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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视野下苗族婚姻道德观构建的两个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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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山苗族在其长期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形成了独特的苗族婚姻道德观。呈现出崇尚传统、强调和谐、恪守道德等特点。展望未来,实现民族性与时代性的结合,实践道德责任与自由,是未来苗族婚姻道德观的重要选择视角。

[关键词]苗族婚姻;道德观;民族性;时代性

[作者简介]陈世荣,文山学院社会科学研究部副教授,法学硕士;邓显波,文山学院政史系副教授,法学硕士,云南文山663000

[中图分类号]B8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10-0110-03

苗族是他族对整个苗族的族称。苗族的历史源远流长,史学家认为,黄帝是今天汉族的先民,而蚩尤则是现代苗族的先民。汉史与苗族史话均有记载:“蚩尤因与黄帝发生争战,后退出黄河流域,成为三苗集团的成员之一,三苗被禹击败后,苗族先民逐步西迁,唐宋时期,苗族深入到黔西北、滇东北和川南一带。”明末清初,苗族开始迁入文山。《邱北县志》载:“苗族明初由黔迁入”,《马关县志》说得更具体:“苗族,本三苗后裔,其先自湘窜黔,由黔入滇,其来久矣。”可见,“文山的苗族是明清之际从贵州省迁来的”。我国的苗族分为三大方言区域,即以湖南西部、贵州东北部、重庆等为主的东部苗族;以黔东南、广西一部分地区为主的中部苗族;以贵阳、遵义垂直以西云南大部的西部苗族。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全国苗族894万余人,云南省共有苗族人口104万,其中,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的苗族人口为420589人,约占全州人口总数3322720的12.66%,文山州的苗族人数占云南省苗族总数的40.44%,是云南省苗族最多的地州。

文山苗族在其长期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形成了独特的苗族婚姻道德观。呈现出崇尚传统、强调和谐、恪守道德等特点。尊重传统,展望未来,达到民族性与时代性的共同结合,是未来苗族婚姻道德观构建两个维度

一、民族性与时代性的统一

透过苗族婚姻,可看到其他民族婚姻道德观之共性。未来的苗族婚姻道德观发展应寻求民族性与时代性的统一。任何一个民族道德观、道德体系的生成都有其历史和现实根源,历史根源影响甚至规定这一民族道德构建的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而且也确实是这种道德构建的文化资源,传统伦理也保证了现实伦理构建的可继承性。但使之(传统伦理)符合时代,被时代的人们所接受(虽然传统与时代往往具有矛盾性),必须要接受时代的筛选,有的被改造,有的被遗弃,这不仅是伦理道德嬗变得以存续甚至是一般文化发展遵循之规律。

苗族婚姻道德观的构建,历史地不可避免要遵循上述规律。诚然,以当代人的眼光对苗族传统婚姻道德观进行审视时,筛选或改造必然不是它的全部,而是通过当代价值的检验并可以再造优秀的婚姻道德资源,这是社会发展所趋,也是人们的一种主观心愿。因为人们坚信过去和现在一定有某些“文化共通”,在苗族婚姻道德观中有一些最基本的道德观念,它不仅对现在的苗族,而且对其他民族也是有益的一种道德共识、道德资源。诸如婚姻的自由、和谐,对爱情义务的履行,以及婚姻中的一种友善关系等等。在当今时代,当人们认同了这些道德资源,并对这些资源赋予时代性的解释,使之有新含义、新内容,并能付诸社会实践,融于当代婚姻道德观中,这便是一种再造。

第一,构建婚姻“和谐”观。苗族婚姻道德观强调“和谐”,即在恋爱中和谐,婚后也强调和谐。“和”成为当代人际关系中的重要原则,它同时也是一种较高的理想状态,使家庭关系协调、夫妻恩爱、兄弟团结,进而使民族和睦团结,凝聚力增强,也是中华民族和谐、团结的例证。女子不要娇气,男人不当暴君。另外,苗族古朴的婚礼(含求爱、结婚)应保持,但应做到繁简相宜。爱情、婚姻是男女双方以道德情感维系的一个共同体,也是一种精神乐园,和谐在婚姻道德观中具有重要价值。

第二,苗族婚姻道德观中的忠诚、相敬在当今仍不失其价值。父母相敬、夫妻相敬、朋友相敬,彼此确立一种平等、相互尊重、宽容和信任的道德观。这是一种理想的观念共通,民族文化共通,推而广之,婚姻可以作为一个世界性的符号。对人们而言,不做道德上的“小人”和道德上的“巨人”。对于忠诚,除了无生命力的爱情婚姻不需要外,爱情、婚姻中的相互忠诚在当今有更积极的意义。

第三,强调婚姻中的道德义务。除了双方之间的爱心外,需要强调双方间的义务(由婚姻产生的),即赡养义务(当然这更是法律义务),如对孩子的抚养、教育、养护,对兄弟姐妹尽爱心,互相帮助。

当代苗族婚姻道德观的构建受西方文化和中国文化的双重影响。一个民族的文化发展离不开世界文化发展的影响,时展要求各地区、各民族的相互联系日益紧密,在世界文化大潮中,任何民族性的力量都是弱小的,同时,任何一个民族文化之大门不可能永远关闭。一个民族道德观的形成离不开自身的积累和外来文化的冲击、补充。从这个意义上讲,西方的一些婚姻道德观,苗族传统的一些婚姻道德观,也可注入当代苗族婚姻道德观中,发扬和借鉴并重,构建既适合时代又能使苗族民众接受的新型婚姻道德观。

二、道德责任与婚姻自由的统一

“只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而只有嗜欲与冲动会使人处于奴隶状态,人类正是由于进入了社会状态,才使他们的行动带上了某种道德性,使正义代替了本能,义务的呼声代替了生活的冲动,从而通过道德自律使自己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

在人类的道德生活或伦理生活里也同样如此。人们只是由于缺少爱才需要道德,所以人类是多么需要道德啊!是爱在支配人,人类的感受往往缺失爱:爱是在没有它的情况下,而且正是通过这种不在而起控制作用的。这正是责任所表现或提示的,它只强制我们做那些若是有爱便无须强制的事情。“爱怎么能控制除它自己――它连自己都不得不能控制――之外的其他东西,或者至少是除了与它想象的东西之外的其他东西呢?人只控制行为,这就说明了主要问题:道德规定的不是爱,而是通过责任来实现的行为,而如果有爱的话,这种行为已经自由的实现了。责任的准则是:像你爱着那样行事。”

在苗族婚姻道德观中,道德责任显得极为重要。在当今,道德责任和自由的统一在婚姻道德观中的意义毋须多言,责任与自由紧密相连,自由、责任同社会、人不可分离。

近代思想家梁启超认为自由是:人人自由,而不侵入之自由为界,如果一个人任凭手的自由,随意杀人越轨而受到法律的惩罚,那么手固有的自由也就失去了,什么事情也干不成了。梁先生之结论是:不负责任的自由,连自由也得不到。而杜威认为:在任何时候存在的自由系统总是在那个时候存在的限制和控制系统。如果不把某一个人能做什么同其他人们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关联起来,这个人就不能做任何事情。

正如马克思所言: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

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每个人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正像世界是由界标确定一样。

首先,苗族婚姻道德观中道德责任是重要的。在道德领域,没有责任就没有自由,也就可能失去道德性。在生活中,每个人之间存在着一种直接或间接的依赖关系,这个社会是一个联系的社会,也是一个相互依赖的社会,任何人不可能完全独立地从社会中分离出来。这种人与人的依赖,决定了人的自由存在限制,任何个体面对的是他人,面对的是社会,这就意味着每个人都负有道德责任(当然履行与否又是一回事),自由蕴含着责任,脱离责任的自由不存在。建立自由社会的基础和核心是每个人对他人的责任感(哈耶克语),同时哈耶克也在始终告诫人们:世界上没有无责任的自由。

在婚姻领域,如果男女双方只顾行使自由、权利,而不愿意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实践道德义务,那么这个社会将变成一个机械社会,爱情和婚姻终会变成自己获取快乐,行使自由的有效场所,婚前无约束(婚前的乱性),婚后肆无忌惮,四处作乐,那么永远就不会有爱(因为爱是双方的),复制情感,粘贴情话,这样的结果便是:每个人甚至社会履行自由的空间只会越来越小。那么,人类的爱情,婚姻甚至是人与人之间的合作无从谈起,爱情、婚姻、家庭乃至社会将变得无意义。如此想脱离责任而获得自由,获得的却是不自由。道德义务、道德责任应是当代社会重要的道德基础。

其次,元自由也就无责任。自由对人而言是建立自律的道德规范,没有主体的参与就没有道德,道德是人的道德,是为人的需要服务的,因此在这里它有工具的性质。但是,道德又是人们生活的理想,是人类追求的目的,只有人才有道德。所以道德的主体性又要求人类必须为完善自身而不断去实践道德,“成为一个社会的人,成为一个道德的人”。正如夏伟东所言:“道德与主体的关系已经紧密到了这样的程度,即不但没有主体,便没有道德,而且即便有了主体,但如果主体并不敬仰和服膺道德,也同样没有道德。”除表明道德的主体性外,也说明了没有自由,便没有道德。

黑格尔阐明“人的决心是他自己的活动,是本于他的自由做出的,并且是他的责任”。由此引发的思考是:两个方面可以确定个人的责任:一是自己必须是行为的主人;二是该行为必须是自己的行为,即行为必须是个人自由选择的,反映个人的意志,而且由自己承担责任。

回到婚姻领域,比上述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主体是不是婚姻的主人,婚姻是不是主体的意愿,并由主体自身来选择,选择婚姻之后主体是否承担婚姻带来的责任,这是一个连续的且不能中断的过程,任何间断都意味着可能失去道德性,这是正确理解道德自由和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真正做到由苗族青年男女来掌握自己婚姻的自由。正如恩格斯所言:“难道两个将被撮合的青年人没有权利自由处理他们自己、他们的身体以及身体的器官吗?”进言之,父母之约,朋友之言,婚外性,第三者插足都要接受道德自由和责任统一原则的审判。但在实践中,父母之约,朋友之言若最终使男女双方都和谐、幸福且有愉,在选择时虽不具主体性,但它给主体带来好的生活,幸福之感受则是可以肯定的。而婚外性、第三者插足使双方不愉快且也不道德,这样的问题勿需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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