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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弼《易》注对“汉代象数”的舍弃与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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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从古至今的多数学者视“扫象”或“尽废象数”为王弼易学的重要特征之一。随着易学研究的不断推进,一部分学者已经觉察到王弼《易》注中仍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汉代象数”内容。然而,这一颇具纠偏意义的学术探讨又出现了某些矫枉过正的现象。本文先对王弼《易》注中的“汉代象数”及前人相关研究加以详辨,继而再探讨王弼易学的革命性所在,并最终对“尽废象数”论加以重新理解和评价。

关键词王弼易汉代象数尽废象数

〔中图分类号〕B234;B23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14)01-0018-08

一、有关“尽废象数”的三个问题

《易传》成书后,因乎治易路径和方式的差异,易学逐渐形成了不同的派别。约其大端,乃象数与义理两派。此两派各以“象数”与“义理”为侧重,分别展现出鲜明的学术特色;然二者间又不彼此孤立隔绝,“义理派的特征不在于扫落象数,象数派的特征也不在于排斥义理”。①质言之,二者只是治易路数的不同。究其本根,此两种不同的治易路数皆可上溯至《周易》经传。一方面,《周易》古经原本就存在的两套表意系统,即卦爻画符号系统与卦爻辞文字系统,乃是象数派与义理派各自之理论源头;另一方面,解释《周易》古经的权威著作《易传》中并存的象数与义理,又为两派易学提供了文本根据。汉代以降,象数易学大兴,随即居于易学主流。此一阶段,大量的象数体例被发明创设、运用衍展,从而极大程度地丰富了易学的内容。但同时,“专崇象数,以象生象,象外生象,以数演数”②的注经方式亦使得象数易学的繁琐、僵化日益暴露。在此一背景下,一批具有高度思维原创性的易学家从汉代旧学中突围而出,并尝试以新方法治易。王弼即是其中的杰出代表。

纵观易学史,王弼易学的问世无疑标志着一场易学革命的肇始。王弼一出,象数旧学日薄西山,义理解易成为主流。因而,古今大部分学者在评价王弼易学时多以“扫象”或“尽废象数”论其特征。如东晋孙盛曾言:“六爻变化,群象所效,日时岁月,五气相推,弼皆摈落,多所不关。虽有可观者焉,恐将泥夫大道。”③牟宗三先生亦云:“王、韩之易学,要在废象数,至于义理,则未能握住孔门之管钥,而是以道家之有无玄义而解经也。”④

我们认为,《易》之象辞互诠互显、象数理占一体圆融的特质已然决定了包括王弼在内的一切易学家并未、亦绝无可能全然抛弃卦爻符号而空论义理。

那么,应如何理解王弼“尽废象数”论?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就先须对“尽废象数”的“象数”有一个清晰界定。通观王弼《易》注,其所用之卦象,既有八卦的自然之象、又有事物之象及方位之象;所用之爻象,不但继承了当位居中、承乘比应等旧例,更发明了“初上不论位”的新说。可见,王弼“心中严格掌握着卦象,并没敢随意解说”。刘大钧:《周易概论》,齐鲁书社,1986年,第177页。既然王弼《易》注中的用“象”之处不胜枚举,古今学者绝不会视而不见。因此,所谓“尽废象数”并非是说王弼断然抛却了一切象数。这里的“象数”实为一种狭义的特指,即“汉代象数”。尽管汉代除象数学外还存在着道家易等其他形式的易学,但此时期象数易学占居绝对主流、最能代表汉代易学的特出之处;汉代又为易学史上象数易学的鼎盛时期,故可在“汉代象数”的狭义层面上使用“象数”概念。需要说明的是,当我们把“汉代象数”规定为狭义的“象数”时,显然是着眼于汉代象数学与其他时期象数学的区别而非共同之处。比如,虽然汉代象数学亦重视“中”、“当位”、“承乘比应”等注经体例,但这些体例亦被其他各个时期的易学家普遍运用。因而,此处所谓的“汉代象数”,在外延上并不等于汉代象数学所使用的全部易例,仅指由汉代象数易家创设或勃兴、且直至清代汉学复兴之前皆未获得主流易学广泛认肯从汉代象数易学衰落到清代汉学复兴之间的易学史阶段,仍不乏汉代象数学的继承者,如三国陆绩、晋干宝、唐李鼎祚、宋朱震等。从易学史的角度审视,以上诸家与其各自所处时代的主流易学风格明显有别,皆是以继承或发展汉代象数学为其易学研究的主体,故仍属“汉代象数”,并不意味着“汉代象数”与其它时期象数学的共同之处。的八宫、卦气、互体、爻辰、反对、旁通、升降、卦变等注经体例。依此理解,则“尽废象数”论实际旨在强调王弼将“汉代象数”特有的解经方法全然摈弃、置之不用。

因其自身价值及对后世产生的巨大影响,王弼易学历来颇受学界重视。一方面,以王弼易学为论题的学术研究已然取得了相当丰厚的成果;另一方面,研究进一步深入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仍然存在。其中,汤用彤先生所言非常值得重视:“又世之非毁弼《易》者,亦因其师心自用,不守家法。然弼之注《易》,采取旧说颇不见少。张惠言谓弼祖述王肃,特去其比附爻象者。实则弼注除黜象数外,文义亦尝援用旧说。如《观》卦卦辞注即用马融之文,《泰》之初九全引虞氏易,《革》卦‘巳日乃孚’乃用宋衷之注,《颐》之六二全用王肃之书。凡此均足证辅嗣治《易》,多读世儒作品,于作注时,并有所取材也。”汤用彤:《魏晋玄学论稿》,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第91页。汤先生明确指出,王弼对马融、虞翻等汉易大家的《易》注皆有援引。这便引出一个重要问题,即:王弼是否彻底否弃了“汉代象数”旧说?换言之,倘若我们只在“汉代象数”的狭义层面上使用“象数”概念,主张王弼易学“尽废象数”的传统观点是否就一定准确无误?

随着当代学术研究的不断推进,这一问题引起了极少数学者的重视。田永胜已发表多篇相关文章:《论王弼易学对两汉象数易学的继承》,《周易研究》1998年第3期;《论王弼易学与〈易传〉的关系》,《人文杂志》1999年第3期;《文本的解释与王弼思想研究》,北京大学1999年博士毕业论文;《王弼思想与诠释文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3年。此外,郭丽娟:《王弼易学哲学思想再探》(四川大学2006年硕士毕业论文)中亦详细论及此一问题。王新春:《“得象忘言,得意忘象”——王弼对象数的重新定位及其对治〈易〉路数的新体认》一文中亦有相关论述,见刘大钧主编:《象数易学研究》第二辑,齐鲁书社,1997年。本文第二部分对以上文献多有参考借鉴,特此注明。他们研究后发现,王弼《易》注中仍保留着一定程度的“汉代象数”内容。其实,宋、清易学家早就对此有所觉察。那么,王弼《易》注中究竟存在着多少“汉代象数”成分?关于这一问题,本文在部分地接受前人观点的基础上,主张前人结论尚有进一步详辨的必要。

二、王弼《易》注中的“汉代象数”

笔者通观王弼《易》注并综合前人相关研究成果后认为,王弼《易》注中的“汉代象数”内容大抵有如下数端:限于论题,本文只涉及王弼易学中与“象”有关的部分。合言“象数”,乃是沿袭易学史及当今易学研究的惯用说法。

1反对

“反对”是就两卦关系而言的。简言之,某一别卦反转一百八十度后所得之卦,与原卦之间即互为反对。亦可变换视角,将原卦的初爻至上爻,视作其反对卦的上爻至初爻。如《临》与《观》、《渐》与《归妹》皆互为反对。将“反对”之意明确点出并运用于注经者,首推汉易之集大成者虞翻。虞氏所谓的“反对”,即后人颇多论及的“覆卦”、“综卦”。

王弼注《益》卦六二爻爻辞“或益之,十朋之龟,弗克违,永贞吉”云:“以柔居中,而得其位;处内履中,居益以冲。益至外来,不召自至,不先不为,则朋龟献策,同于《损》卦六五之位。”②④⑥⑦⑨楼宇烈:《王弼集校释》,中华书局,1980年,第429、435、277-278、348、266、450-451页。《益》之六二为下卦之中爻,阴爻居阴位为得位,故曰:“以柔居中,而得其位;处内履中”。《益》与《损》卦互为反对,故言《益》之六二同于《损》之六五。

2旁通

“旁通”出自《易传》。《文言·乾》云:“六爻发挥,旁通情也。”将“旁通”命名为一种注易方法则是虞翻的创造。虞氏所谓“旁通”,是指若两卦的六对同位之爻阴阳爻性截然相反,则此两卦卦意相通。如《乾》与《坤》、《履》与《谦》互为旁通。后人又将“旁通”称为“变卦”、“错卦”。

王弼注《夬》九三“壮于頄,有凶。君子夬夬,独行遇雨若濡。有愠,无咎”云:“頄,面權也,谓上六也。最处体上,故曰權也。《剥》之六三,以应阳为善。夫刚长则君子道兴,阴盛则小人道长。然则,处阴长而助阳则善,处刚长而助柔则凶矣。”②王弼此处虽未明言“旁通”,但其以《剥》之六三注《夬》之九三足以说明他接受并涵化了汉易的旁通易例。但需特别指出,王弼与虞翻虽都以旁通注《易》,但二者并不相同。虞氏旁通说是以旁通之两卦卦意相通,故可相参互诠;王弼则认为旁通两卦之卦意截然相反,似应正反比对。

3升降

升降是东汉荀爽易学的特胜处。荀氏此说,是在继承西汉京房和《易纬·乾凿度》的相关思想基础上提出的。约言之,“所谓升降,是指阴阳进退消息。阳性主升,阴性主降。”然而在具体注经中,升降说并“不能固守乾坤升降的原则”,从而表现出极大的“多变性和灵活性。”林忠军:《象数易学发展史》第一卷,齐鲁书社,1994年,第177、180页。王弼曾多次运用升降说注《易》:

(1)《泰》:王弼注九三“无平不陂,无往不复”云:“乾本上也,坤本下也,而得泰者,降与升也。”注爻“翩翩不富以其邻,不戒以孚”云:“乾乐上复,坤乐下复,四处坤首,不固所居,见命则退,故曰‘翩翩’也。坤爻皆乐下,己退则从,故不待富而用其邻也。”④王弼此间明显采纳了荀氏的乾升坤降说。比照《周易集解》引荀爽注《泰》之文“坤气上升,以成天道,乾气下降,以成地道”,李道平:《周易集解纂疏》,中华书局,1994年,第165页。可知王弼虽未明言“升”、“降”二字,然其“上复”、“下复”之义实与升降相同。

(2)《大畜》:注九三曰:“凡物极则反,故畜极则通。初二之进,值于畜盛,故不可以升;至于九三,升于上九,而上九处天衢之亨,涂径大通,进无违距,可以驰骋,故曰‘良马逐’也。”⑥此是主九三升上九,以《大畜》为一阳独升之卦。

(3)《小畜》:注初九曰:“处乾之始,以升巽初,四为己应,不距己者也。以阳升阴,复自其道,顺而无违,何所犯咎?”注九二曰:“处乾之中,以升巽五,五非畜极,非固己者也。”⑦此是主初爻升四位,二爻升五位,为两阳同升。田永胜以《小畜》九二作《升》九二,又以初九升四位为“以阴升阳”,皆误。见田永胜:《论王弼易学对两汉象数易学的继承》,《周易研究》1998年第3期。

(4)《升》:注初六曰:“允,当也。巽卦三爻皆升者也。虽无其应,处升之初,与九二九三合志俱升。当升之时,升必大得,是以大吉也。”注九三曰:“履得其位,以阳升阴,以斯而举,莫之违距,故若升虚邑也。”⑨王弼主《升》之内卦三爻同升。不但两阳爻升,初六阴爻亦升。

可见,王弼多次运用了荀氏升降说注《易》,且其升降之法与荀氏一样皆不墨守阳升阴降之规,在具体运用中亦能结合注经需要表现出极大的灵活性和多变性。

4卦变

卦变是象数易学的重要内容之一。所谓卦变,是指某一别卦的阴阳两爻互易而变成另一别卦的学说。主此说者多将卦变溯源至《彖传》。在汉代易学中,系统的卦变说始自荀爽,成熟于虞翻。在王弼《易》注中,卦变思想主要体现于以下两例:

(1)《贲》:王弼《彖传》注曰:“刚柔不分,文何由生?故坤之上六来居二位,柔来文刚之义也。柔来文刚,居位得中,是以亨。乾之九二,分居上位,分刚上而文柔之义也。刚上文柔,不得中位,不若柔来文刚,故‘小利有攸往’。”③⑦楼宇烈:《王弼集校释》,中华书局,1980年,第326、508、406页。王弼此处是以卦变注《易》。朱伯崑先生认为,“此是本于荀爽乾升坤降说解释《彖》文刚柔往来说。”见朱伯崑:《易学哲学史》第一卷,昆仑出版社,2005年,第294页。田永胜亦以升降说视之,见《论王弼易学对两汉象数易学的继承》。事实上,将此例视作卦变更为妥当。由“坤之上六来居二位”、“乾之九二,分居上位”之语,可推知王弼认为《贲》卦是由《泰》之九二、上六两爻互易而来。《泰》内乾外坤,乾刚坤柔,故上六降二位,为“柔来文刚”;九二升上六,为“刚上文柔”。

(2)《涣》:王弼《彖传》注云:“二以刚来居内,而不穷于险;四以柔得位乎外,而与上同。内刚而无险困之难,外顺而无违逆之乖,是以亨。”③此言《涣》卦来自《否》卦。《否》之九四降内卦二位,即“二以刚来居内”;六二升外卦四位,从而阴爻居阴位,故言“柔得位乎外”。清儒焦循曾明示王弼这一卦变之例:“循按王氏此注,亦用卦变《否》四之二之例,而讳言自《否》来。”焦循:《周易补疏》,见阮元编:《清经解》卷一千一百四十七,上海书店,1988年。

需要指出的是,按荀、虞之卦变体例,《贲》、《涣》皆为三阴三阳之卦,故应来自十二辟卦中的《否》、《泰》二卦。对照荀、虞二人注文,荀爽《贲·彖》注:“此本泰卦”。虞翻《贲》卦注:“泰上之乾二,乾二之坤二”;《涣》卦注:“否二之四。”参见李道平:《周易集解纂疏》,中华书局,1994年。可知王弼注此两卦与汉易卦变之法完全相同。由此可见,王弼无疑继承运用了“汉代象数”方法。

除上述四种体例外,王弼之“一爻为主”说,亦是对京房、陆绩卦主说的继承与发展;其《易》注还曾部分地引用或化用汉代象数易家的注文。凡此种种,在此不一一详述。

总之,经上述分析后可见,即便我们把“象数”规定为“汉代象数”,主张王弼“尽废象数”的传统观点亦非准确无误。因为在王弼《易》注中,确实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汉代象数”内容。

三、前人研究再辨析

随着易学研究的不断推进,少数学者已然觉察到用“尽废象数”来评定王弼易学在一定程度上有失公允,于是,几篇旨在梳理、析论王弼《易》注之“汉代象数”内容的文章相继发表。然而,这一颇具纠偏意义的学术探讨,又出现了一些矫枉过正的现象。笔者认为,如果我们在研究王弼《易》注与“汉代象数”的关系时,仅仅或过分地着眼于形式上的找寻、对应甚至是比附,误读就会不可避免地发生。平实地看,古人之说颇有不当之处,今人研究则大多因袭旧误。所以,对此类卦例再加详辨十分必要。

1互体

互体最早见于《左传》,自汉代京房明言互体后,汉儒多取此说。宋人王应麟认为,王弼亦用互体之法。他在《周易郑康成注·序》中言道:“王弼尚名理,讥互体,然注《睽》六三曰:‘始虽受困,终获刚助’。《睽》自初至五成《困》,此用互体也。”王应麟辑:《周易郑康成注》,台湾无求备斋《易经集成》本。为见其详,此处引录王弼《睽》卦六三注文:

凡物近而不相得,则凶。处睽之时,履非其位,以阴居阳,以柔乘刚,志在于上,而不和于四,二应于五,则近而不相比,故“见舆曳”。舆曳者,履非其位,失所载也。“其牛掣”者,滞隔所在,不获进也。“其人天且劓”者,四从上取,二从下取,而应在上九,执志不回,初虽受困,终获刚助。⑦

王应麟认为王弼运用互体的全部根据,即在将注文“初虽受困”一句中的“困”字理解为《困》卦。按互体之法,《睽》初至三为兑、三至五成坎,初爻至五爻五画连互得《节》,再用两象易将《节》之内外两卦互易则成《困》。按王氏之说,王弼此处不仅用互体,且取“互体兼两象易”。林忠军:《象数易学发展史》第二卷,齐鲁书社,1998年,第6页。我们姑且不论其说牵强与否,仅从王弼注文来看,便知王弼绝非此意。《睽》之六三以阴爻居阳位,处于九二、九四两阳之间,以柔乘刚,故既不容于九二,亦不和于九四,故爻辞言“见舆曳,其牛掣”。然因六三与上九相应,故最终能得上九之助而脱离困境,即“初虽受困,终获刚助”。显然,这里的“困”是就爻位关系而言的“困境”之意,而非王应麟所谓互体兼两象易而成的《困》卦。

2五行

五行是中国古代哲学和文化的重要范畴。在汉代之前,五行说已发展得较为完备。继西汉京房纳干支五行入卦、从而创立出一套以五行为轴心的京氏易学庞大体系后,汉代易学家多沿袭以五行注《易》的路数。王弼曾对此法进行过批评。然而,宋代朱震在《汉上易传》中指出,王弼注《中孚》之六三亦有取五行:“王弼言‘卦变不足,推致五行’。然释《中孚》六三曰:三四居阴,金木异性,木金云者五行也。”朱震:《汉上易传》,上海古籍出版社《四库易学丛刊》本。王弼原注如下:

三居少阴之上,四居长阴之下,对而不相比,敌之谓也。以阴居阳,欲进者也,欲进而阂敌,故“或鼓”也。四履正而承五,非己所克。故“或罢”也。③⑥⑨⑩楼宇烈:《王弼集校释》,中华书局,1980年,第517、316、618、336、311页。

显见,王弼此注本无五行之说。朱震之所以认为王弼暗用五行,原因在于“对而不相比”可与五行之说相比附。按朱氏之意,《中孚》居外卦巽,按京氏八宫说,巽宫主木;六三居内卦兑,兑宫主金。内卦兑金克外卦巽木,故曰“对而不相比”。此论固然巧妙,解释亦颇为通顺,却实为画蛇添足之举。原因在于,兑、巽本为反对,六三、又分居内外卦之上下,恰为“对”也;二爻相邻,皆为阴爻,同性相斥,有如《革·彖》所言“二女同居,其志不相得”,正有“不相比”之象,故王弼此间言“对而不相比”。何须大费周章以五行释之呢?

3升降

前文已胪列王弼以升降说注《易》之卦例,然个别注文尚待详析。如《观》之六二:

处在于内,寡所鉴见,体于柔弱,从顺而已。犹有应焉,不为全蒙,所见者狭,故曰“窥观”。③

清焦循认为,此注暗含荀氏升降之法:“《观》本《蒙》二升五之卦。《蒙》已成《观》,故‘不为全《蒙》’。此荀爽二五升降之义,王氏阴用之。”焦循:《周易补疏》,见阮元编:《清经解》卷一千一百四十七,上海书店,1988年。焦循以为,此注中“不为全蒙”之辞显露出王弼是以《观》卦为《蒙》之九二升五位、六五降二位而成。因“《蒙》已成《观》”,故有“不为全《蒙》”之说。应指出,荀爽、虞翻皆未以《蒙》之二五升降注《观》卦。故焦循所谓“王氏阴用之”,是指王弼此注暗用了荀爽的升降法则,而非因袭了《观》卦荀注。如果我们进入王弼注文本身的语境内,而不是孤立地着眼于个别的文字词句,以上观点便不能成立。王弼在《卦略》中指出,“《观》之为义,以所见为美者也。故以近尊为尚,远之为吝”。⑥以此审视王弼注文,则可理解:一方面,《观》之六二居于内卦,远离九五、上九两个象征尊上的阳爻,自然“所见者狭”,有蒙昧之象;另一方面,六二爻居中得位,且能以柔顺与九五相应,所以又非完全蒙昧,即“不为全蒙”。如此看来,焦氏此间刻意将其归为阴阳升降体例的说法并不恰当。

4卦气

“卦气”说虽非汉易首创,刘大钧:《“卦气”溯源》,《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但其成为显学实始于汉代。继西汉孟喜彰明此说后,卦气便渐次成为了汉代易学的主流学说,“乃至基石意义上的基本学说”。“卦气之气,首先指节气,其次则指引发节气变化的阴阳二气。卦气说,简言之,乃是一种视构成《易》符号系统的卦为节气物候之变化、阴阳二气之消息的涵摄符示者的学说。”王新春:《哲学视野下的汉易卦气说》,《周易研究》2002年第6期。因乎《周易》古经中《复》、《临》两卦的卦辞皆涉及到“七日”、“八月”等具体时间或时令,故此两卦尤受象数易家重视,注解亦可谓异彩纷呈。古今很多学者认为,王弼在注《复》、《临》两卦时亦有取卦气说。今录王弼相关注文于下:

阳气始剥尽,至来复时,凡七日。⑨

八月阳衰而阴长,小人道长,君子道消也,故曰“有凶”。⑩

孔颖达认为,王弼“亦用《易纬》六日七分之义,同郑康成之说”,孔颖达:《周易正义》,《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整理标点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11、1、95页。《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周易正义》亦云:“王弼乘其极敝而攻之,遂能排击汉儒,自标新学。……今观其书,如《复·彖》‘七日来复’,王偶用六日七分之说,则推明郑义之善。”二者皆主张王弼是以“六日七分”解“七日来复”;至于《临》卦,孔氏又云:“‘小人道长,君子道消’,宜据《否》卦之时。故以《临》卦建丑,而至《否》卦建申为八月也。”此是认为王弼用“十二消息”来解“八月有凶”。

我们认为,《复》卦注文所呈示的,是王弼以阴阳二气消息论《易》,而非以“六日七分”解“七日来复”。至于《临》卦注中的“八月阳衰而阴长”,也完全可以在非卦气意义的一般语境下理解为“八月气温渐寒的阳衰阴长”。因此,单凭王弼对此两卦的简短注释,我们很难确证其是否运用了严格意义上的卦气说。由是观之,《周易正义》所云“但于文省略,不复具言”孔颖达:《周易正义》,《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整理标点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11页。以及今人田永胜“从王弼注释与郑玄注释的对比,可以看出王弼是用郑玄的卦气说来解释此句《彖》辞的,只不过王弼讲的没有像郑玄那么详细”田永胜:《论王弼易学对两汉象数易学的继承》,《周易研究》1998年第3期。等说法,皆有武断之嫌。

关键在于,凡主张王弼采纳卦气思想注《易》者皆忽略或刻意回避了一条重要注文。王弼注《复·象》云:

冬至,阴之复也;夏至,阳之复也。⑤⑦楼宇烈:《王弼集校释》,中华书局,1980年,第337、422、609页。

王弼此间以阴阳二气消息与节气物候更替互释,更可使我们断定,王弼《复》卦注绝对与汉易卦气思想无关。原因在于,按汉代卦气理论的十二消息及六日七分说,《复》卦值十一月中气冬至,《姤》卦值五月中气夏至,即“冬至阳复,夏至阴复”。然而,王弼注文却言“冬至阴复,夏至阳复”。田永胜在《论王弼易学对两汉象数易学的继承》中将王弼原注误引作“冬至,阳之复也;夏至,阴之复也”,并将误文作为王弼运用卦气思想的证据。在此予以特别指出。此足以证明王弼《复》卦注文有悖于汉易卦气思想,故绝无可能以六日七分说解《易》。

5卦变

王弼注《损》卦云:

柔不可全益,刚不可全削,下不可以无正。初九已损刚以顺柔,九二履中,而复损己以益柔,则剥道成焉,故不可遄往,而利贞也。⑤

依王弼之见,《损》初九爻辞“酌损之”符示着阳爻损己成阴以增益阴爻。在此情况下,若九二再变为阴,则《损》卦卦体即会转成《剥》卦,故九二爻不可再变。这一卦例,被某些现代学者视作是王弼运用卦变思想的明证。我们认为,此一卦例至少与汉代象数学的卦变说了无干涉。原因有二:首先,“汉代象数”中并无《损》变《剥》之卦例。按汉易卦变说,《剥》为十二辟卦之一,应为阴消《乾》至五爻而成,虞翻曰:“阴消《乾》也。”荀爽曰:“谓阴外变五。”卢氏曰:“此本乾卦。”参见李道平:《周易集解纂疏》,中华书局,1994年。而非来自《损》卦;其次,以虞氏易为代表的汉易卦变思想是一套较为完备的系统学说。其乾坤阴阳消息生十二辟卦,十二辟卦再以阴阳两爻互易而成其他别卦的总思路,可视为一种六十四卦有层次的推演、生成过程。如《贲》来自《泰》,《涣》来自《否》,《泰》,《否》又来自《乾》《坤》消息。然而,我们应注意到,王弼此注是为解释《损》卦九二爻辞而给出的一种假设。即初九已变,若九二再变则成《剥》。这一假设的目的,是为了得出九二不可变的结论。因此,这一注解完全不同于汉易“卦变”语境下具有生成推演意义的“《剥》来自《损》”。笔者以为,将其视作以“变卦”注《易》似较为妥当。

综合上述内容,我们认为:王弼《易》注中确实存在部分“汉代象数”内容,但其所占篇幅很小,卦例亦远未像后世学者指出的那样丰富。显然,这是王弼易学与汉代易学的不同所在。然而,仅以“汉代象数”的卦例数量和篇幅比重作为标准,并不足以将王弼易学与汉代易学区分开来,更不足以说明王弼易学的革命性所在。所以我们有必要继续追问:王弼易学与汉代易学的本质区别何在?

四、“用象”之辨

我们并不否认主张王弼“扫象”或“尽废象数”的传统观点有其合理成分。因为《周易略例·明象》中的如下文句,可作为这一论点最直接的文本支撑:

是故触类可为其象,合义可为其征。义苟在健,何必马乎?类苟在顺,何必牛乎?爻苟合顺,何必坤乃为牛?义苟应健,何必乾乃为马?而或者定马于乾,案文责卦,有马无乾,则伪说滋漫,难可纪矣。互体不足,遂及卦变;变又不足,推致五行。一失其原,巧愈弥甚。纵复或值,而义无所取。盖存象忘意之由也。忘象以求其意,义斯见矣。⑦

依王弼之见,胶着于象数的汉易方法在根本上存在偏差。解《易》不应执定在具体的象上,如乾卦不一定非要与“马”象相联,坤卦也不一定非要与“牛”象相联。在对汉易的种种象数体例进行批评后,他明确提出,“忘象以求其意”才是解《易》的正确思路。从表面上看,“忘象”似乎是对象数的彻底否定。然而,王弼不但继承了“中”、“当位”和“乘承比应”等象数体例,甚至还在一定程度上对“汉代象数”有所保留。这足以说明,“忘象”并不等于“扫象”或“尽废象数”。

下面我们以《蹇》卦卦辞“利西南,不利东北,利见大人,贞吉”为例,考察一下王弼在注《易》过程中是如何用象的:

西南,地也,东北,山也。以难之平,则难解;以难之山,则道穷。往则济也。爻皆当位,各履其正,居难履正,正邦之道也。正道未否,难由正济,故“贞吉”也。遇难失正,吉可得乎?楼宇烈:《王弼集校释》,中华书局,1980年,第410-411页。

王弼认为,卦辞中的“西南”表示平地,象征着平易;“东北”表示高山,象征着阻隔。此处显然运用了多种易象。按后天八卦方位说,艮为东北、坤为西南。再结合八卦所符示的基本自然之象,艮为山、坤为地,便可得出“西南,地也,东北,山也”。《蹇》外卦为坎,坎为水,又有险难之意。如同水在平地上得以顺流、遇高山则前行受阻一样,当人逢险难之时遇,若前往平易之处“则难解”,若前往高耸之处则“道穷”。《蹇》之上坎下艮,正符示着后一种情形,所以卦辞云“利西南,不利东北”。而人每处蹇难之时,总迫切希求解缓济难的“大人”出现,故卦辞又言“利见大人”。

由此例,我们可获知王弼与汉代易学的同异所在。其相同之处在于,无论“汉代象数”还是王弼易学,皆取道于“用象解辞、以辞明象”这一象辞相互显发的诠释方式。这是由《周易》本身的性质决定的。《周易》一书之卦爻符号系统与卦爻辞文字系统的一体圆融,已然规定了易学作为专门之学所必然采取的诠释方式。因而,即便是以王弼为代表的义理派易学,也绝不可能在注《易》过程中完全抛离易象于不顾。

既然义理易学与象数易学皆须“用象”,则“扫象”与“用象”不应该也不可能成为区分义理派与象数派的标尺。质言之,二者的区别在于如何“用象”。我们知道,在汉代“独尊儒术”的宏观文化格局下,“六经”被视为圣人之意的最佳体现者。汉代注经派易学家基于《周易》乃圣人“观象系辞”而作的理念,笃信《易》的“言”、“象”之间存在着绝对严整的对应关系,故其注《易》的核心任务之一即在于逐一阐明“言”、“象”相应的微言大义。然而,经学顺循这一思路发展至汉魏之际,终于变为繁琐、僵死的附会之说。“案文责卦,有马无乾,则伪说滋漫,难可纪矣。互体不足,遂及卦变;变又不足,推致五行”确实是此时期易学的总体风格。在这一情势下,一批具有高度原创精神和充足学术自信力的学者涌现出来。他们反对汉代机械、盲目、牵强的注经方式,并在方法论的层面上对汉代经学的治经路数进行了深刻反思。此一时代课题和文化动向的作用,促成了王弼哲学的应运而生。究其根本,王弼易学所针对的,乃是由汉代易学着力建构的以象数为优位的注经传统所导致的日益繁琐、并逐步偏离《周易》本身治易路向的易学研究状况。因此,“得意忘象”作为“言”“象”“意”之辨的核心结论,其本旨在于对汉代学术的治经方式进行纠偏。所谓“忘象以求其意”,并不是“尽废象数”,而是将“意”置于“象”之上,以“求意”为“用象”的目的和归宿;诚如王新春先生所言:“此所云‘忘’,重在晓示注意力重心由‘工具’向‘工具’所达成之‘目标’的转移,重在晓示一种不要过分纠缠和拘执于工具本身的精神方向。”见王新春:《“得象忘言,得意忘象”——王弼对象数的重新定位及其对治〈易〉路数的新体认》。见刘大钧主编:《象数易学研究》第二辑,齐鲁书社,1997年。其易学革命的核心和精髓,不在于“扫象”不用,而在于以“义理优位”取代“象数优位”的治《易》思路。因此,王弼之“用象”,不以寻求象辞的严整对应为的,而是将“用象”融汇在对整体卦“意”的解读之中。其注《易》的宗旨,是在准确呈示易象本身的基础上,进一步彰显卦爻之象背后的整体时义。

由此可知,王弼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某些“汉代象数”体例,但他是在“忘象以求其意”的精神统摄下运用这些方法的。在他看来,以“马”为乾象、“牛”为坤象,并不是错误。真正的错误是,一旦卦爻辞与卦爻象无直接对应,注释者便不惜使用诸如互体、卦气、卦变、升降、爻辰、逸象等“汉代象数”体例竭力使之牵和的思维方式。所谓“纵复或值,而义无所取”,是说即便通过以上方式注经达到的结论能与《易》之文意相合,这一注释也没有价值;反之,在“忘象以求其意”的精神统摄下运用包括“汉代象数”在内的一切象数体例,亦无丝毫不妥之处。我们再次强调,王弼意图否定的是“案文责卦”式的解经思路,而非排斥“用象”。对王弼来说,其《易》注所容纳的全部“汉代象数”内容,只不过是用以表意的工具和手段,在精神实质上已与汉易完全不同。

五、重新理解“尽废象数”

最后我们对王弼“尽废象数”的传统观点作一评价。

首先,从形式和数量上看,即便我们只在“汉代象数”的狭义层面上使用“象数”概念,“尽废象数”论仍有不当之处。问题的症结在于“尽”的限定。我们承认,王弼使用汉易思想注《易》的方法和卦例都很少,但这只能说明王弼废弃了“汉代象数”的大部分内容,而非“尽废象数”。就此而言,“尽废象数”论是有失公允的。

然而,我们却可在另一意义上认同“尽废象数”的观点。前文已言,王弼通过“忘象以求其意”的解《易》思路开启了一场由“象数优位”到“义理优位”的易学革命。这场易学革命的精神实质,不单在于形式上抛弃“汉代象数”机械、牵强、繁琐的风格及方法,更在于彻底否定汉易“定马于乾、案文责卦”的思维方式和治学精神。因此,倘若我们用“象数”特指“汉代象数”,并在文化精神和运思方式、而非象数体例和具体方法的意义上使用“汉代象数”概念,那么,“尽废象数”的说法恰是对王弼易学精髓的一种点示。

若按此思路重新理解,则“用象”、“忘象”、“扫象”三者亦具有了同一性。简言之,“用象”是注《易》的具体方法,“忘象”是明《易》的一般思路,“扫象”则是背后蕴藏的宏观精神。唯有对王弼易学的精髓和实质有一通透的把握,我们才能不继续在“扫象”与“用象”的问题上纠缠不清。在审视王弼易学与汉代易学的关系时,我们不能因其“尽废象数”,便对其《易》注中的“汉代象数”内容视而不见、不作讨论;也不能因其“扫象”,就将其对汉易的继承视为自相抵牾的表现;更不能因觉察到王弼《易》注中存在着“汉代象数”,就大肆将种种汉易体例强行比附于王弼易学。我们认为,后世学者之所以能在王弼《易》注中挖掘出远远超过实际数量的汉易卦例,正是由于他们仍按照“案文责卦”式的思路来检索王弼易学所导致的。每发现一处可与汉易相比附的孤立字词或只言片语时,就断言王弼使用了汉易方法。毋庸置疑,这种以王弼所批评的“案文责卦”式的思维苛责王弼的做法,实不足取。

王弼的易学革命在易学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王弼之后,义理易学跃居主流,象数旧学日益衰微。然而,“一种思想取代另一种思想,并不意味着彻底的摈弃,而是一种有保留的否定。象数易学至隋已绝迹,然其影响并未也不可能彻底根除,其中一些被认为合理的成分已融合在新的易学体系中,为易学家自觉不自觉地运用。”林忠军:《象数易学发展史》第二卷,齐鲁书社,1998年,第6页。王弼易《注》中的“汉代象数”成分,也应作如是观。不仅王弼,“魏晋南北朝以来象数与义理两大流派,能够自觉不自觉地认识并承认双方各自具有合理性的一面,任何一方都无法完全取代另一方的易学家,占有主流,而完全偏颇于一端者,毕竟是少数。”刘玉建:《魏晋至唐初易学演变与发展的特征》,《周易研究》2003年第4期。在这个意义上,肇始于魏晋的义理与象数之争,亦可视为两派易学逐渐走向融合的过程。

声明:本文第三部分是受陈彦杰《王弼治易方法研究与反思》(山东大学2010年硕士毕业论文)一文的启发而成的。陈文此节颇有独到之处,但某些部分尚待修改、完善。故笔者在征得陈彦杰同意后,对其文章进行了改写和补充。本文其他部分亦对陈文有所借鉴。此外,山东大学李尚信教授亦曾详细阅读此文,并提出许多宝贵意见。在此一并致谢。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哲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