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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科创入园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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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增强我县的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加速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规范县科技创业园(以下简称科创园)的管理,促进科创园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园公司)是县科技创业园的管理和服务机构。科创园公司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创业者在科创园内从事科技创业活动提供服务,创造有利于科技创业的优良环境。

第三条进入科创园公司的创业者和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科技部颁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我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孵化项目必须符合国家高新技术领域,具体范围是:

1、电子信息技术;

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3、航空航天技术;

4、新材料技术;

5、高新技术服务业;

6、新能源与节能技术;

7、资源与环境技术;

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二)其它要求:

1、项目技术来源清晰,已申请专利或者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保护或者申请著作权登记等,无知识产权纠纷;

2、项目技术负责人熟悉本技术领域的发展,有较强的开发条件,具有转化本项目的技术能力,有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对技术、市场、经营、管理有驾驭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的创业团队;

3、入驻时已成立公司的,应当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入驻前没有成立公司的,应具备《公司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的相应条件,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4、在孵化项目的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应符合环保要求;

5、开发创新能力较强,项目产业化前景好,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6、有开办企业或实施孵化项目的基本资金;

7、企业的税务、工商关系必须全部纳入本县范围内;

8、孵化项目的研发人员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应达到3人以上;

9、研制开发的产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申请进入科创园的创业者和企业,经科创园公司审核后,报县科学技术局局务会议审定同意后入驻。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入驻申请书(表附后);

2、孵化项目的创业计划书或可行性报告;

3、从业人员中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法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留学人员企业应同时提交留学人员身份证明;

5、已注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及采取的环保措施。

7、中心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处于研发、中试阶段的孵化项目,项目拥有者可暂不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手续,待条件成熟后办理。

第六条进入科创园公司的创业者和企业,必须与科创园办理以下孵化手续:

1、签订孵化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并缴纳相关费用。

2、办理工商登记及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3、新办企业办理企业名称核准、工商注册手续、税务登记手续、设立银行资金账户。

第七条科创园为入驻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帮助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等手续;

(二)帮助申报科技项目;

(三)协助办理人才引进、人事调动、职称评定等手续,帮助组织人才培训;

(四)提供有关经济、法律、政策的信息和咨询等服务

(五)提供专利咨询服务,办理专利申请;

(六)为入孵企业举行的培训、项目洽谈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

(七)提供物业管理、治安保卫等后勤服务。

第八条创业者企业需要科创园公司提供其他服务的,可向科创园公司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进入科创园的创业者和企业的孵化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孵化期未满三年,提前达到“毕业”标准的,可以提前申请“毕业”。因研发等原因而延期毕业的企业,须报科创园公司核定,科技局局务会议批准。

第十条孵化企业在科创园的研发和经营活动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科创园公司的管理。

第十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孵化企业管理体系,提高企业孵化成功率,建立科学合理的淘汰机制和纠偏机制,中心定期对孵化企业进行评估考核,考核办法具体内容见《县科技创业园入园企业考核办法》(办法附后)。对累计二次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创业园有权终止孵化。

第十二条入驻科创园的创业者和企业“毕业”的条件:

(一)入驻时间满三年的企业;

(二)孵化项目能实施规模生产,或由于科创园已无法满足企业发展用场地,需要扩大生产场所的企业;

(三)由于企业引进资金等合作需要,在本县范围内另择址办厂的企业。

第十三条已经达到孵化“毕业”条件的科技创业者和科技企业,应向科创园公司提出“毕业”申请,由科创园公司组织验收后准予“毕业”。“毕业”后的企业应在县范围内实施产业化生产,可优先进入产业相对应的工业区或开发区

第十四条在科创园孵化“毕业”的企业,如“毕业”后5年内在本县区域外实施产业化或未经科创园公司批准离开我县进行生产经营的,科创园公司有权对该企业已享受的房租补助、孵化资金、科技项目经费等补助资金,一律收回,上交县财政。

第十五条入驻科创园的创业者和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创园公司有权终止孵化合同,并在一个月内退出科创园: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超出业务范围,从事与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项目中止或确认项目无开发前景的;

(四)累计二次考核不合格的;

(五)对科创园提供的场所利用率较低,又不愿意重新调整的;

(六)严重或屡次违反科创园有关管理规定的;

(七)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和上报项目实施进度,且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八)违反本管理办法和孵化协议书情节严重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