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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儿童保健门诊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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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范围:

(一)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以下称基层医疗机构)。

二、目标

(一)2013年,启动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工作;10%的基层医疗机构儿童保健门诊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

(二)2014年,40%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儿童保健门诊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

(三)2015年,所有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和80%基层医疗机构儿童保健门诊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

(四)2016年,所有的基层医疗机构儿童保健门诊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

三、内容

按照《市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评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的要求,建设工作的内容包括:人员资质、儿童保健门诊管理、诊室设置、房屋面积、设施设备、服务内容及质量等。

四、工作职责

(一)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考核评估。

(二)市儿童保健所。负责全市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及质量控制。

(三)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考核评估。

(四)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及按照《标准》要求,设置儿童保健门诊,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及相应资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按照《标准》要求,设置儿童保健门诊,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及相应资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五、评估标准、权限、方法及步骤

(一)评估标准

依据《标准》对各级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标化赋分,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为规范化,70-84分(含70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其中机构执业许可、人员资质是评价的必备条件,有一项不达标者视为不合格。

(二)评估方法

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察看、业务考核等方法进行评估。

(三)评估步骤

1、自评: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对照《标准》进行建设并自评,自评符合规范化建设标准的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评估: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对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申报单位进行评估、认定。县(市)区卫生局组织专家对辖区基层医疗服务机构的申报单位进行评估、认定,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六、结果应用

(一)市卫生局授予合格者“市规范化儿童保健门诊”标牌,有效期三年。

(二)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工作,列入局年度全方位目标管理考核和妇幼保健工作考核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