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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苟志军 文秘站原创投稿
规范的法院审理活动所追求的“公正与效率”,归根结底还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的顺利行使,换言之,也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但是,由于在审判实践中,对这个问题认识的不足,导致了确定结案时间标准不同的问题,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当事人的诉权顺利行使。
1、审判实践对于结案时间的确定,是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案件在裁判文书出来后,何时算作结案时间?在以前对于案件审限要求不是很严的情况下,一般都是在宣判或送达后再登记的。而且,在还没有设立立案庭,每个审判庭对于案件都是自收、自审、自结、自执的年代,案件审限也仅限于诉讼法规定于文字上的,在实践中根本无法执行。所以对于案件的结案时间,是没有什么现实的标准界定的,领到裁判文书就算结案,时间是没有什么人去计较的。就是从那时起,法院都习惯了将宣判或送达时间当作结案时间。
但是,由于在委托宣判、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环节上处理和衔接得不是很好,致使宣判时间、送达时间远远超出了审理案件法院的意料。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接受委托送达后,故意拖延不予送达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但是,因为代为宣判和送达也是需要经济付出的,在彼此间没有就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当前,该规定也是没有执行可能的。因此,因为委托送达和宣判的不协调也造成了审理期限上远远超过了诉讼法的规定。
2、法律对于结案时间的规定及在现实中如何操作。
无论是刑诉法、民诉法、还是行政诉讼法,在立法时明确规定了每一个审级案件的审理期限的,但三大诉讼法对于结案时间的规定均不是很明确。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对案件的结案时间作了明确的界定——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既然司法文件明文规定了结案的时间,法院就不应该将裁判文书出来的日期作为结案日期予以登记,应该将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上记载的给最后一个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的送达时间作为结案时间登记。这样,就不会出现类似笔者所举的结案了依然还没有宣判的损害当事人诉权的例子。
只有在案件审理期限内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才算案件的结案,才能基本的保护当事人的诉权顺利行使。
3、 保证案件在不同审级法院间的顺利交接也是为了严格审限意识、保护当事人诉权顺利行使的做法
对于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很多人把不同审级间的计算完全割裂开来。在审判实践中,认为审级间的过度时间就是一种上下管不着的空白地带——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在本级法院的审理在结案登记后已宣告完结,至于代为将上诉状给被上诉人答辩和将答辩状送达上诉人及案卷移送等工作,我不抓紧时间又如何?反正审限算不到我头上;二审法院也会认为,反正案件还不到我们法院,上诉状、答辩状送达等手续不齐全的,我们不接案,你一审法院不抓紧时间送达和办好相关手续,与我也无关痛痒。因此,产生交接案问题是的推诿。
虽然对于不同审级间的案件移送期限,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不是那么明确,但散见于其他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倒是很明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就规定了上诉、抗诉二审案件的移送期限:(1)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移交的上诉状后三日内将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2)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刑事二审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届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3)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二审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移送期限,比照前款规定办理。(4)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时发现上诉案件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两日内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五日内补齐。(5)下级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调卷通知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全部案卷和证据移送,至迟不超过十日。 这个规定对于两级法院间移送案件的时间规定和操作程序及审限时间点界定不是很清楚吗?在排除了存在司法鉴定和公告送达等不计算在审限中的情况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最多也不能超过15个月;对判决上诉的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为3个月,算上延审时间,最长也不能超过6个月。所以,一般的民事案件,在法院经历二审终审的期限最长也只能是21个月,加上从接到一审判决书到上诉的15天,上诉状送达时间5天,被上诉人答辩时间10天,再将答辩状送达上诉人5天,一共最长也不能超过21个月零35 天。所以,对于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经过两审终审,它所经历的时间跨度也不应该超过21个月零102天。其他的任何推委和找借口,使案件审理超过这个时间,都是违法和无视当事人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