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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实施内容;保障措施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以民生工程项目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为契机,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合理配置、优化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综合管理和指导、到2009年底,全市40%的村卫生室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到2010年底,全市60%的村卫生室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到2011年底,全市所有村卫生室基本实现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通过院办院管等方式,对村卫生室实行“六统一、两独立”为基本内容的一体化管理,即对村卫生室的设置、建设、人员、业务、药械、财务进行统一管理,村卫生室的法律责任独立、财务核算独立、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结合行政区划调整,以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为原则,设置建设村卫生室、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按所辖农业人口的1‰—1.5‰配备(其中有1名女医生、1名中医或中西结合的乡村医生),服务人口多的村卫生室可适当增加医生配置、村卫生室的各项预防保健、医疗、药品管理、健康教育、人员培训、医德医风等业务活动,统一由乡镇卫生院按照县、区卫生局要求,负责检查指导、考核评价、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用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指导其规范用药,加强规范性药房建设、村卫生室应公开医疗服务收费价格和药品价格,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和收据,做到收费项目规范、票据齐全,严禁截留、坐支收入资金、村卫生室按照政策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村卫生室作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独立承担开展业务发生的民事及相关责任、要明确责任,积极运作,加强督导,确保各项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抓住机遇,积极推进、完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乡村医生积极性、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营造良好环境、强化监督考核,确保规范运行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领导下,由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进行规范管理的工作体制。为切实做好我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民生工程项目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为契机,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合理配置、优化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综合管理和指导,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和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预防、保健等需求,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09年底,全市40%的村卫生室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到2010年底,全市60%的村卫生室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到2011年底,全市所有村卫生室基本实现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三、实施内容
乡镇卫生院通过院办院管等方式,对村卫生室实行“六统一、两独立”为基本内容的一体化管理,即对村卫生室的设置、建设、人员、业务、药械、财务进行统一管理,村卫生室的法律责任独立、财务核算独立。
(一)统一机构设置。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结合行政区划调整,以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为原则,设置建设村卫生室。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的行政村可在较大的偏远自然村设置卫生站;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县、区卫生局对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统一机构名称,统一制作机构标识牌、印章。
(二)统一房屋建设。村卫生室应按《安徽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试行)》(皖卫农〔2007〕9号)进行标准化建设,占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业务用房面积原则上100—180平方米;房屋设置有诊断室、治疗室(处置室)、药房、观察室、资料室(健康教育室)、值班室,以上六室要分开设置,相对独立,分区布局合理;适当配套建设供水设施、卫生厕所、宣传栏等,保证卫生室业务工作区的相对独立性。凡政府投资支持建设的村卫生室,其资产所有权归属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
(三)统一人员管理。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按所辖农业人口的1‰—1.5‰配备(其中有1名女医生、1名中医或中西结合的乡村医生),服务人口多的村卫生室可适当增加医生配置。在县、区卫生局统一组织下,乡村医生的选配由乡镇卫生院从全乡范围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或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中,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择优录用,并由所在村卫生室与之签订聘用合同、执业承诺保证书。乡镇卫生院要及时建立乡村医生人事档案,对其聘用、考核、奖惩等情况建档管理。录用人员报县、区卫生局审核备案后,统一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者可继续聘任,不合格者予以解聘。村卫生室新进从业人员必须经岗前培训后方可上岗,在岗从业人员每两年培训一次,具体培训工作由县、区卫生局负责组织。乡村医生可在乡镇范围内统一调配,直系亲属和有姻亲关系的人员应避免在同一村卫生室工作。
(四)统一业务管理。村卫生室的各项预防保健、医疗、药品管理、健康教育、人员培训、医德医风等业务活动,统一由乡镇卫生院按照县、区卫生局要求,负责检查指导、考核评价。县、区卫生局统一制定村卫生室行政、业务、药品、财务等管理制度,乡镇卫生院制定具体工作管理制度。乡镇卫生院应采取工作例会、病例讨论、业务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管理。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要建立双向转诊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方便群众就医。
(五)统一药械管理。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用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指导其规范用药,加强规范性药房建设。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在相关补偿政策保障下,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在乡镇卫生院的组织下,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定的统一招标药品及其配送服务,严禁擅自从其他渠道购进药品。政府配备村卫生室的医疗器械,由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统一验收,实行固定资产登记,并及时分发村卫生室使用。村卫生室应确定人员加强医疗器械管理,保证医疗器械正常运行。
(六)统一财务管理。村卫生室应公开医疗服务收费价格和药品价格,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和收据,做到收费项目规范、票据齐全,严禁截留、坐支收入资金。村卫生室所有财务收支必须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财产、物资要登记造册,建立固定资产、药品调拨、业务收支账册。县、区卫生局负责对村卫生室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财务独立核算。村卫生室按照政策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村卫生室开展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村卫生室经营人员承担。村卫生室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并定期向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报账,接受乡镇卫生院监督检查。
(八)责任独立承担。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村卫生室作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独立承担开展业务发生的民事及相关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抓好落实。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组织,县、区卫生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要明确责任,积极运作,加强督导,确保各项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二)抓住机遇,积极推进。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应与民生工程项目村卫生室建设、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零差率销售、新农合门诊统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等工作结合起来,抓住有利时机,深入宣传发动,确保顺利推进。凡民生工程项目建设的村卫生室,应同步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凡已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均应作为新农合门诊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机构。
(三)完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乡村医生积极性。乡镇卫生院统一所辖村卫生室分配运行机制。村卫生室人员实行按劳分配、按绩计酬的绩效工资制,工作绩效的考核应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各县、区政府要积极开展村卫生室人员养老保障试点,逐步将村卫生室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使其老有所养,稳定村级卫生队伍。
(四)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营造良好环境。各县、区政府要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组织人员坚持常规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发现一处,取缔一处,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环境。
(五)强化监督考核,确保规范运行。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加大工作力度,强化落实措施。市政府将对各县、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