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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负”与“增负”的官场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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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过于“雄心勃勃”,给自己和相应地方、部门确定过于宏大的“改天换地”的目标,不仅会给自己“增负”,而且会给自己所辖的地区、部门“增负”,给自己所辖区域内的老百姓“增负”

领导“减负”于公于私均有利

中央、地方多次发文要求各级党委、政府精文、减会、减少应酬,为领导干部“减负”,其意义是十分重大的。

首先,领导干部是主管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全局性工作的,他(她)们应该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对涉及该地区、部门的方向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进行思考。如果他(她)们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应付文山会海,各种应酬,就不可能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去研究、思考相应地区、部门方向性的重大问题,从而难以对这些问题做出慎重的科学决策。

其次,领导干部是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公权力的代表,他(她)们的行为方式直接决定该地区、部门的政策导向和治理模式。如果领导干部偏离其法定职责、职权、职能,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干预市场、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干预农民的种养等农事,干预公民个人的私人事务,就可能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经营自和自由,其辖区内的人民群众不仅不会对其忙和累领情,反而可能对其心生怨意。退一步讲,你如此积极、热心地“履负”、忙碌,也可能把当地经济突击抓上去了。然而,任何人的时间和精力终究是有限的,领导干部把自己的时间和精力都放到抓经济上去了,那就必然会忽视当地社会事业,如教育、文化、卫生、环境、生态保护等,从而严重影响这些事业的发展,违背科学发展的要求。

再次,领导干部的很多“负”成本太大,副作用太大。如几大班子的负责人分工到上级机关跑项目,跑资金,到外地招商引资等。为了达到目的,通常要采取请客送礼,拉关系,走后门,甚至行贿受贿等手段打通关节。很显然,领导干部这样做,不仅要花费相应地方政府、部门的大量金钱成本,还可能腐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的一大批公职人员或非公职人员。而且,领导干部在此种“履负”(完成组织交给自己的跑项目、跑资金、招商引资等任务)过程中,自己也可能被腐蚀(被他人或被自己腐蚀)。

此外,领导干部负担太重,应酬太多,不利于其素质的提高和领导水平的改进、提升。现代社会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知识不断更新,是一个学习型社会。作为担负治国理政职责的领导干部,如果整天忙于应酬,将自己陷于文山会海、觥筹交错之中,不读书学习,其知识就不可能得到更新,其素质就不可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

最后,“减负”对于领导干部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的家庭生活也是非常必要的。领导干部同样应有休闲、娱乐、旅游和满足自己一定个人爱好(如琴、棋书、画、诗词或某种体育活动等)的权利,同样有履行丈夫、妻子、为人父母、为人子女的义务。这些义务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领导干部在履职期间,可能要牺牲一些个人休息及家庭生活时间,这在很多情况下是必要的。但我们不能要求我们的每个领导干部都把自己完全变成“公共财产”。在国外,一般领导干部,甚至总统、总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坚持正常上下班,正常休假。这些领导干部治国理政,其政绩也有很不错的。

综上,为领导干部“减负”不仅具有重要性,而且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我们的各级党委和政府,都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给领导干部“减负”,使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真正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所谓“有所为”,就是要扎扎实实做实事,通过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促进本地本部门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让所在区域的老百姓生活得更幸福,更有尊严;所谓“有所不为”,就是不要为了制造本地区本部门的“政绩”,去做那些违反自然规律、违反经济规律,干预企业经营自和公民自由,让老百姓不高兴,甚至痛苦的事。

“减负”是建设有限、有为政府的要求

领导干部“减负”与建设有限、有为政府是一致的。政府有为必须有限,政府有限必须要求领导干部“减负”,领导干部过于“雄心勃勃”,给自己和相应地方、部门确定过于宏大的“改天换地”的目标,不仅会给自己“增负”,而且会给自己所辖的地区、部门“增负”,给自己所辖区域内的老百姓“增负”。这样的领导干部所需要的,所建设的当然不是有限政府,只能是“全能政府”,“全能政府”不可能是真正有为的政府。“全能政府”不仅不能保障人民的权利自由,不仅不能保障老百姓过有尊严的生活,而且也不能保障经济(更不用说社会)如领导者所愿真正快速发展。这一点已为计划经济时代的实践所证明。

这样看来,给领导干部“减负”的意义是极为明显的。现在的问题是怎样给领导干部“减负”。前已提及,目前不少地方正在制定、为领导干部“减负”的各种文件。发文自然是必要的,没有这些为“减负”提供依据的红头文件,不可能将我们的大批领导干部从“文山会海”和各种应酬及招商引资等各种指标、任务的沉重负担中“解放”出来。然而,给领导干部“减负”光靠发文是远远不够的,文发下去并不能保证得到执行。

要使“减负”之文得到执行,首先必须提高领导干部自身的认识。在实践中,领导干部的许多“负”并非是上级机关或其他人加予的,而是自己加予的。因此,“减负”也不能是别人给他“减负”,而应该是他自己给自己“减负”。他自己不给自己“减负”,发一百个“减负”文也不起作用。

其次,为保证“减负”之文得到执行,各级行政机关和部门还应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和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如会议制度、文件办理制度、上级检查接待制度、领导干部分工负责制度、项目申请审批办法、资金分配办法(项目和资金均不需要领导干部去“跑”),等等。否则,文件中的“减负”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此外,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深入持久的科学发展观教育是使“减负”真正落实的最重要和最根本的保障。因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而真正懂得以人为本的人是不会给他人不适当、不人性地“增负”,也不会给自己不适当、不人性地“增负”的。(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