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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工程资金违规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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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进一步加强林业重点工程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强化和规范对资金违规问题的查处与整改,建立健全资金违规责任追究制度,保证林业重点工程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林业重点工程资金包括:经国家批准实施的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三北和长江流域等防护林体系建设、环北京地区防沙治沙、全国野生动物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等重点工程资金,以及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害防治工程、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项目、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林业项目和贫困林场扶贫项目等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

三、林业重点工程和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工程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投资计划和财政支出预算,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的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未经原批准机关书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变更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改变资金用途。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挪用重点工程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不得将工程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用于计划外、预算外项目开支,严格控制各项开支标准,防止铺张浪费。

四、资金审计、检查,稽查内容包括:

(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是否按规定下达工程投资计划和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资金拨付单位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拨付资金,资金使用单位是否按计划和工程进度及时将资金投入使用。有无截留、滞留、违规抵扣等现象。

(二)资金使用单位是否按规定用途和计划下达(预算安排)的内容使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有无挤占、串用、挪用资金的现象和虚列工程支出、计划外工程以及超标准建设、擅自调整工程投资计划、改变财政专项资金用途的问题。

(三)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无转移或转存资金、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四)资金使用效益。是否按计划完成工程任务量,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规定标准;有无因管理不善或失职、渎职造成损失、浪费资金的现象。

(五)其他有关情况。

五、对国家审计部门审计、财政检查、计委稽查和行业检查中查出的资金违规问题,根据相关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国家林业局积极敦促有关单位认真执行,并视情况采取必要的调控措施。国家林业局查出的资金违规问题,经研究认定后,以书面形式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和干部管理权限直接追究或建议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查关人员的责任。

六、对资金使用管理中查出的问题,按以下原则和规定进行处理:

(一)擅自调整、更改工程投资计划和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除根据第五条规定进行处理外(下同),视情节轻重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其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暂停该单位工程建设和同类新项目的审批,调减当年或下年度工程投资计划,停拨预算内非经营性基本建设资金,建议有关部门停拨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统称预算内资金),直至达到整改要求。

(二)违规滞留、截留、抵扣资金的,根据情节轻重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暂停拨付该单位预算内资金,暂停该地区或该单位同类新项目的审批,调减当年或下年度投资计划,直至达到整改要求。

(三)转存、串用资金的,根据情节轻重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暂停该单位项目建设,暂停拨付该单位预算内资金,直至达到整改要求。

(四)挪用、挤占、转移资金的,根据情节轻重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暂停该单位项目建设和同类新项目的审批,暂停拨付该地区或单位预算内资金,调减当年或下年度投资计划及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直至达到整改要求。

(五)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及相关工程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相关工程资料、财务会计报告,虚报工程项目,虚列工程支出的,由主管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其单位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该省区、市或单位资金,直至达到整改要求。

(六)财务会计工作混乱,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不符合财经制度和法规的,督促其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该地区或单位的财政专项资金,直至达到整改要求。

(七)对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该地区或单位资金一年,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对于再次发生以上问题的单位要从严从重处理,除采取以上相关处理措施外,暂停该省、区、市项目建设和同类新项目审批,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该省、区、市资金,直至达到整改要求,并根据情节轻重相应调减当年或下一年度原资金计划的5%—20%。

七、对发生资金违规问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或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进行弄虚作假行为的,国家林业局根据情节轻重,建议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关于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实施细则。

九、本暂行规定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十、本暂行规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