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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为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工作,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规定和《年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年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二、总体要求
年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等四种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总体要求是: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三、职责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保证免疫密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具体实施免疫计划,负责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疫苗的采购、保存、使用监管,并制定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执行所需经费,包括疫苗、耗材、人工、监测等经费,负责疫苗等相关经费的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我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实施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四、组织实施
1、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各乡镇(街道)按照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2、认真组织部署。各乡镇(街道)要认真组织部署强制免疫工作,在春秋集中免疫前,都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统一部署,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3、加强免疫技术培训。各乡镇(街道)要在春秋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做好村级防疫员的免疫技术培训。免疫时要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同时,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4、加强免疫档案建立。规模养殖场按要求建立健全免疫档案。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对散养农户的畜禽存栏及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做到养殖场(户)有免疫证,行政村或村级动物防疫员有免疫记录,乡镇政府有免疫记录和免疫统计表(电子表格),免疫档案以自然村为单位掌握到户;村、乡汇总表要有领导签字和公章;免疫家畜有二维码标识,做到记录与标识相符。
5、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对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季、秋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乡镇(街道)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报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五、疫苗监管
1、强化疫苗供应管理。强制免疫疫苗由省农业厅依法进行统一招标采购,实行省—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村(规模场)五级逐级发放制度,原则上不得越级发放。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疫苗发放记录档案;要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确保疫苗质量的稳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
2、进一步规范疫苗自购行为。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的备案制度。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所需经费自行承担,疫苗只限于本养殖场内饲养的畜禽防疫用,严禁养殖场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进行变相销售或经营强制免疫疫苗的行为。
3、及时处理好动物免疫应激反应。动物强制免疫出现应激反应的,应及时向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六、监督检查
1、切实落实免疫责任制。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研究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2、加强免疫效果检查。各乡镇(街道)要将免疫效果监测情况作为免疫工作的考核指标,对送检或被抽检的场(厂)、乡(镇)或村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加强免疫。我局将根据不同时期的免疫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4、加强动物卫生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强化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5、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各乡镇(街道)要及时掌握本辖区的免疫工作进展,加大督查指导力度,定期对强制免疫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免疫工作到位。
七、其他
各乡镇(街道)在做好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工作的同时,也要抓好新城疫、狂犬病、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非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方案按照我局制定《年市动物疫病免疫方案》(瓯牧渔[年]25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