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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完善就业援助机制,妥善安置就业困难群体,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政办发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发号)等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就业援助对象清理专项行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服务群众、促进和谐”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就业援助政策,扎实开展就业援助对象清理专项行动,不断加强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就业困难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就业援助对象清理专项行动,摸清就业困难群体具体情况,将符合政策要求、在就业和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人员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将不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人员全部清理出就业援助范围,确保我县就业援助工作制度健全、对象准确、管理有序、操作规范、服务优良、群众满意。
三、实施步骤
1、通告。县人社局和财政局从年元月起全面清退全县所有就业援助对象,停止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县就业援助对象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3月上旬召开主要就业援助单位和社区负责人会议,并向所有就业援助单位和援助对象发出清退书面通知,同时向社会公告重新审批就业援助对象的有关事宜。
2、审核。原就业援助期限未满的人员和新申请就业援助的对象,在4月底以前向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失业登记和就业援助。社区居委会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社区居委会在5月中旬前对申请对象逐一进行审核,并根据政策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对象说明理由,对受理的对象逐个上门入户调查核实。
3、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在5月下旬对经调查认定属实的就业援助申请对象,在社区醒目位置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
4、认定。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就业援助申请对象,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核发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为就业困难人员。
5、援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6月上旬安排好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6月中旬,各就业援助单位与援助对象签订好劳动合同,并由县就业培训中心组织对援助对象进行岗前培训。7月1日,援助对象全部上岗工作。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就业援助对象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就业援助对象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负责就业援助对象清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及各社区要充分认识就业援助对象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抓实抓好本次专项清理工作。
2、严格清理界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镇及各社区居委会要对提出申请的就业援助对象严格按政策要求,逐一进行清理审核。要明确界定援助对象范围,对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3年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以延长至退休)的人员,一律不再进行就业援助、不再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未满以及未享受过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就业援助申请对象,要逐个上门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的,才能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要妥善做好证书换发工作,从即日起停用原《省再就业优惠证》和《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同时,从即日起至今年5月30日集中换发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3、加大援助力度。各相关就业援助单位要充分利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援助对象就业,城区环境卫生维护、绿化养护、公共交通协管、社会治安协管,企事业单位后勤、收发、门卫以及其他公益岗位,要优先聘用就业援助对象。要保障就业援助对象的合法权益,就业援助单位要与援助对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可一年一签,要及时足额支付援助对象的补差工资。县人社局和财政局要根据就业援助单位与援助对象合同签订情况,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60%,今后如遇我县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则公益性岗位补贴相应调整,不再另行文;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仍按政办发号文件规定执行。要建立健全就业援助长效机制,今后对提出就业援助申请的对象,要按照政策规定严格审核,对不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要及时予以清退,实行动态管理,做到“能进能出”。
4、严肃工作纪律。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就业援助对象清理工作的监督,对在调查、审核、认定就业援助对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启动问责程序严肃问责。对虚报就业援助对象名额、冒领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援助单位的和拒绝与援助对象签订劳动合同、未及时足额支付援助对象补差工资、或者虽与援助对象签订劳动合同但不安排援助对象劳动的援助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一律取消其援助资格,追回冒领金额,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