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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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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对全区领导干部的管理,树立良好的纪律作风,保持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根据有关纪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对象

区级四大班子领导,各乡镇、街道、区直党政群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二级单位领导干部。

二、请销假程序

1、区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外出,经区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照市委相关制度向市委办理请假手续。

2、区级四大班子副职领导外出3天以内的(含3天),分别向各大班子主要领导请假;超过3天的,先征得班子主要领导同意后,向区委主要领导请假。

3、各乡镇、街道、区直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党政正职外出3天以内的(含3天),经区委、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人大、政协机关的经人大、政协分管领导同意),到区委组织部办理请假手续;4--7天的(含7天),先征得区级分管领导同意后,分别向区级四大班子主要领导请假,并到区委组织部办理请假手续;超过7天的,按管理范围先征得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同意后,一律向区委主要领导请假,并到区委组织部办理请假手续。二级单位党政正职外出3天以内的(含3天),向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请假;超过3天的,经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区委、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到区委组织部办理请假手续。

4、各乡镇、街道、区直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副职领导外出3天以内的(含3天),向本乡镇、街道、部门主要领导请假;超过3天的,经单位主要领导和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到区委组织部办理请假手续。二级单位副职领导外出3天以内的(含3天),向本单位主要领导请假;超过3天的,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后,到区委组织部办理请假手续。

5、各乡镇、街道、部门领导请假时,必须按统一格式填写领导干部请销假登记表,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到区委组织部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和组织部门办理续假手续。

6、各乡镇、各街道、各部门需要组团到国内其它省、市、区考察学习,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到区委组织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后,方可外出。

三、责任要求

1、领导干部外出时必须办理请销假手续,在请假手续未批准前,不能擅自离岗。如遇特殊情况,可先电话或口头请假,事后补办手续。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将以旷工处理。对工作造成影响的,要按照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2、同一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时外出。尤其在防疫救灾、防汛抗旱、护林防火等关键时期,一律不予准假。

3、请假期间,需认真做好工作交接安排,保证请假期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