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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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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宽进严管”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准入,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逐步构建起市场监管新格局,营造统一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职责

(一)企业注册局

1、负责全县企业①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注销、吊销等工作;

2、负责对工商所抽查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3%-5%的比例随机进行核查。

(二)工商所

1、负责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等工作;

2、负责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②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抽查活动;

3、负责对县局要求必查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核查;

4、依法查处在抽查、核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5、依法查处辖区内无照经营行为。

二、工作流程

(一)企业注册局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新设立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发至各工商所,工商所负责认领。

(二)各工商所对新认领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辖区新变更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差异化要求进行随机抽查。抽查主要是核实企业实际情况与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事项是否相符,每月的抽查情况务于月底前抄送企业注册局存档。

(三)企业注册局在变更登记中发现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由局长签批后转交相关科室、工商所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及时抄送企业注册局存档。

(四)对在抽查或核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工商所依法进行查处;案情重大的,可由县局统一安排相关科室、直属局协助查处;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企业注册局和各工商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严格审查登记注册材料,核准登记各类市场主体。

(二)各工商所要依法监管辖区内的市场主体,认真开展抽查、核查活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三)相关科室、直属局要密切配合,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

四、意见解释

本意见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①本意见所称的企业,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②本意见所称的市场主体,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五、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14年4月2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