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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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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16号)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印发的配套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明确我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改革的目标是:力争在3年内,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市建设现代化中心城市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促进医药卫生行业健康发展,让群众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改革的原则是: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配套,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支持医药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引入竞争机制,改进医德医风,优化医药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医药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抑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

二、加强卫生工作的全行业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政事分开,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对我市卫生工作的全行业管理。今后要进一步加强的全行业管理职能有:制定实施卫生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政策;严格依法监管卫生服务和产品的许可、准入、质量与行为,特别是对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违反规定滥开处方药品,随意对病人进行不必要的检查等不负责任的行为要严格监督,从严处理;禁止各种非法行医;规范和监管卫生执法活动;管理和卫生服务信息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研究和确定本级卫生行政职能,明确全行业管理的内容、具体措施和办法,结合机构改革,理顺内部职能处(科)室的功能和设置,合理配备人员。为促进政事分开并加强社会各界对医院管理工作的参与,由市卫生局会同市体改委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具体筹备方案,在*年年底前成立“*市医院管理顾问委员会”,广泛吸收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包括*地区的著名医药卫生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等,委员名单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该委员会作为市政府管理医院的咨询机构,定期与各医院的院长交换意见,对医院的工作进行评价并提出建议。

三、加强卫生资源配置的宏观管理。

由市计委牵头,会同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和市规划局,加快制定《*区域卫生规划》的工作进度。在规划指导下,逐步调整卫生资源的存量,严格控制增量。对卫生资源已经供大于求的地区,不再新建或扩建医疗机构,减少过多的床位,逐步引导卫生资源向薄弱地区和基层、社区卫生组织流动。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培养全科医生。严格审批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调整现有设备分布,提高使用效率。对医疗服务量长期不足,难以正常运转的医疗机构,引导其拓展老年护理、康复等服务领域,或通过兼并、撤销等方式进行调整。对从企业分离出来又不符合社会需求的医疗机构,也要逐步进行撤并改向,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合作、合并,共建医疗服务集团。

四、改革卫生执法监督体制和预防保健体系。

撤销市、区、县级市卫生防疫站,分别组建市、区、县级市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原来由有关卫生事业单位承担的各项卫生监督职能集中,由卫生监督所承担面向社会的综合卫生监督执法任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传染病预防控制和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卫生检验职能。由市卫生局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县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卫〔*〕145号)的有关精神,抓紧制定《关于组建*市、区、县级市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实施方案》,经市编办、人事、财政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新机构的组建工作争取在*年第三季度完成。

五、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

由市卫生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计委根据卫生部等四部门《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33号)的精神,制定《*市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方案》。按自愿选择和政府核定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市现有医疗机构进行分类核定,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机构整体划分,各级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医疗机构在我市医疗服务体系中应占主导地位。市属医院由市卫生局会同市编办、市计委、市财政局进行核定,区(县级市)属医院、街道(镇)卫生院由所属区(县级市)卫生局会同区(县级市)编制、计划、财政部门进行核定。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医院由市卫生局会同其主办单位等进行核定。个体诊所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非营利医疗机构,由同级卫生、编制、财政等部门核定。全市医疗机构分类核定工作争取在*年第三季度完成。在开展医疗机构分类核定工作的同时,要继续清理整顿社会医疗机构,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虚假医疗广告。

全市医疗机构的性质核定后,要按照国家对两类医疗机构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分类管理。对现有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改为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政在3年内仍按现行政策继续给予补助,以保证其平稳过渡,在实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过程中,要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相关制度,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国有资产的监管,规范其职工收入分配办法。

六、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各级政府及卫生、编制、计划、财政、物价、劳动保障、民政、人事、教育、规划、建设、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市政府印发的《*市贯彻国家卫生部等十部委局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穗府〔*〕29号),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完善有关配套政策与措施,促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健康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主要从事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和康复;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主要从事疾病诊治,其中大型医院主要从事急危重症、疑难病症的诊疗,并结合临床开展教育、科研工作。争取到2003年,全市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与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相互衔接的双向转诊制度及合理分工的医疗服务体系。

七、转变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行机制。

进一步完善院长聘任制,根据任职条件,采用公开竞争、择优聘任为主的多种形式任用公立医院院长,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扩大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营自。

加强医疗机构的经济管理,实行全成本核算,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积极实行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选择若干项目,通过医院联合等形式组建社会化的后勤服务集团。凡社会能有效提供保障的其他后勤服务项目,也逐步通过招标等方式交由社会去办,暂不具备社会化条件的,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医疗卫生机构可在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自行设置业务科室,自主决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卫生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工勤人员实行合同制,打破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实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逐级聘用并签订合同。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自主确定各类人员的内部分配办法,建立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分配制度,把技术复杂程度、劳动强度、职业风险、职业道德、工作实绩与个人收入挂钩,按岗定酬,拉开分配档次。同时,要建立岗位考核制度和解聘、辞聘、告诫制度,加强聘后考核、管理,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级、分配、奖惩和解聘的主要依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做好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

由市卫生局负责,按照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意见》(卫医发〔*〕23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实施意见》。医疗机构要为“病人选择医生”提供必要条件,在实行“病人选择医生”的改革中,要正确指导病人选择医生。

八、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

由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印发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卫〔*〕156号)的要求,制定《*市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意见》。各公立医院要严格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对医疗收支、药品收支进行分开核算,每季度将实际药品收支结余上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缴存同级财政的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卫生行政部门集中的药品收支结余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医院医疗成本、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等其他卫生事业,各级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扣留或挪作他用。用于弥补医疗成本的资金,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医疗收入比例返还办法统一核定后及时返还。核定返还金额时,应考虑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和精神病、传染病等专科医院的特点,给予照顾。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事业的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政府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的发展建设资金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投入解决。

保障广大群众对医药卫生服务的选择权,职工可以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以持医生开具的处方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购药。社区卫生服务组织、门诊部和个体诊所除可购买和使用由省卫生、药品监督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药外,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九、规范财政补助的范围和方式。

各级财政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水平要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长,增长幅度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计委和市卫生局,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的《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各级财政、计划、卫生部门要按照公共财政和分级财政体制的要求,规范各级财政对卫生事业提供资金补助的范围、内容和补助方式。

政府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核定后予以安排。补助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开办和发展建设支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临床重点学科研究、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补贴、突发事件造成的群体性伤害医疗费用和对无主病人人道主义救助发生的医疗欠费。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扣除药品收支结余弥补后的差额,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补助数额按照基本医疗服务的数量和单位服务量的社会平均成本核定。对中医及部分专科医疗机构给予适当照顾。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以定额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核定后予以安排。主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组织承担的社区人口预防保健和最基本的医疗服务任务核定补助经费。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履行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支出,在进行执法监督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人员、公务和业务经费的补助,按照标准定额及公共卫生事业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的情况核定。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事业机构从事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工作所取得的各项收入,按规定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卫生事业。

政府举办的各类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的购置、维修,由政府按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给予安排。卫生事业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健康教育、疾病控制及妇幼保健等事业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限额以上的大中型医疗设备购置。其建设资金由同级计划部门根据项目功能、规模核定安排。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并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国外政府贷款、自筹和接受捐助等多种形式筹措资金,加快发展建设。

十、推进药品生产结构调整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医药行业发展规划,严格药品生产企业准入条件,控制新增生产加工能力,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不得增加供过于求的产品的布点。按照剂型类别,分阶段限期推行《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缩写GMP),限期过后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准生产。建立科学的新药审评机制,降低新药研制和审批管理成本,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开发新产品和特色产品,积极发展“生产、教学、科研”一体化的大型经济实体。

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打破地区、行业、部门界限和所有制界限,以产权、产品、市场网络为纽带,组建规模化和规范化的公司,建立商贸、工贸或科工贸结合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型批发企业跨地区兼并小型批发企业。推动药品零售业的连锁化经营,促进连锁药店、普通超市非处方药柜台及独立门点等多种零售形式的发展。由市卫生局牵头,会同市物价局、市经委、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卫生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3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从*年开始,对我市医疗机构使用的纳入职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常用药品以及临床使用量比较大的其他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由市、区、县级市卫生与药监、物价和劳动保障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监督小组,对招标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建立*市“医疗机构药品招标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参加评标工作。医疗机构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条件具备的医疗机构可以成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小组,也可以委托招标机构,负责处理招标事务。招标机构的资格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招标采购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和完善招标程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招标采购的经办机构可按省颁布的收费标准向投标企业收取标书成本费和向中标企业收取服务成本费。参加评标的评审专家要严格审核投标企业的资格和投标药品质量证明,依照质量价格比优化的原则确定中标企业和药品,杜绝假劣药品流入医疗机构。决标后由医疗机构直接与中标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招标医疗机构要依据药品的实际中标价格相应调整零售价,让利于患者。

十一、加强药品执法监督管理。

要对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依法实行监督。对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分类监管,保证用药安全有效。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缩写GSP)的监督实施,现有企业要按管理规范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换发新证。严格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完善质量公告制度,改革药品抽验机制,严格处罚程序。加大执法力度,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规范和完善中药材专业市场。加强对进口药品的管理。

十二、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

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96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改革*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市物价、卫生部门要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作价原则和省制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范围,制定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并充分征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的制定,要综合考虑我市医疗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医疗服务价格档次,适当提高中医的技术服务价格。允许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需求,提供由患者自愿选择的特需医疗服务,但特需医疗服务不得影响基本医疗服务,其指导价格由市物价、卫生部门根据医疗机构实际服务成本和合理利润原则制定。市物价、卫生部门要定期对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及成本构成要素进行市场监测,适时调整指导价格。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市制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确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报市物价、卫生部门备案。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报市物价、卫生部门备案。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为患者提供价格查询服务,并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主要服务项目的名称和价格,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增加医疗服务收费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健全监督约束机制,杜绝价格欺诈。由市物价局牵头,会同市卫生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各主要医院主要服务项目的价格,形成广泛的社会监督,并促进全市医疗机构之间的合理竞争。要继续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办法,进一步降低医药费用增长幅度,减轻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

由市物价局负责,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96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改革*市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列入国家、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其价格分别按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其他药品价格由生产企业按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自主定价。要引入市场机制,降低“虚高”价格。经过试点,逐步实施由生产企业将零售价格印制在药品外包装上的办法。在药品经销各环节,都必须按实际价格开具发票。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对此要高度重视,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卫生、劳动保障、药监、计划、体改、财政、税收、物价、工商、编制、人事等部门要顾全大局,明确职责,通力合作,共同推进改革工作。

《*市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关于组建*市、区、县级市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实施方案》、《*市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意见》、《关于*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改革*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关于改革*市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市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意见》等配套方案和文件必须在本实施意见下发后一个月内全部出齐,并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专门小组对有关工作的落实推进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要加强对改革的宣传教育,通过大众传媒以多种形式增加公众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了解,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医药卫生工作者和人民群众理解改革、参与改革、支持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