,法制建设不断完善,而2011 年2 月《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从宽”正式写入我国刑法,体现了我国在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做法,力求在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两个方面尽可能做到平衡,而其制定依据显得至关重要。
一、坦白从宽的法理依据
坦白制度不是中国所独有的,外国的沉默权制度与中国的坦白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英美等国家在刑事司法制度普遍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沉默权”,我国的香港地区受英国的政治法律制度影响,在刑事审判中也有沉默权制度。“汉姆赫兹认为沉默权是英美法律建立的基础,是尊重人格尊严的表现;日本学者田口守一也曾指出:“沉默权是源于人的尊严。”
刑事沉默权,指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拒绝回答提问。其法理依据在于犯罪嫌疑人没有义务向侦查机关提供证据使自己陷于不利状态,如果要求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这与人的本性不符。沉默权最经典的案例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通俗的理解,沉默权就是面对侦查讯问人员时闭口不言,不回答问题的权利,理论上被称为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我国对刑事沉默权的探讨也有很长一段时间了,“樊崇义教授认为该制度与沉默权并不矛盾,如果能合理应用沉默权,将会起到相形益彰的效果。”
我国自建国以来在刑事审判方面都奉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但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在讯问时首先就会说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有的甚至会屈打成招,我个人认为这是一种有罪推定的现象,因为在最终判决确定之前,我们并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实际上是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地向司法侦查机关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从根本上来说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自己证明自己有罪,从而获取较轻的刑罚,而沉默权的意图在于遏制刑讯逼供、非法证据的取得,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并不排斥犯罪嫌疑人自愿交代犯罪事实。把犯罪嫌疑人的自愿陈述和沉默权完美结合,也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审判中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发展趋势。“将“坦白从宽”上升为法定从宽情节正是与国外“沉默权”制度结合起来,可以使二者相辅相成、取长补短。”
二、坦白从宽的心理依据
“坦白从宽”的实质是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合理的运用“坦白从宽”,可以促使其改变供述动机,产生以供述求轻刑的需求,从而转变供述态度,配合侦查人员的讯问工作。在这一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是否能够产生这种需求是至关重要的。
每个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不想受到惩罚。中国古代的法家思想中就有人性自私的说法,所以犯罪嫌疑人也逃脱不了趋利避害、人性自私的本性。很多犯罪嫌疑人在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以后,首先想到不是向公安机关自首,而是赶紧离开现场找个隐蔽的地方藏起来,等风声过后再回来打探情况。即使在被动归案后,犯罪嫌疑人也会在侦查讯问过程中隐瞒实际情况试图逃避刑罚的制裁。我们不能要求每个犯罪人都具有高尚的情操,主动向侦查机关供述犯罪事实。而坦白从宽的法定化则可以起到诱导犯罪嫌疑人心理的作用,使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违法犯罪后要承担法律后果,要想逃避法律的制裁是不道德的也是不可能的。经过思想斗争,犯罪嫌疑人会逐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别的法益,违反了国家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法律后果,而其本人如实供述后,会得到从宽处罚,对自己有利,在趋利避害,人性自私的本能的驱使下,很多犯罪嫌疑人会选择对自己所犯的罪行如实供述以求得到较轻的处罚。所以坦白从宽法定化迎合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需求。
三、结语
现实生活中具体案件坦白从宽的实现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各地风俗习惯、人际关系、金钱利益等因素。更有甚者,有些司法办案人员无视国家的法律,知法犯法,钻法律的空子,通过坦白从宽的规定来要挟犯罪嫌疑人满足自己的非法目的,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在社会中留下极坏的影响。由于以上种种原因,普通百姓对国家司法机关常常持有怀疑态度,自己权利受到侵犯时,更喜欢通过私了解决问题,无助于法治的实现。现在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的重要时期,受到多种思潮的影响,要完善公正的刑事司法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实现坦白从宽,要求司法人员遵纪守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也要加强国家、社会各方面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作用,多管齐下,这样才不违背坦白从宽法定化的初衷,更好的为人民大众服务。
参考文献
[1] 李洁,张军,贾宇.和谐社会的刑法现实问题[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2]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3] 龙宗智.论坦白从宽[J].法学研究,1998(1).
[4] 张正君,钱进,张东伟.坦白从宽政策应在刑事立法中充分体现[N].检察日报,2010-8-16(4).
[5] 蒋华.中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沉默权比较研究[J].时代报告,2012(2).
[6] 樊崇义.沉默权与我国的刑事政策[J].法学论坛,2001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