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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RAW都不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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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片时代,摄影作品被侵权后,最有利的证据就是底片。数字时代,RAW格式被认为同胶片一样能够证明作品的归属。但是,当数码摄影的知识还未全民普及之时,RAW格式也会遭遇到尴尬,四川摄影师华熔,就遇到了这样的麻烦――当自己的作品被侵权时,华熔拿出了RAW格式拍摄的照片作为证据,不曾想,这些证据曾被“鉴定专家”认为无效,差点使官司无法打下去。而同期开庭的另一个案件,因摄影师拿出了胶片作证,很快就结案处理。

拍RAW格式的重要性

2007年“五一”黄金周期间,我在杜甫草堂共拍摄了近4000张RAW照片。其中有一张是冒着被马踩踏的危险卧在地上拍摄骑师着唐装表演跨栏的照片。2007年9月30日的某媒体上刊登《骑纯血马悠游草堂》一文,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我拍摄的“马跨栏杆照”作为配图刊出。在要求该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失败后,我依法提讼,并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诉讼请求。

中院开庭后,被告一直称图片是从某网站下载的。

因此我列举了大量证据:出示了当天所拍392张全RAW记录的光盘和连拍6幅(含侵权照)的照片及机身号等RAW数据资料。这6幅连续照片,在同一场地、角度及同一马匹、骑师, 用同一光圈、 速度、 同一镜头、色彩空间、感光度、曝光补偿、分辨率、同一型号、同一机身号的相机,短短26秒内完成且动作连贯,而且前一幅照片与被侵权的(编号MG_7853)竟是同1秒钟(同是43分6秒)拍摄的??摄影人都知道,RAW记录只要用一个复位命令,哪怕你修改调整100次都可完全还原。这也就是为何美国《国家地理》杂志等要求记者稿件必须是RAW原始记录的原因所在, 因为这样,才能防止造假行为。如果国内也要求出示raw原始记录的话,“周老虎、刘羚羊和张鸽子”则根本无法得逞!建议纪实报道采用这种方法杜绝造假。

当我出示了这些证据后,被告提出要把这些RAW格式的照片拿去请专家鉴定。可笑的是所谓专家,居然打不开RAW记录,却所答非所问地称光盘上的数据可通过转成JPEG格式后人为修改……好在本人从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用数码相机了,还略通软件。所以再次呼吁法院认可RAW和底片一样具有法律证明力和可信度。不然影友用数码相机拍的作品被侵权后很难维权。

判决之后,波澜再起

后来,成都中院(2008)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定采取法定赔偿方式,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并刊登致歉声明等。虽然与我要求的赔偿金额差距颇大,但考虑到判决尊重事实比较公正,而且我也不想再浪费时间精力了,也就同意不再上诉。但万万想不到的是,侵权者居然又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本人据理答辩:既然上诉人声称光盘中的数据可以修改,那么请问上诉人,光盘中哪些数据是修改过的?在光盘中所拍摄的392幅照片中,又有哪些是修改的?可以明确的是:RAW格式原始记录与JPEG、TIF格式有本质区别,两者的概念完全不同,不能混淆。而且,RAW原始记录就相当于数码时代的“胶片”,是不能修改的。既然上诉人连我提供的铁证――光盘中的392幅RAW记录都打不开,你又如何能对它们进行判断呢?所以,上诉人由此得出的所有结论都是毫无事实根据的。

最终四川省高院于2009年3月5日在2008川民终字735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2008年4月18日立案到2009年3月5日胜诉,加上前期准备,历时一年多时间!很多摄影师遇到此类案件,会掂量打官司需要的时间、精力、经济成本以及话语权的不平等、请律师的费用等等,几座大山压在摄影师的头上,使大家望而却步,阻止了摄影师维权。但是时代变了,社会在进步,虽然路漫漫,但摄影人必将坚定不移地维权下去!

事后话:

因为从安全角度考虑,主办方和马术俱乐部都不允许进场地内拍摄。但我和俱乐部主办方都很熟,所以被允许进场拍摄。本可请十多位证人出庭作证(包括骑师等人)。但因为是第一次打维权官司,没经验,想法单纯,以为只有我一个人拍,没有别人拍,况且栏杆也是我根据光线角度亲自摆弄过,照片中的摄影包就是我的,加上照片中记录的场内几位骑师、工作人员都是在现场证人……这些应足够了。但实际情况远比想象的复杂,所以建议广大摄影人,还是应把所有证据一次尽可能全地提供给法院,不要有所保留,例如:证人。把困难想多点。这也算是经验教训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