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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会计准则的国际差异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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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今世界愈发呈现出区域乃至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为减少各国经济贸易往来中的阻碍,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已经成为形成“地球村”的必然要求。然而由于各国国情、国民素质、经济体制的内在不同,会计准则国际差异的存在也具有合理性。本文以资产减值会计准则为切入点,深入分析我国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资产减值确认标准、对现金流量的预测机理、计提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资产减值损失转回、资产减值披露五个方面的差异,并阐释差异产生的原因。

【关键词】资产减值 会计准则 国际比较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0407.2016.04.185

虽然不可否认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但毕竟作为新兴经济体的中国与成熟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情与经济市场运作程序不尽相同。因此,在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探索更加贴近中国特色的会计准则,做到“求同存异”、“大同小异”,是我国在变幻莫测的国际经济市场中立足的必要环节。笔者认为,新会计准则在这一方面做得十分到位。下面在中国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极少差异中选择资产减值会计准则进行比较分析。

一、资产与资产减值定义

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赋予资产如下定义:资产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如果说资产是一种可以在未来带给企业经济利益的资源,那么当这种资源因各种因素(如市场价格变化、技术进步、固定资产破损)而不再具有与原来相等的预期价值时,就会出现其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情况,即发生资产减值。我国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对资产与资产减值的定义基本相同。

二、资产减值准则比较分析

(一)资产减值确认标准的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规定:“如果存在资产可能减值的迹象,应估计单个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如果不能估计单个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则企业应确定资产所属的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这里,国际会计准则把资产分为单项资产与现金产出单元两部分。而我国在新会计准则中则引出了资产组的概念,这在本质意义上其实是和“现金产出单元”的概念是一致的。二者均规定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有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其别说明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和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无论是否有减值迹象,都要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因此,笔者认为,在资产减值确认标准上,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二)现金流量预测的差异比较

关于如何确定已减值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新会计准则均规定了企业应采取预计现金流量现值与公允价值孰高法作为确认依据。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首先,我国会计准则对计算预计现金流量现值过程中折现率的选取未有明确规定,而是笼统地说“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加以确定。在这一点上,国际会计准则中的要求就较为明确。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规定:“计算资产使用价值所采用的折现率必须是一个(或多个)税前的比率,该比率能够反映当前市场对货币价值以及与该项资产特定风险的评估。”即,对于不同资产应根据其特定的风险采取不同的折现率,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计提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差异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在进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时,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而我国会计准则则明确了追溯调整法的合法性。追溯调整法即针对特定的交易或事项,当与其相关的会计政策发生变化时,视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就采取此种会计政策而对会计报表进行追溯与调整的会计处理方法。而未来适用法是指仅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用于变更当期及以后各期,不对之前的财务报表项目进行调整的会计处理方法。二者的施行具有很大的差异,这也折射出我国经济证券市场以及业绩考核机制的特性。

(四)资产减值损失转回问题比较

资产减值损失转回是指企业在针对某项资产在以前年度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再存在或资产减值数额减少时重新确认单项资产或资产组的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并把单项资产或资产组的账面价值调整为其新的公允价值的金额。对于资产减值能否转回的问题,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相差较大。《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规定:“当企业针对资产可收回金额所做的估计发生改变时,转回以前年度所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资产的账面价值应增加至其可收回金额。”而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企业的非流动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笔者认为,这两者截然不同的规定都存在其内在的合理性。

国际会计准则的合理性体现为,转回减值损失后的资产价值反映了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使企业的各利益相关方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了更加客观的认知,体现了会计信息质量标准中的客观性原则。而我国新会计准则“不得转回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也是从我国国情出发、从我国长期以来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谨慎性考虑而制定的。我国经济市场尚未完全成熟、企业管理人员素质不到位、不具备欧美资本主义市场长期发展形成的完善的监管制度,在这种现状下,如果允许在后期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就容易造成企业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认为操控年度损益的情况。新会计准则前,我国就频频发生企业管理人员前期大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在以后各期分别转回,达到粉饰财务报表、逃避纳税的目的。禁止转回资产减值损失有利于相对提升企业财务报表的可信度,为企业投资者、税务部门等利益相关方提供相对真实的财务信息。

(五)资产减值披露方式比较

会计报表是企业经营者与利益相关者沟通的主要媒介,对利益相关者做出各项经济决策提供了信息上的依据。准确、客观地进行会计披露是国际会计准则与我国新会计准则对企业共同的要求。国际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对每项单项资产和现金产出单元分别计提减值准备,要求企业对各单项资产和现金产出单元的性质、范围以及减值的数额做出公示。而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的资产减值披露内容主要包括资产减值金额、预计可回收金额的确定方法以及导致资产减值的因素。在对后者的披露上我国会计准则较国际会计准则更加规范和细致。

总之,本文在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探索了更加贴近中国特色的会计准则,有助于我国会计体系的完善,对于我国在变幻莫测的国际经济市场中立足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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