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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移民工程管理暂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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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项目资金管理,规范我市水库移民项目工程管理及竣工验收交付行为,贯彻落实移民工程“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用户第一”的要求,提高移民工程项目建设效益,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证水库移民工程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发〔〕17号《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第一章项目申报

第一条全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及安置区移民村组、乡镇均可进行项目申报。

第二条申报项目的主要内容:

一、基础设施方面:

(1)农田水利配套;

(2)农村饮水安全;

(3)农村沼气建设;

(4)农村交通;

(5)农村供电;

(6)生态建设及环境保护。

二、经济发展方面:

(1)土地开发与整理;

(2)中低产田改造;

(3)生产开发: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特种养殖业、加工及服务业。

三、农村社会事业方面:

(1)文化教育;

(2)医疗卫生;

(3)广播电视通讯;

(4)劳动技能培训及其它项目建设等方面。

第三条申报项目应具有联动性、实效性、创新性,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示范作用。

第四条各移民村组申报项目必有各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签字盖章。

第五条各移民乡镇组织填写《项目计划审批表》后报市移民局备案。

第二章项目实施

第六条后扶项目工程实施前,必须编制项目预算书,结构复杂的项目须有专业设计施工图。30万元以内的项目报本市移民局审核备案。30万元---50万元的项目报市移民局审批,5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省移民局审批。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扶项目工程实施前,甲、乙双方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签订项目施工合同。

第七条后扶项目工程实施前,必须到市移民局办理开工许可手续。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工程招投标。

第八条后扶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操作规范程序组织进行,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验收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指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按照设计图纸、设计方案及施工、技术规范已施工完成,经项目所在村镇自查后,方可提请市移民工程验收领导小组进行验收。

第十条工程竣工首先必须经村、镇自查合格,再将所有工程技术资料汇总整理报送市移民局工程股;市移民局工程股必须在七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查。资料审查合格后,由市移民后扶工程验收小组组织验收(设计、监理等单位由乡镇负责通知)。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经质监部门验收,并核定质量等级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工程交付期间,项目施工单位应落实好工程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派人同项目使用单位代表仔细办理交接手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将符合要求的工程产品交付使用单位。

第十三条项目施工单位应及时整理好工程技术资料,一式叁份,一份交送市移民局工程股,一份交项目使用单位,一份交项目所在乡镇单位移民办,并做好工程技术资料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工程交付后,属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均必参照《建筑工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保修,并按规定进行回访。

第三章资金拔付

第十五条水库移民项目工程开工和施工中原则上不预支付工程款。工程项目较大特殊情况需预拨后扶项目资金的,根据项目工程施工进度,由施工方提出申请,市移民局项目管理人员实地查看后提出建议,经主管项目工程副局长审查,报局长审批后方可预拨。

第十六条水库移民项目工程未经验收,不予办理资金拔付手续。

第十七条水库移民项目工程技术资料不齐全,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项目投资五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实行资金直接拔付;项目投资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工程项目实施,由市移民局实施项目跟踪管理,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实行县级报帐制。

第十九条项目工程经市水库移民项目工程管理验收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所在村、镇填写项目资金拔付申请审批单(附有正规收据及相应数量的发票),经市移民局工程、财务、分管局长、局长审批,方可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后扶项目工程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否则市移民局收回其资金。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以上条款与国家、省、市水库移民相关文件相抵触的,以国家、省、市水库移民相关文件为准。该暂行办法解释权在市移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