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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产目的的角度浅析英国家庭农场和租地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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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5―16世纪,英国正处于农业革命时期,此时的英国存在着两种农场,一种就是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租地农场,另外一种就是鲜为人知的家庭农场。两者同时存在于这个时期,它们有着很多的相似之处,但也有不同的地方。本文主要是从生产目的角度来看这两种农场,家庭农场的出现就是为了家庭中每个成员都可以过上富足的生活,租地农场则是租地农场主为了谋取利益的。除此之外,最后还加入了他们各自的经营方式,从而分析出它们的异同。

关键词:家庭经济;租地经济;农场

一、家庭农场

中世纪欧洲农民经济以家庭为根本,家庭内各个成员既是亲属,也是家庭土地上的劳动力,他们共同劳作进行农业生产组织;土地是农民家庭经济的基础,这样的结合,就构成了个体所有制和独立的农民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涉及两个因素,一个是家庭,另一个是家庭份地。在19世纪后期以及20世纪前期的研究中,欧洲家庭演变的历史就是从扩大家庭到主干家庭再到核心家庭的过程。“扩大家庭(extended family),指已婚诸子夫妻们及其孩子与父母共同组成的家庭;主干家庭(stem family),是指一对已婚夫妻及其孩子与父母共同组成的家庭;核心家庭(nuclear family),是指一对已婚夫妻及其孩子组成的家庭。”[1]中世纪欧洲,早期扩大家庭占有很大的比重,但是主干家庭是主导,之后向核心家庭演变。在麦克法兰的著作中提出了不同观点,“在那里,家庭甚至都让位于个人了”[2],具有了一定的现代性。

14世纪晚期的人头税记录了所有年满14岁(1377年)和15岁(1379/1380)的纳税人的名字,该文献显示了大量的中世纪家庭以小家庭(及核心夫妻的家庭)。各地种类繁多的庄园档案,同样将核心家庭为主导这一特征直接呈现出来。甚至在中世纪晚期“验尸官围绕所谓炉灶或房屋所做的调查报告中,所描述的也几乎都是简单家庭(及核心家庭)”。依据这些,我们可以看出核心家庭在中世纪晚期的地位。一段完整的婚姻就是一个独立家庭的建立,一般可以分为形成期,发展期,成熟期,衰落期。“其起点为一对新婚夫妇开始独立组织家庭,中间经历了若干年的发展,终点则是孩子们长大后娶妻或出嫁另组家庭。从方法论上讲,家庭生命周期研究乃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的结合,带有理想类型分析的特征。”[3]一个家庭的生命周期,它的长短,家庭内成员的多少,这些都对家庭经济有着重要的影响,而人口的多少决定了土地上的生产力,周期的长短影响着份地使用的时间。

正所谓“无土地,即无婚姻”,因此土地在家庭经济中所起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首先是人口周期和份地的变迁。在家庭建立之初,该地规模的大小则取决于获取土地的方式以及父母或者个人财富的多少。一般而言,父亲退休或者死亡之后继承而来的土地,属于标准份地(这个标准是由各地习俗决定的)。一个标准的份地,从当时的经济环境和条件来看,就意味着可以维持一个家庭,但随着家庭人口不断增加,对于土地的需求量也随之增加,于是父母不得不以购买或者租佃等各种形式去获取土地。另外,随着孩子们不断的成长,逐渐成为劳动力参加田间劳动,这也是土地扩大的因素。其次,继承习俗也可以影响家庭份地。中世纪的英国,理论上佃户是没有土地继承的权利,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受各地习俗影响,中部米德兰地区是长子继承制(Primogeniture),东南部沼泽地区是幼子继承制(Ultimogeniture),肯特地区则是诸子继承制,但是无论是哪种形式,家庭成员都有权拥有自己相应的土地。最后就是土地买卖,它是农民土地转让的一种形式。受家庭人口数量的影响,土地规模也发生变化,这样就产生了土地的转让。一系列的原因就确保了家庭拥有足够的土地,为家庭经济提供了保障。有了不断扩大的土地,最后再加上富裕农民群体的出现,家庭农场随之产生。它的目的为了满足家庭自身的需求,是为了谋生。恰恰相反的是,租地农场却是为了谋利。

二、 租地农场

租地农场是一种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农场,它存在的目的就是要谋取利润。“大致需要具备4个基本条件方可称之为农场,①主要依靠雇用自由的工资劳动者;②以市场为生产的基本目的;③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④租金基本固定。”[4]租地农场式经营是14―16世纪农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值得关注的对象。早在11世纪末12世纪初,租地农场主就已经出现,他们以固定的租金在一定期限内包租领主的整个庄园。14世纪以后,租地农场主发生了变化。“庄园和教区的承包人”等同于小商人,自由土地保有者,旅店老板,根据其地产不同,他们所要缴纳的人头税在1 先令到6先令8便士之间,而其中缴纳最高人头税者其地位等同于低等的土地乡绅。而在16世纪初作家埃德蒙顿・杜德利的眼中:“富裕的牧场主和租地农场主与大商人处于等同地位,他们的贪婪甚至激起了作者的道德评判,敦促他们别太贪求巨大财富而要多行善事。”[5]可见租地农场主名称没有发生变化,但是其性质却已经有了根本的不同。先前只是一个承租者,但是到了后来却逐步地发展成为具有资本主义的人。自营地的出租是促成租地农场主出现的主要土地来源,可以说没有自营地的出租也无所谓租地农场。自营地出租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整体出租或者是大面积出租,另一种是小块分割出租。在自营地开始出租时,这两种方式就已经同时存在了。自营地大面积的出租,对于普通农民来说是不可能的,但对于那些富裕的农民来说却是得心应手。在这里,管事和庄头是自营地的主要成租租者,他们承租者有一定的优势,因为他们熟悉庄园自营地的经济状况,不会在承租是被蒙骗;他们熟悉农业经营,因此他们可以很快就上手。对于自营地的小面积出租,它显然是有利于普通农民承租的。小块分割出租直到15世纪末,它们大都是以永久性货币地租持有的,而且最终演变成为了公簿持有地一样。

与自营地小块出租相伴随的是地租水平的下降,它加速了普通农民承租土地的进程,这部分土地被称契约租地。到了16世纪,许多分散的土地圈围起来,然后再出租,这就出现了大租地农场。租地农场的生产经营,属于市场主导的生产,大体上说来,它的基本特征与所有为市场而生产的经济并无不同。也可以说在农产品或者畜产品的生产中以市场需求来决定自己的生产,所以就可以把租地农场经济理解为是为了牟利而存在的。

三、 经营方式

由于家庭农场和租地农场的规模不同,所以造就了它们的经营方式也不同。家庭农场是依靠自家劳动力,而租地农场则使用雇佣农工。自家劳动力的产品归于家庭,而雇佣劳动力生产的物品则被农场主所夺取。普通家庭的成员可以耕种约为50―60英亩的土地,而100英亩以上的农场就需要雇佣劳动力。“8―25英亩的农场那个完全不能耗尽一个家庭的劳动力;36英亩的农场只需要一个男劳动力;在50英亩的农场上,一个男劳动力占总劳动力需求的53%。”[6]因此,在面积较大的租地农场面前,雇佣劳动是其经营的基础,在资本不足和技术落后的中世纪,劳动力使用方式的改进是农业发展与进步的关键。

四、 结语

家庭农场和租地农场从无论从它们自身的经济性质来看,还是经营方式,虽有相似之处却也有很大的不同。家庭农场侧重的是家庭内部的消费,是为了他们的生活而经营的;而对于租地农场来说却不是,它们的出现是那些租地农场主为了谋取利益而生产经营的,所以这两个概念是不能混淆的。(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注释:

[1]黄春高:《分化与突破》,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5页。

[2]麦克法兰:《英国个人主义的起源》,管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43页。

[3]黄春高:《分化与突破》,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7页。

[4]侯建新:《现代化第一基石》,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207页。

[5]转引自黄春高:《分化与突破》,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08页。

[6]杨杰:《从下往上看――英国农业革命》,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