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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作为一种新型的交通工具,它具有美观、轻便、快捷、无噪音、无污染、使用成本低等优点,特别是低廉的价格、易于操作、经济的使用费用等特点,一经问世便受到了广大市民的青睐,在较短时间内得到广泛普及。但从我县近一年来的交通事故统计情况看,电动自行车已成为新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成为了继摩托车后的事故多发车型,如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对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高发现状,确保交通安全有序成为基层交警的一个新课题。
一、电动自行车成为交通安全隐患的分析
(一)电动自行车自身结构特点引发交通事故。电动自行车由于轮胎窄,车身轻,运动形态很不稳定,行驶时左右摆动的幅度较大,稳定性相对比较差,安全性能得不到保障,遇到紧急情况,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并且在行驶时与普通自行车一样几乎无声音,如果驾驶人在瞬间掉头或横穿,很难引起其他驾驶人及行人提前对行驶中的电动自行车的注意,故而引发交通事故。
(二)电动自行车制动性能差、车速快易引发交通事故。由于一些电动自行车厂家一味迎合消费者心理,忽视了产品的质量、安全性和稳定性,不断地在产品的载重量、行驶速度、蓄电时间等方面大做文章,如加大电机功率、取掉脚踏板等,大有摩托化趋势,车速甚至可以达到每小时60公里,与普通自行车相比车速大大提高,电动自行车骑车人凭借其速度优势在非机动车道上行使,很容易与自行车、行人发生碰撞;同时,由于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较高,其制动距离加长(其制动距离比普通自行车至少要多出3米以上),增加了其安全隐患。
(三)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违法驾驶直接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上升。电动自行车购买手续简单、价格便宜且使用者不须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因此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里中老年人、学生占了很大比例,他们中有的人对交通安全法规知识知之甚少,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在道路上我行我素,在路口、路段上不按规定的路线行驶、逆行、随意变更车道、调头、不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与车辆和行人争抢道路,遇到突形,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二、针对电动自行车给交通安全带来的隐患,笔者认为,抓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是当前一项迫切的工作。必须从根本上重视,用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将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纳入正规渠道管理,使电动自行车一上路就跟机动车一样有法律法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行业
要保障电动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对电动自行车行业实行有效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将电动自行车明确纳入了非机动车管理的范畴,对电动车的行驶速度、道路的使用、违法的处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等环节,有效制约的法律条文寥寥无几,个别生产商、销售商,钻法律的空子,将“电动自行车”改名“电动助力车”,“失之毫厘,谬以千里”,仅有的法律约束成了一纸空文。因此,国家应制定切合实际的政策法规,使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和管理有法可依,首先,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应该制定相应的标准,从源头上制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对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实行“关、停、并、转”,实行企业的优化重组;其次,提高生产质量,使产品正规化、标准化;最后,建立必要的市场监管机制,质检、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对进入市场的产品进行严格检查,车管部门要对合格产品给予登记,对于改装等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允许登记。
(二)规范电动自行车行驶秩序
将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积极为路面执法提供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附则第—百一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非机动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执法者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电动自行车违法驾驶人给予相应处罚。另外,当地政府根据城市的环境特点和交通状况,将道路的安全纳入政府职能部门年终目标考核,把电动自行车管理纳入整个交通管理大系统中,实行电动车强制购买第三者保险制度,减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
(三)加大宣传教育管理力度
职能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行驶、停放和牌证的管理力度。针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知识薄弱,安全意识差,交警应加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对已购买电动自行车的要做好驾驶人学习培训。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广大市民宣传电动车应注意的交通规则和注意事项。采用讲座、大屏幕流动展板等方式向市民宣传电动车交通安全知识,警惕新的安全隐患,减少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