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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办微型企业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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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营造环境,改善服务,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充分发挥小型微型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城乡市场、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不断完善政策法规体系,营造环境,改善服务,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小型微型企业进一步优化结构和转型成长,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企业管理水平,推动小型微型企业步入内生增长、创新驱动的发展轨道。

(二)总体目标。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环境持续改善,创业创新活力进一步增强,产业结构明显优化,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生存能力、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整体发展质量全面提升,社会贡献更加突出。

二、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一)放宽企业出资限制。放宽出资方式限制,鼓励以知识产权、专利技术、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放宽出资金额限制,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办理注册登记;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放宽出资期限限制,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且守法经营但无法按期缴付剩余出资的,经批准可适当放宽出资期限。

(二)放宽经营领域限制。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凡是允许国有和外资企业进入的投资领域,一律对小型微型企业放开。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以参股、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铁路、公路运输、银行、水利、医疗、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社会福利事业等公共服务领域,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建立小型微型企业与政府重大项目合作机制,每年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公开经营性基础设施、政策性住房、现代服务业、旅游业、社会事业、科技创新与转型升级、现代农业与城乡一体化等领域的重大项目,鼓励小型微型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以及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投资、建设与运营。

(三)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限制。允许创业者依据法定条件将家庭住所、租借房屋、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创业者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允许房产管理部门或房屋建设单位、市场主办单位、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出具同意从事经营的证明,作为产权证明使用。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创新金融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设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用窗口,开辟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绿色通道”,落实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四单”管理(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积极拓展小型微型企业抵押担保范围,原则上凡是法律未禁止,评估价值合理、权属清晰的资产均可进行抵押,鼓励采取动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质押、林权抵押和信用保险保单等新型抵押担保方式进行融资,鼓励小型微型企业采取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的方式参与政府采购,进行担保融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进一步调整银行呆坏账准备金的使用结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呆坏账的核销额。

(二)加大信贷投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确保全年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支持力度,增强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放贷能力。切实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严格落实合理定价机制,对信用等级高的小型微型企业原则上执行基准利率。

(三)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上市后备资源的培育力度,积极推动小型微型企业上市融资,鼓励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到创业板融资。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利用银行间市场扩大融资来源。

四、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小型微型企业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收的,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收,但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对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20万元以上且当年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小型微型企业,按企业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贴息。

(二)全面清减涉企收费。全面贯彻落实免征小型微型企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免征项目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质监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及有关上级部门免征的其他相关费用。

五、加大企业培育力度

(一)实施“小微企业创办计划”。坚持把激发创业创新活力作为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重要举措。加强创业宣传和创业教育,不断改善创业环境,培育创业主体,鼓励初创小型微型企业进入创业基地集聚发展。深化创业服务,完善创业服务平台建设,为初创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事务、业务培训、技术支持、财务融资、市场开拓等创业服务。

(二)实施“小微企业成长计划”。坚持把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成长作为重大战略任务。抓大扶小,以小促大,既要发展大中型企业,又要扶持小型微型企业,不断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水平。加快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实施精细化管理,鼓励小型微型企业不断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品牌知名度和产品质量。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性好、管理规范、科技含量高、品牌建设力度大、节能减排成效显著的小型微型企业进行重点培育。

(三)实施“小微企业壮大计划”。坚持把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壮大作为主要目标。鼓励小型微型企业通过项目投资扩大企业规模,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将“专精特新”作为小型微型企业转型升级、成长壮大的重要途径。“专”是指企业向专业化发展,提高生产工艺、产品和服务、市场专业化水平,成为产业链中某个环节的强者;“精”是指企业向精细化发展,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精细管理,生产精良产品,提供精致服务;“特”是指企业向特色化发展,大力发展地方特色产业,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特,形成自己的特色产品、特色服务等;“新”是指企业向新颖化发展,通过技术创新、工艺创新、功能创新,实现产品和服务创新,以“新”取胜,提高核心竞争力。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转型升级投资指南》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给予贴息支持。

六、加大服务企业力度

(一)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坚持把完善服务体系作为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成长的重要保障,进一步培育服务主体、构建服务平台、增强服务功能。加强统筹规划,完善服务网络和服务设施,积极培育小型微型企业综合服务机构,积极推进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公共服务设施和创业辅导等服务。

(二)加大企业帮扶力度。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掌握和用好政策。拓宽政企信息互动渠道,建立政府涉企部门与小型微型企业的定期对话机制,及时了解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大对出现暂时性困难的小型微型企业的帮扶力度,为企业排忧解难。

(三)加强企业培训服务。大力实施“小型微型企业成长培训计划”,组织100家成长性好的小型微型企业采取“引进来”和“走出去”的方式进行培训。重点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切实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统筹协调。成立县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定期研究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制定解决方案和政策措施。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二)加强舆论引导。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开展“小型微型企业节”等主题活动,以选树转型升级标杆典型、宣讲成功创业事迹、展示优秀企业文化以及专题研讨等为主要内容,大力宣传小型微型企业在推进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每年评选一批小型微型企业先进典范,大力宣传其“创业、创新”先进事迹,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所指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划型标准进行认定。有关扶持奖励政策按照《县加快黄蓝经济区建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引导资金使用办法》执行,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考核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