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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法律援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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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纠纷情况的类型,有学者统计,主要有经济纠纷(财产、买卖、借贷、财产损害索赔等),占49.9%;人身伤害纠纷6.3%;家庭纠纷(婚姻、赡养等)19.3%;与政府部门的纠纷(计划生育、承包合同等)12.7%;邻里纠纷8.5%;其他纠纷3.3%[5]。在涉农案件日益增多而农民法律意识未得到显著提高的情况下,现有的法律已经不能适应农民的法律需求。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援助范围中,仅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等六类行政、民事案件。发动社会力量开展多样化的法律援助(广义上的),也是对农民实际需求的回应。为”三农”提供多样化的服务,是农林院校的基本特点。近年来,我国农林业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农业科技革命兴起,强调可持续发展,生产领域扩大,产品市场化,经营企业化等,这都要求农林院校做出相应变革。在这个过程中,农林院校积极发展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现代农业发展相适应的学科专业结构和体系,合理规划人才层次,优化人才素质结构,完全适应了甚至引领了农村的发展。特别是1999年扩招以来,农林院校积极探索办学方式多元化、办学模式市场化、办学手段信息化的改革,逐步由单一农学学科发展为多学科综合性的院校,从理论到实践,都具备了满足农村法律援助多元化需求的条件。有利于缓解援助方式的普遍性与需求特殊性之间的矛盾我国法律援助起步晚,投入少。经过十多年的实践探索,形成了社会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律师为主,以工青妇老残等社会团体的维权组织和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大学生志愿者为辅,共同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体系。这一体系在实践过程中存在专业人员办案质量不高,社会力量参与不深的问题。专业人员办案质量不高,主要原因是供求矛盾大,而且法律需求具有特殊性。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本地农村法律援助需要量不大,而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需求较大。在经济条件好,人均收入较高,基层政权职能发挥较好的地方,民间纠纷比较少,法律援助的需求量普遍偏低,基本不存在供需矛盾。在临近县城,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因涉及土地纠纷、房屋拆迁等问题,其对于法律援助的需求就比远离县城农村的需求要高。在现有的农村法律援助运行过程中,援助方式侧重于在纠纷进入诉讼环节后为当事人提供服务。而据调查,农村中发生的大量纠纷,通过找司法部门打官司的纠纷解决途径仅占到16.8%,大部分的纠纷是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的,尤其是诉讼之前的调解[4]17845-17846。采用适时性、针对性、非诉讼式的援助方式,农林院校具有天然的优势。与其他院校不同,农林院校表现出较强的区域性特征。受农业产业的特点,我国每个省基本上都有一所本科农林院校。特别是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以后,以高等农林教育为龙头,以农林职业教育为主体,纵横交错,互相补充的农林教育体系已经形成。这个体系基本可以适应各级各类农林教育和农村技术培训,以及开展农村法律援助的需要。根据教育部的统计,近二十年来我国高校农村新生的比例逐年呈逐年上升的态势,农林院校中农村生源比例占到了50%以上。这些学生们在农村长大、熟悉农村的风土人情,生活习惯,对农村有着天然的情感,在大学中学习先进科技文化知识,如果加以有针对性地教育和引导,就会成为沟通学校和农民的桥梁纽带,成为农村法律援助的新生力量。

农林院校参与农村法律援助的必要性

(一)农村法律援助是农林院校社会服务的使命之一高等农林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分支,根据科类自然形成的分工,横跨教育、农林业,具有很强的行业针对性和发展的特殊性。长期以来,农林院校在服务”三农”的实践中,形成了与其密切相关的学科特色和优势。农林院校不仅培养高水平的农林科技人才,进行农林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同时还深入农业一线和农民中间,开展社会服务,引领农村文化。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政治制度、社会制度改革的快速推进,农村法治建设成为整个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农村法律援助成为教育农民自觉守法,引导农民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基础,成为实现农村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根本保障,更是对农林院校提出的新使命。服务社会是农林院校的基本职能之一,适应社会需求,开展公益性的法律援助,是农林院校自身具有的潜力和可以发掘的新的增长点。农林院校具有公益性援助机构的特点:农林院校与农村法律援助具有横向联系的专业结构,办学的优势和特色与“三农”密切相连,可以开展专业性指导;农林院校不依附于决策机构,保持着研究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农林院校具有对科技发展和社会变化的信息敏感性,有现代化的信息手段和强有力的情报资料系统[6]。农林院校如果不密切关注和深入研究农民法律需求的问题,就失去了根本,抛弃了核心。(二)农村法律援助是农林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的特色在法学专业成为大多数农林院校拥有的专业的背景下,如何在与综合性大学、法学类大学的竞争中形成特色,是一直困扰农林院校法学专业发展的问题。要形成优势和特色,首先要对人才培养做出准确定位。专业的产生源于社会的需求,人才培养要选择目标服务对象。农林院校法学人才培养必须同中求异,定位于服务本行业领域,即“三农”领域,以此为突破口,选择人才培养方向。农林院校非农林专业的发展规律一般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以农林专业为依托,充分利用学校知名度、师资队伍、发展经验,深刻挖掘专业的特点,在教学内容方面尽量体现农林特征,满足“三农”对该专业的人才需求,形成有别于其他高校相同专业的特色;第二阶段,在发展到一定阶段,积累了一定的人才和物力时,密切追踪本专业和相关主页发展的前沿,形成交叉学科,在交叉学科中占据领先地位,实现从跟随者到领导者的跨越[7]。同样,农林院校法学人才培养也需要一个从跟随到领先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载体来实现和体现这种特色。参与农村法律援助,农林院校法学学生具备领先的条件和渠道,具备形成交叉学科的基础,这是形成特色的潜在性。农林院校应抓住这种新的需求,长期坚持探索,逐步积淀为实践教学特色乃至人才培养特色,以及相配套的制度特色、文化特色。(三)农村法律援助是农林院校学科建设的途径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代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8]农林院校学科发展的路径,应该坚持服务”三农”发展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本方向,特别是哲学社会科学相关学科的发展,只有付诸于实践,才能深入研究农村改革发展提出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不断推出有价值有特色的研究成果。农林院校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发展,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优势,学科局部、学校区位及区域农村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互动效应。农林院校法学学科是农林院校的新学科,时间长的也不到十年,影响力远远低于涉农学科。法学学科可以在农村法律援助的过程中锻炼学科队伍,发现研究课题,获得社会支持。开展农村法律援助,还有利于农林院校其他学科的发展。目前农民的法律需求和我国的涉农法律体系是复杂的、多层次的,涉及的学科门类比较广泛。开展法律援助,不仅需要法律知识,还涉及农业种养殖、土地管理、农村管理、资源与环境保护、食品卫生与安全、动植物检验检疫等学科,这些学科多属于农林院校的优势学科。在法律援助过程中,能够促进法学学科和其他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通过优势学科带动新兴学科,新兴学科改造优势学科,提高农林院校学科建设的整体水平。

农林院校参与农村法律援助的设想

(一)政府要健全农林院校参与农村法律援助的保障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法律援助呈现多样性、开放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政府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农林院校及相关社会力量加以规范和引导。在以《法律援助条例》为核心的法律法规框架下,逐步探索制定相关的管理政策和文件,把农林院校参与法律援助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农业系统法律宣传教育规划、高等农林教育发展计划之列,确立农林院校参与农村法律援助的主体地位;同时针对国家实施的重大教育计划、推广计划、财政专项等项目,制定倾斜的有关政策,政府投入在逐年增长的基础上,设立法律援助基金,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捐助,并予以援助工作人员适当补贴,提高农林院校参与农村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二)农林院校要构建科学高效的农村法律援助管理机制目前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主要有三类:同政府、社会法律援助组织相类似的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由高校法学院或法律系设立和管理的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由学生自已组织起来的纯粹的法律宣传型社团组织[9]。这三种类型多为自发组织,没有上升到学校组织的层面。农林院校应该把农村法律援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法学乃至哲学社会科学等相关学科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引擎,逐步完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领导体制应由学校统筹、专家负责,师生参与。要借鉴国内外一些高校的做法,完善法律援助激励机制,为援助人员提供受教育和不断提高自身技能的学习机会,使他们获得发展。针对援助工作偏重应用性的特点,建立分类指导的考核评价体系。考核指标的设置,除论文、项目、成果以外,着重考核援助工作的实际效益,可尝试引入政府和农民参与。(三)农林院校要建立适应农村法律援助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农林院校在法学人才培养中形成比较优势,还需围绕“农”字做文章,脱离了“农”字就等于脱离了既有优势和传统。在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必须加大专业选修课和校选课的比例,在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完成的情况下,加开涉农法律的课程,使学生能够在服务社会中形成比较优势。目前我国法学专业教学模式以理论教学为主,实践教学为辅。其中实践教学多采用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毕业实习等方式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对加深学生理论知识的理解能力具有一定的帮助,但参与度有限,学生并没有真正融入“办案”的全过程,特别是缺乏对贫困群体的直接感受,不利于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不利于学生了解法律的精髓和价值。一个案件在实际办理过程中,需要经过一系列流程,涉及多个法律部门,多门社会知识,如果说案例教学和模拟法庭可以称之为“模拟演习”,法律援助却称得上“实战演练”[10]。参与农村法律援助,通过直接办案或者调解,能够有效地弥补这一缺失。学生与农民一起吃农家饭、住农家炕,与农民一起劳动,组织“送法下乡”活动[11],一起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掌握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类型,纠纷解决的方法,磨练了意志,坚定了专业志向和人生追求。

作者:王锦慧 张元洁 方亮 单位:山西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