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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开发资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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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人才开发资金的管理,推进“人才特区”的建设,吸引和激励人才更好地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开发资金的管理、使用。区财政、审计等部门按规定对人才开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人才开发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审批支付、专款专用、监督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用途

第四条人才开发资金的主要来源为:

(一)政府拨款;

(二)社会捐赠。

第五条人才开发资金用于区委、区政府或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人才资源开发工作,主要有:

(一)对引进人才的资助;

(二)对引进智力和提升智力人员的资助;

(三)项目资助;

(四)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和为人才队伍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个人的奖励;

(五)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需要资助和奖励的。

第六条高新区(新北区)企业单位及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类的事业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人才开发资金资助。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对符合人才开发资金资助条件的人才,由其所在单位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填写《高新区(新北区)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聘用(任)合同文本;

(二)学术技术水平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个人学历学位、职称、奖励等有关证书或证明,柔性引进人才还需提供“特聘工作证”;

(三)科研项目或课题情况,以及立项证明材料;

(四)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在高新区人才网上公示一周。对符合条件的,与单位签订《高新区(新北区)人才开发资金使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并按约拨付资助资金。

资助资金标准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一次性或分年度拨付的方式。

第九条项目资助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会审,并将会审结果在高新区人才网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受资助单位应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受资助单位在资助期间,每年应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资金使用的财务报告和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资助期满,应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定期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资助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报告。

第十二条区人才开发资金每年列入部门预算,由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会同财政部门于年末向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当年度资金收支和使用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三条受资助单位对人才开发资金使用不当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视情减少、暂停拨款,直至收回已拨付的全部资助款项。

第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人才开发资金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追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从事人才开发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