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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及考核机制在高职法律教学中的应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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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教学是职业院校教学的难点之一,这门课程看似简单,但实际教学效果难以达到教师的要求。法律课程条文很多,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实施案例教学考核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难题,还能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具有很好的教学效果。对其他相关学科的教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案例教学;考核机制;法律基础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3)14-0082-02

法律是保障社会公共秩序和维护社会治安的基石,是人们日常生活的规范,是必须遵守的社会公约,是人民必须要遵守的最低道德规范。作为即将踏入社会的高职生,必须全面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为以后进入社会做准备。不具备法律意识的社会是可怕的,树立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关乎社会未来的大事。

一、法律课程的意义

“法律基础”课是职业院校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教学目的就是为了对学生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及社会责任感,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根据教育部、及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法律基础”是我国大学生必修的基础课程,规定其教学目是围绕着我国全民普法目标,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重在培养大学生的法律行为能力。

法律知识是职业学生完善自我知识结构的重要一环,对于成长期的职业学生,这个时期正是其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形成的时期,在这个时期对他们普及法律知识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使得学生一进入社会,就可以自觉的遵守和维护国法厂纪,构建和谐社会。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基础”课具有极大的社会意义。

二、法律课程的现状分析

从实用性角度分析,法律的课堂教学对于学生来说,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因为学生参加工作后首先就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合同,这就要求学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实际情况如何呢?学生对法律课程开始非常感兴趣,然后越学兴趣越淡,到后来逃课等现象就会变得很严重。究其原因,课程特点和教学方式是主要原因。刚开始很多学生对法律学习是有一定兴趣的,但是学习的过程中发现不是自己想象的那个样子,所以就开始逃课。教学的原因主要是课程特点决定的,法律课程主要是以条文为主,教师为了学生可以很好的掌握法律知识,在学习的过程中,也会讲解得非常仔细,这样就显得非常乏味无趣,降低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和学生的需求就发生了错位,导致教学效果下降。所以,近几年来的教学改革实践使笔者深刻认识到,高职院校的“法律基础”课教学必须自觉地从那些不合时宜的教学理念、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根据高职教育教学的特点,构建和完善具有鲜明特色的教学体系。

三、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就是在教学过程中实施案例教学,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摒弃条文教学。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可以极大地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例如,在讲解劳动法时,就举了如下案例教学,把法律条文分解到案例中讲解,提高了教学效果。

1.基本案情。2005年2月,某市财政部门对该市一所市属学校2004年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其他应收款”科目2004年末余额较年初余额有大幅上升。检查人员接着调阅了2004年度与“其他应收款”账户相关的会计凭证,发现2004年度借方发生额中,有3笔应收款金额共计20万元,在记账凭证后未附原始凭证。

检查人员询问校方,得知“为解决曾向学校提供过资金赞助的某乡镇企业甲公司的临时资金周转困难,向甲公司临时借出20万元资金,学校并未向该企业收取利息”。检查人员又对甲公司进行了调查。经过查阅有关资料,得知甲公司与该学校订有有息贷款协议,甲公司至2004年底已以现金方式向该学校支付了利息1.5万元。

检查人员以上述对甲公司检查的结果为基础,对该学校有关人员进行了质询,在上述事实面前,有关人员不得不承认该学校将其向甲公司收取的借款利息存入学校的小金库的事实,分析财政部门对该市一所市属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的例行检查属于何种类型的会计监督,除此以外,还有哪些类型的会计监督。

2.案例分析。

(1)财政部门对该市一所市属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的例行检查属于政府监督。因为政府监督主要是指政府财政部门代表国家依据法律法规及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政府监督内容包括: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账簿;各单位的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本案中财政部门对市属学校设置的会计账簿是否合法、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进行的检查属于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2)我国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和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

(3)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四、案例考核法

单独的条文考核无法考查学生的学习水平,通过案例式的考核可以有效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学生的反应非常良好。例如,张某系某私营皮革制造厂工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皮革厂只与张某口头约定,劳动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安全,如出现伤残事故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2004年9月,皮革厂在录用张某时,劳资科和安全科以及张某同班组的人员都在场,皮革厂领导对张某讲,我们是私营企业,摊子小,经不起工伤事故的风险,如本人能够注意安全,可以录用,但不负责工伤赔偿,以前其他职工也是这么做的。张某考虑后,同意来厂工作。2001年12月,张某操作机器时因机器皮带断裂而砸伤左手,住院治疗23天,花去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共计5780元,由张某本人垫付。皮革厂在此期间照付张某所有工资。出院后,张某与皮革厂交涉有关医疗费用问题,未果。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皮革厂支付其医疗费。

试分析:①张某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②张某与皮革厂之间的关系属于哪一类?

讲解要点:①张某的请求应得到支持。张某的手被砸伤属于工伤,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伤亡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免责的内容。该私营企业虽与张某有此约定,但是不合法的。该企业应当承担张某的工伤医疗费用和相关费用;②张某与皮革厂之间的社会关系应属于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事实劳动关系形成之后,双方的合法权益仍应按照劳动合同关系的规定,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由上可知,在职业院校的法律教学中,实施案例性教学和考核可以极大地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对相关的课程教学具有一定借鉴价值。

参考文献:

[1]刘忠世.当代青年道德价值观[M].青岛:青岛出版社,1999.

[2]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