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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民间组织的发展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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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组织迅速发展,正确认识我国民间组织及其功能和作用,引导和规范我国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发挥民间组织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作用,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民间组织;功能;社会治理;和谐社会;建设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社会发生了一系列制度性的变革。民间组织在结构转型和市场经济中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功能日益凸显,在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中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民间组织发展及其功能

民间组织是由持相同或相近志向的志愿者组成的、具有稳定的组织形式和固定的成员、领导结构的、在政府机构和私人企业之外而独立运作且发挥特定的社会功能的、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关注特定的或普遍的公众公益事业的民间团体。它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出现,生产交换关系的扩大,民主政治形态的成熟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是一个国家和一个成熟社会政治架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民间组织的历史悠久,1978年改革开放后快速发展。据民政部门统计,到2005年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民间组织达到28.9万个,基金会达到1016个。我国民间组织的发展不仅速度快,数量多,而且与国外的非政府组织相比,由于经济基础、文化传统和社会环境的不同,在具体思路选择、运作方式、组织结构和服务功能上都带有我国自身的特色,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模式。从民间组织的产生看,除了有自然自发产生的民间组织外还有大量的由政府推动或者由政府推动和民间自发发展相结合的产生的民间组织。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民间组织一开始就是在政府主导下建立的,接受政府的“双重管理”,他们在社会治理和社会建设过程中具有独特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利益协调与整合功能

民间组织基于其成员的共同利益的需要而成立,其基本的职能就是协调内部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内部成员的整体利益,通过合法的途径表达成员的利益诉求;建立一定的社会沟通渠道,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活动,在满足内部成员整体发展的需要的同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增进。

(二)自治与自律功能

民间组织最主要的特征要素就是“民间”性和“自愿”性,作为利益团体它是由社会成员为了追求共同的志愿自发自愿而形成,通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准则、标准等来约束、控制、规范内部成员自身的行为,协调组织内外部关系,按照组织自身的发展要求和运作程序进行自我管理,实现组织目标和愿景。

(三)政治参与与公益服务功能

民间组织并不是与社会政治生活无关,也不能超越国家政治。民间组织自身所代表的特定群体或阶层的利益诉求必然要通过恰当的途径、方式反映到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治社会中来,影响政府公共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民间组织通过向社会提供有效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社会成员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维护公共秩序,促进公共利益。

二、民间组织的发展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过程中民间组织将以其自身的特点和功能在社会治理的过程表现出独特的优势,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推动公民社会的建构,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

法国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通过对美国的观察指出,“正是在自治的过程中,美国公民在力所能及的有限范围内,试着去管理社会,使自己习惯于自由赖以实现的组织形式,而没有这种组织形式,自由只有依靠革命来实现。他们体会到这种组织形式的好处,产生了遵守秩序的志趣,理解了权力和谐的优点,并对他们的义务的性质和权利范围终于形成明确的和切合实际的概念”。他认为自治的生活习惯和民情是公民社会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必备的基础。公民社会是公民们在国家市场经济、政治生活领域外,自愿结社、自由讨论公共问题和自主从事政治活动而自发形成的民间公共领域。美国学者柯亨认为,公民社会是公民学的大学校。在公民社会中,民主不再是一种崇高的理念,也不仅仅是一种政治制度,而是一种现实的社会生活方式,民主融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而且也只有当民主成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的时候,民主才能真正实现。民间组织是公民社会的主体之一,是民主的必要前提。

在具体的社会治理中,由于民间组织代表着一定的利益群体,随着民间组织的发展壮大,依附性的减弱,自治性增强,表达自身政治利益诉求会日益强烈,必然要合法地通过对话、协商和沟通机制向政府表达各方面包括政治的诉求,争取政府的支持与认同,或者是通过其他不合法的方式向政府施压,影响政府的决策。由于我国民间组织对政府有一定的依附性,因此与西方非政府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对立与对抗关系不同,更多地表现为向政府建言献策,执行政府的指令,为政府承担相关的公共服务和公益服务的职能。政府则可以通过各种民间非政府组织协调和平衡社会群体的利益,沟通政府与各类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了解民间信息,传递落实政府的各种信息和主张,实现政府与民间的有效互动与沟通。托里・戴蒙德说:“一个充满活力的公民社会,不但提高了民主政治的责任能力,而且提高了民主政治的代表性和生命力。”通过民间组织与政府间的良性互动、适度制衡,协调国家所维护的普遍利益与民间组织所要求的特殊利益,吸引公民和社会组织广泛、有序参与民主政治生活,夯实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社会基础,推动民主政治建设。

(二)推动市场秩序重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不仅要有比较成熟的多元的市场主体,而且要形成包括公平诚信、自律自治、遵章守法、竞争有序的良好的市场秩序。民间组织的发展对良好市场秩序的重构具有积极的催化作用。民间组织遵循的是法治、契约、自治、民主、平等的原则,通过建立内部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独立自主、规范有序的运作机制,实现组织自律和自治及相互制衡功能。特别是经济领域的自律性行业组织、法律和财务等服务机构、信息及咨询服务机构、市场交易中介组织和市场监督鉴证机构。他们通过向社会提供非营利的社会服务甚至是真正的志愿服务,可以更加灵活适应市场和居民需要,较之于政府更有效率,因而能够降低社会运转成本,加快交易进程,节约社会劳动,降低交易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弥补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的不足,自觉充当了各种公益事业和各种社会服务的承担者。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也是道德的经济。民间组织倡导的核心价值是社会和谐,贯穿人道主义和志愿精神,追求公共利益,塑造平等、诚信、合作、团结的社会关系,并以实际行动表达社会公益精神、公德意识、责任心和爱心,形成积极、健康向上的道德力量,正在唤醒人们内心的真、善、美,引导人们自觉地遵守各种社会规范、市场秩序,更加关注和理性处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秩序的重新建构,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化发展。

(三)推动改善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社会的安定有序、全面和谐,是通过有效的社会治理而实现的。现代社会的治理,是社会参与式的民主治理,是政府与民间组织、企业组织和公民的共同治理。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明显加快,消费结构升级加快,社会矛盾和利益关系日趋复杂,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日益显现。社会治理面临诸多的问题和难题,实现社会和谐、共建共享的任务繁重。民间组织以其自身的独特优势,在社会治理过程正在发挥积极的作用,譬如安置了大量富余人员就业,通过各种渠道对下岗职工、农民工及富余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举办人才交流活动,搭建就业平台,提供就业服务,减轻就业压力;从事公共问题研究,充当政府的智囊,为政府决策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影响政府决策,从源头上维护公共利益,增进社会协调;从事社会公益活动,关爱社会弱势群体,实现社会资源的再分配,有效化解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利益分配的不公或失序引发的一些社会矛盾,维护和促进了社会的公平与公正;开展各种社会志愿服务活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公益职责,增强公民、企业和各种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增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有序运行,推动了社会事业的巨大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民间组织在政府职能转换的过程中,承接了政府下放的大量工作,对于保证社会的正常有序运行发挥了积极的替代的作用,成为现阶段我国社会独特的“稳定器”,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性力量。

三、加强引导和规范,促进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到社会事业发展和社会公共服务甚至政治活动,真正发挥他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作用。

(一)建立并完善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民间组织及其行为

充分认识民间组织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作用,从完善社会治理结构的角度修订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民间组织法律体系,依法规范民间组织的成立、登记、性质、职能、宗旨、地位、权利、义务、组织形式、活动的范围、经费来源等,明确民间组织与其它党政组织、企业的界限与关系,规范民间组织的组织管理、税收政策、资金募集和监督体系,放宽民间自发形成的社会组织在制度上及登记注册门槛上的限制,使民间组织切实拥有“合法”身份,取得社会认可和支持,依法可以获得和利用相关资源支持,履行责任与义务,接受相应的监督。依法坚决取缔从事非法活动的民间组织,营造良好的民间组织发展的法律环境。

(二)建立民间组织与其他组织间的沟通和互信机制,引导和监督民间组织的发展

我国民间组织与政府、企业等其他组织之间组织文化各异、利益交叉、活动范围交汇,客观上要求建立沟通和互信机制。随着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民间组织的发展空间越来越广阔。但由于目前我国民间组织尚不成熟,比较弱小,政府占据着主导地位,有责任在转变自身职能的过程中帮助民间组织成长壮大,特别是帮助民间组织解决在发展过程中的存在的具体问题,加强对民间组织的宏观上的管理与监督,弱化对其运行过程的管理;维护民间组织的独立性和自治性,建立政府与合法健康的民间组织间的良好协作关系,建立民间组织在社会治理、扩大群众民主参与、反映群众诉求等方面的机制和沟通渠道,发挥民间组织的桥梁作用,鼓励、支持、引导民间组织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加强民间组织建立自律机制建设,提高民间组织的自治能力

发挥民间组织的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必须提高民间组织的自治能力。自律是由民间组织的自治性决定的,自律是健全民间组织健康发展的机制的重要环节。一方面,在民间组织内部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日常行为;建立现代组织治理结构、民主参与机制;健全民间组织从业人员行业准入机制,实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建立自我评价机制,以制度确保自律;在民间组织外部,建立起包括媒体、公众、政府在内的监督体系,形成民间组织之间的有序竞争与监督机制,增加透明度,使民间组织在阳光下运行,提高民间组织的社会公信度,从外部监督促进其自律。另一方面,建立民间组织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拓宽人才来源渠道,吸引高素质人才的加盟,建构专业化的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职业能力培训,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工作能力与技巧,增强组织自治能力。

参考文献:

1、托克维尔著;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M].商务印书馆,1997.

2、周天勇,王长江,王安岭.攻坚[M].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版社,2007.

(作者单位:常州工学院人文社科学院。作者为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