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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偷拍行为及其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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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到目前为止我国对于公共场所的监控器以及各种摄像机市场缺乏有效管理,并且对于网络的监管缺乏力度,许多人还未认识到偷拍这种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或者即使意识到也没有有效地制度进行管理。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分析归纳和总结。

关键词:偷拍;针孔摄像头;电子监控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0)24-0208-01

一、 偷拍行为

本文所指的偷拍行为是偷拍者在被偷拍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被偷拍者的身体和行为进行拍摄的行为,也包括偷拍者未经被偷拍者同意就将偷拍者拍摄的材料进行传播的行为。

(一)偷拍行为产生的原因

1、心理角度:偷拍行为的产生来自于人类本能的欲望,人类本身就有一种获知他人隐私的心理。

2、法律角度:目前,我国并没有针对偷拍行为的完善法律。相关法律对于偷拍行为并没有详细的描述。而且就算法律明确禁止也无法完全禁止这种行为。

3、科技发展角度:现代科技发展,各种小型电子产品的产生,使得偷拍行为能够实现。

(二)偷拍行为所关注的人群

偷拍行为一直关注的热点都是名人,偷拍者所要达到的目的各不相同,但是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为了满足偷拍者自身的好奇心。一类是为了获得利益。

二、偷拍的内容及其与行为之间的关系

一些人认为偷拍行为偷拍的内容到底是什么,由于被偷拍人的不知情使得其无法事先设定,而真正得以流传的都是一些人们感兴趣的内容。在这些内容中,有些即使被他人得知也无所谓的东西,而有些是会损害被偷拍者的东西。偷拍内容的好坏是决定因素,而偷拍行为只是一种手段。

三、偷拍行为产生的现实条件

偷拍行为产生的现实条件主要有三个:小型摄像头的普及、公共场所电子眼的广泛布置以及网络管控的缺陷。

(一)小型摄像头的普及,一般谈及的“针孔摄像头”主要有三种:鱼眼镜头、平面镜头和锥形镜头。其镜头大小与手机的镜头大小相仿。

(二)公共场所电子眼的广泛分布,在公共场所广布电子眼主要有三方面作用:反恐、擒凶、救灾。然而电子眼的广泛分布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同时也存在侵犯公民隐私的危险。

(三)网络管控的缺陷,偷拍所得的资料,流传最多的渠道就是网络,主要存在于各种博客以及论坛中,而对网络管控的各种力量对于这种内容的资料却并不重视,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隐私权立法比较落后。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网络对于各种信息的分级管理存在缺陷。

四、偷拍行为的危害

受到偷拍行为侵害最大的无疑是被偷拍者的隐私权。在偷拍行为所引发的冲突中主要有两种情况,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矛盾冲突以及单纯的隐私权遭到侵犯。在上海地铁站内利用电子眼偷拍情侣的事件中,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对地铁监控录像中涉及他人隐私的画面进行翻拍并进行传播的行为对于公共安全的保障没有任何意义反而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五、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立法方面,国家可以通过两个方面健全法律法规。一是针对侵权信息产生源头的立法;以及地方规定的完善。二是针对传播侵权信息的立法,建立和完善《互联网信息和服务管理办法》中有关隐私权保护的内容。

(二)市场管理,各种偷拍器材的出现反应了市场管理存在很大漏洞。我国对于市场中产品的管理急需完善,对于这些有特殊用途的商品应该加大管理力度,从而从源头上对于偷拍行为进行有效扼制。

(三)信息管理,在新浪网的一篇名为“桑拿沐浴场所老板称暗装摄像头已成行规”的报道中提到:如今包括广州在内,几乎全国所有类似桑拿沐浴等敏感场所,都在大量使用监控设备,而这些大部分是有关部门出于治安和消防要求而安装的,像广州就要求我们每100平方米就要安装一个摄像头。这种做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安全,之所以产生危害是因为公安等有关部门对这些场所的录像信息缺乏有效地监管。

(四)网络管理,由于人们日益依赖于网络,并在网络上留下了越来越多的个人痕迹,随之而产生的一种结果就是所谓的“人肉搜索”。而对于网络的管理,笔者认为,信息分级是一种有效地解决方法。

(五)注重协商,对于在公共场所安装电子眼,无论是安装在隐蔽位置的还是安装在明显位置的,处于被监控地位的民众都应该有知情权,并且在安装时应该与民众进行协商,毕竟在一定范围内,公共安全就是指民众的安全,民众仅仅只是把保障自身安全的管理权限让渡给了政府,民众有权对管理者的管理手段进行了解。

参考文献:

[1]宋文新.海德格尔对技术的形而上学思考[J].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