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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节能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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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发号)和《关于印发〈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政办函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通知》(政办发号)精神,着力降低公共机构能耗,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节能中的示范作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总体要求:以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提高终端用能效率为重点,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强管理,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按照管理节能、技术节能并举的方针,近期与长期相结合,自觉节能与管理节能相结合,强化目标责任,增强节能意识,逐步改变用能方式,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主要目标:以年能源消耗为基数,到年,全市公共机构人均能耗下降15%(平均每年下降3%),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2%(平均每年下降2.4%)。

二、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政府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要相应成立公共机构节能领导机构,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完善节能工作组织管理体系和联络员制度,全面形成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网络体系。

三、建立健全制度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现状,尽快制定节能实施细则。

(二)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按照节能考核办法,完善考核程序和内容,组织对本级公共机构和下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进行考核。

(三)完善公共机构节能标准体系。制定、完善公共机构能耗限额、用能管理、能源审计等标准,规范用能行为。

四、实行节能考核

(一)分解节能目标。根据国家、省和市节能目标责任的要求,逐级分解全市公共机构“十二五”节能目标。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将节能目标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所属公共机构。

(二)考核节能目标责任。根据节能目标考核和奖惩办法,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和公共机构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

(三)建立节能调控机制。加强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统计工作,实行定期分析制度,全面分析半年、全年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及时制定调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加强能耗统计

各公共机构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能耗统计工作、一名工作人员为能源能耗统计联络员。要将及时、准确、规范能耗统计工作作为“十二五”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的工作重点,全面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强化统计分析,为节能主管部门指导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部门单位要抓好所属部门单位的能耗统计工作,并按时向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能耗统计数据。

六、开展能源审计

能源审计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要在继续开展市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的基础上,逐步向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推进。根据审计结果建立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情况信息库,公示能耗指标。将能源审计、节能技改和合同能源管理紧密结合,对用能系统进行全面诊断,落实节能措施,实施节能改造,挖掘节能潜力。

七、加强监督检查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的要求,督促公共机构建立能源管理岗位和用能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八、实施节能工程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引导、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积极组织公共机构开展节能示范单位建设。要重点组织实施以下工程:

(一)能耗监测工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共机构建筑能耗监测项目建设,逐步建立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分表、分单位计量。到“十二五”中期,全面实现能耗监测分表、分单位计量。

(二)用能系统节能改造工程。通过开展能源审计,对用能系统进行诊断和节能综合效益分析,并组织实施节能改造。推行利用可再生能源、高效节能饮用水系统,推广使用节能型灶具,使用太阳能改造园区路灯、绿地灯。空调系统积极采用变风量、变流量变频控制系统、高效冷却塔和高效换热器等节能新技术、新设备,鼓励采用非电空调等高效节能技术,加强维护保养;供水系统进行恒压控制改造;电梯系统进行智能化控制改造;供配电系统进行综合电效改造,改善供电质量。

(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工程。对全市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进行调研,制定详细改造方案和措施,鼓励用能单位按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运用新型节能材料与技术,对外墙、屋面及外门窗进行改造,提高围护结构节能效果。

(四)绿色照明工程。加大高效节能灯推广力度,在各级政府机关全面推行使用高效节能灯的同时,重点加强教育、卫生系统及乡镇公共机构高效节能灯的推广使用,积极开展节能灯进校园、进医院活动。

(五)用水系统节水改造工程。将不符合节水标准的龙头、冲洗阀、水箱等用水器具全部改造更换为节水器具,加强维护,避免长流水,防止“跑冒滴漏”。开展中水回收利用系统、雨水收集系统等试点工作,推广节水灌溉绿地方式,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九、加强投资审查

各公共机构新建项目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设计时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设备)和新型墙体材料,建设节能、节水、节材和利用新能源的绿色建筑。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要加强节能评估和审查。

十、加强采购管理

各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十一、抓好公车节能

(一)加强公务车辆定编管理。实施公务用车改革,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逐步压缩公务车辆配置;购置公务车要优先选用小排量、低油耗和低排放节能环保车型。

(二)完善公务车辆用油管理。制定和完善公共机构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和维修管理办法,选择定点加油和维修企业,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科学核定单车燃油消耗定额,控制费用支出。

(三)提倡低碳出行。公务用车要科学合理调度,减少车辆空驶里程,最大限度地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鼓励公共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十二、强化宣传教育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组织对公共机构的能源管理人员进行节能专业培训,宣传国家、省、市节能政策,通过开展现场观摩、知识竞赛等各种形式的活动,培养公共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能源节约意识,提高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