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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选聘业务的中介机构行为,提高选聘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所属党政机关、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森林资源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资产评估等市场经济活动中选聘为其提供招标、资产拍卖、资产评估等服务的中介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标确定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干预中介机构的评选或指定中介机构。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森林资源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资产评估等市场经济活动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选聘,采取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标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或佣金标准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中介服务机构;标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至500万元或佣金标准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至5万元的,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聘中介机构;标的在200万元以下或佣金标准在2万元以下的,选聘中介机构可不进行招标。
本县事业单位且列入财政监管的中介机构暂不实行公开选聘。
第六条
选聘中介机构的招标,由该项活动相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招投标管委办负责监管,聘用中介机构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聘用中介机构的单位在选聘中介机构招标前,须向相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监察局、县招投标管委办告知。单位开班子会议,制定出招标、开标、评标方案,并将方案报相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县招投标管委办审定后实施。对招标限额以下的拟直接委托中介机构,在委托前也须召开班子会议,并将相关情况向相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招投标管委办报告。
第八条
对公开招标的,必须在相关招标媒体上发出公告,邀请招标的,必须向三家以上中介机构发出邀请函,所有的招标必须有三家以上的中介机构报名且参加投标,方可开标。达不到要求时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九条
参加投标的中介机构,必须有依法取得的相应资质、营业执照等准许从业的证件。参与投标单位的有关证照须经聘用中介机构的单位及其相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投标。
第十条严格按照评标方案进行评标,无特殊理由,评标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第十一条确定中标人后,需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签定委托合同。
第十二条所有的招标活动必须在县统一的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第十三条
聘用中介机构的单位违反本规定,应当实行招标而擅自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不经班子会议研究制定招标方案的,一经查出,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聘用中介机构的单位与投标的中介机构串通而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并追究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投标的中介机构采取非法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结果无效;中介机构在办事业务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操作,如有违规行为,将记录在案,并取消其一年内参加本区域内的投标资格。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县招投标管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__年4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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